劳资 — 常见问题

3 · 劳资与雇佣

不公平解雇的申诉须在多久之内提出?

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被解雇的雇员必须在解雇后60天内,向最近的劳资关系总监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诉。首先会召开调解会议,如果未能和解,案件可被转介至工业法庭。

“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是什么意思?

工业法庭采用 Wong Chee Hong v Cathay Organisation [1988] 1 MLJ 92 的两阶段测试。第一,雇主是否证明了不当行为或其他理由?举证责任在雇主。第二,解雇是否为相称的惩罚?初次的轻微过失很少构成正当理由;最后书面警告或降职可能更为恰当。

限制营业条款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般不可以。《1950年合约法令》第28条规定,限制营业的协议无效,只有少数例外,例如出售商誉或解散合伙。保密和不招揽的义务仍可能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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