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离婚后,可以更改抚养权或赡养费庭令吗?
可以。就非穆斯林婚姻而言,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庭令基于失实陈述或事实错误,法庭可更改或撤销抚养权或赡养费庭令。涉及孩子时,其福祉是首要考虑。你须向发出该庭令的法庭申请,并提供情况已改变的证据。
9 · 家事法与离婚
非穆斯林的民事离婚受《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管辖,由高庭审理。穆斯林夫妇则须向伊斯兰法庭提出。如果婚姻期间一方皈依伊斯兰教,非穆斯林一方可根据该法令第51条向民事法庭提出呈请。
一般不可以。《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0条禁止在结婚头两年内提出离婚呈请。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遭受异常困苦或对方行为极端恶劣,法院可给予许可。联名呈请同样要求婚姻已维持至少两年,除非获得上述许可。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4条,离婚理由是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这可通过以下事实证明:通奸、不合理行为、遗弃至少两年,或在双方同意下分居两年,或在未获同意下分居五年。双方协议的联名呈请则不需要证明这些过错事实。
联名呈请由夫妻双方根据该法令第52条共同提出,须在结婚至少两年后,并就抚养权、赡养费和财产达成协议。单方呈请由其中一方提出,通常是因为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离婚条件,须证明其中一项婚姻破裂的事实。
这是《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06条下的调解机构。提出单方离婚呈请之前,必须先转介至该委员会,并由它发出提出呈请所需的证明书。根据第52条提出的联名呈请则不需要。
根据我们过往处理的案件,没有争议的联名呈请从提交到绝对离婚令通常约需四至六个月。有争议的单方呈请,尤其涉及抚养权或财产纠纷时,实际上需要12至24个月,有时更长。如须经过婚姻调解委员会,这一步一般需要两至八周。法院案件积压也会影响时间。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76条,婚姻财产包括婚姻期间由双方共同或一方努力取得的财产,不论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一方名下。法院会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分配。在 Teo Chee Cheong v Chiam Siew Moi(2025)一案中,公积金储蓄被视为婚姻财产。
根据该法令第77条,离婚妇女可向法院申请赡养费;丈夫的申请一般只限于他丧失能力、无法维持自己生活的情况。子女赡养费通常付至子女年满18岁,如子女仍在接受进一步教育或培训,或因残疾无法自立,可予延长。
经2024年修订的《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88(2)条订明,子女的福祉至上。法官须在子女年满七岁时考虑其意愿。如果一方父母希望带子女移居海外,须获得高庭许可,并须处理另一方的探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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