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马来西亚传票一般无法强制身在新加坡的人出庭。
- 证人常自愿出庭;请携带护照并预留过关时间。
- 法庭可根据《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15A条及相关条文准许视频连线作证。
- 民事案件有境外录取证据的程序;刑事案件可通过司法互助。
- 无论采用哪种途径,证词都必须真实,并出自证人本人。
许多柔佛案件都涉及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的人:目睹工伤事故的同事、涉及车祸的司机,或在当地治疗病人的医生。本文讲的是身在新加坡的非当事人证人。如果你本身是住在新加坡的案件当事人,请参阅我们关于新加坡居民在马来西亚法庭的案件的文章。
马来西亚传票能强制新加坡居民出庭吗?
一般不能。马来西亚的传票或传唤令是马来西亚法庭的命令,效力仅限于马来西亚境内。住在新加坡、不在马来西亚境内的人,一般无法被它强制出庭。
但这不代表证据就此落空。实际上主要有三种途径:
- 证人自愿亲自出庭;
- 法庭准许证人通过视频连线作证;
- 若证人不合作,当事人申请其他程序在境外录取证据。
可行途径视案件、法庭和证人而定。
自愿出庭需要注意什么?
许多身在新加坡的证人愿意前来,尤其是律师向他们说明情况并安排合适日期时。如果你是这样的证人:
- 向邀请你的律师确认法院大楼、法庭和日期;
- 携带护照,因为你要跨越国境;
- 为新柔长堤或第二通道的交通预留充足时间;
- 向律师询问交通费用以及你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到了马来西亚并同意出庭后,你与其他证人一样作证:宣誓或作郑重声明,按照《1950年证据法》接受主问、交叉盘问和复问。无论是哪一方请你来,你的责任都是说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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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证人可以通过视频连线作证吗?
有可能。《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15A条(2020年加入)准许上级法院使用远程通讯技术进行诉讼,下级法院也有相应条文。某位证人能否远程作证,由法庭决定,通常由传召该证人的一方提出申请。
法庭通常会希望确认:
- 证人无法亲自出庭的原因;
- 证人的身份及其作证地点;
- 房间内没有其他人影响证人;
- 交叉盘问时如何向证人出示文件;
- 网络连线是否可靠。
证人所在地的法律也可能相关,因此律师通常会确认从新加坡远程作证是否允许。请参阅我们关于通过视频连线作证的文章。
如果证人不合作怎么办?
在民事案件中,《2012年法庭规则》设有在司法管辖区以外询问证人的程序,例如录取书面证供,或向外国法院发出请求(第39号令)。这些程序须向法庭提出申请,可能需要时间。
在刑事案件中,马来西亚可根据《2002年刑事事项互助法令》请求他国协助,包括录取证据。这类请求是政府对政府、经由总检察署提出,而不是由个人提出。
身在新加坡的证人应准备什么?
- 护照及律师发出的信件或传票。
- 你的证人陈述书(如有),仔细阅读以便更正错误。
- 视频连线作证:安静的独立房间、稳定网络、可用的摄像头,以及可出示的身份证件。
- 请好假,最好是一整天。
常见错误
- 以为可以无视马来西亚传票,却照样入境马来西亚。人在马来西亚境内时情况可能不同;若已被送达传票,请寻求意见。
- 太迟安排,以致来不及申请视频连线。
- 远程作证时房间内有其他人。
- 未经法庭准许,远程作证时看笔记。
- 与当事人或其他证人讨论证词。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你是需要新加坡证人的当事人,请及早与律师商量,因为申请视频连线或境外录取证据都需要时间。若你是身在新加坡的证人,不确定自己的处境,请寻求独立意见。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 Chris & Partners 在新山设有办事处,处理马来西亚法庭的跨境诉讼。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我可以在新加坡的办公室作证吗?
只有在法庭准许、且环境符合法庭要求时才可以,通常须是没有其他人在场的独立房间。
到马来西亚作证有交通补贴吗?
请询问邀请你出庭的律师。合理开支通常会事先商量。
新加坡法院可以命令我为马来西亚案件作证吗?
在某些情况下,马来西亚法庭可向外国法院发出请求。是否可行以及如何进行,属于新加坡法律的问题。
作为证人,我需要律师吗?
通常不需要,但若证词可能令你承担责任,请寻求意见。
聆讯日期可以配合我吗?
日期由法庭决定。请及早告诉律师你无法出庭的日期。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64年司法法令》(第91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 《2002年刑事事项互助法令》(第621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网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第三部分第十章:证人的讯问(第137至16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网
-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柔佛州法院官方网站(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