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实用指南

在新山法院作证:去哪里报到?当天流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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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核对传票或传唤令上的法院、案件编号和日期。
  • 新山推事庭及县法院大楼位于 Jalan Ayer Molek;其他法院可能在别处。
  • 提早到达,携带身份证或护照,向律师或法庭官员报到。
  • 在外等候传召,不要与其他证人讨论证词。
  • 需要翻译员请及早提出;你的证词必须准确、真实。

如果你被要求在新山作证,实际问题可能和法律问题一样令人担心:去哪栋大楼、在哪里停车、要等多久。本指南说明证人需要了解的实务安排。至于哪个法院审理哪类案件,请参阅我们关于新山各级法院的文章。

我该去哪栋法院大楼?

先看你收到的文件:民事案件的传票(subpoena)或刑事案件的证人传唤令。文件应注明法院、案件编号和日期。柔佛州法院官方网站列明,新山推事庭及县法院大楼位于新山 Jalan Ayer Molek。

不要以为所有案件都在同一栋大楼。高等法院案件及部分特别法庭可能在别处开庭。若文件不清楚,请在数天前向传召你的律师或检控官确认大楼和法庭。

怎样找到我的法庭?

  • 案件表(cause list)。法院会公布每日案件表。柔佛法院网站设有公开案件表栏目,法院大楼内通常也会张贴。
  • 案件编号。随身带着完整的案件编号,法庭职员和询问柜台可据此查找。
  • 传召你的律师。大多数情况下,律师或检控官会告诉你在哪里等候,需要你时会来找你。

我应带什么?

  • 身份证或护照。新加坡居民请带护照。
  • 传票或传唤令。
  • 老花眼镜、药物、饮用水,以及等候时阅读的东西。
  • 你自己的文件,仅限律师要求你带的。未先告诉律师,不要把新文件带上证人席。

穿着整洁端庄,避免短裤、拖鞋和无袖上衣。

到达后会怎样?

  1. 安检。入口处会有安检,利器及某些物品可能不准带入。
  2. 报到。找到传召你的律师或检控官,或向法庭外的法庭官员报到。
  3. 等候。证人通常在法庭外等候传召,以免听到其他证人的证词。请耐心:同一法庭可能排了多宗案件,提堂案件往往先处理。
  4. 轮到你。被传召时,你走上证人席,按你的宗教宣誓或作郑重声明,然后作证。

作证一般按照《1950年证据法》的顺序:主问、交叉盘问,然后复问。在民事案件中,你的主问证据可能是你宣誓确认的证人陈述书。

我可以要求翻译员吗?

可以。法庭程序一般以马来文进行,某些情况下可使用英文。若你更习惯用华语、方言、淡米尔语或其他语言,请提早告诉律师,以便安排翻译员。你的证词必须准确,不要勉强使用自己没把握的语言。

从新加坡前来:要注意什么?

新山案件的许多证人从新加坡往返。新柔长堤和第二通道的交通难以预测,尤其是工作日早上。请提早出发,随身带着律师的电话,若会迟到请立即通知。收到传票或传唤令的证人若无正当理由缺席,可能会有后果。另请参阅我们关于住在新加坡的证人的文章。

常见错误

  • 没有核对传票而去错大楼。
  • 低估交通或停车时间而迟到。
  • 在等候区与其他证人谈论证词。
  • 在法庭内使用手机或录音录像。请关机或调成静音。
  • 未获准许就离开。即使是午餐时间,离开前也请先问律师或法庭。

何时应咨询律师

传召你的律师代表的是其当事人,而不是你,但可以协助实际安排。若你担心证词可能令自己承担责任,或无法在当天出庭,请咨询你自己的律师。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 Chris & Partners 在新山设有办事处,处理柔佛各级法院的诉讼。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我要等多久?

视情况而定。你可能要等几个小时,有时案件还会押后。请预留整天时间。

可以带人陪同吗?

家人通常可以陪你到法院大楼,在公开审讯时坐在旁听席,但不应与你讨论证词。

如果当天无法出庭怎么办?

立即告诉传召你的律师并说明原因。已收到传票或传唤令的证人,只有法庭才能豁免其出庭。

出庭有补贴吗?

在民事案件中,传票通常附有出庭费用(conduct money)。可向律师询问相关开支。

法院有停车位吗?

安排可能会变,出发前请先确认,并预留额外时间。使用电召车或公共交通可避免停车问题。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柔佛州法院官方网站(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
  2.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第三部分第十章:证人的讯问(第137至16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网
  3.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4.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5.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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