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准备是熟悉法庭程序,绝不是排练答案。
- 确认法庭、案件编号、日期和时间,并安排请假和交通。
- 重读自己的陈述和文件,审讯前更正错误。
- 了解次序:主问、交叉盘问、覆问。
- 你的证供必须始终真实,并用自己的话表达。
大多数人一生只会上庭作证一次。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往往比问题本身更令人紧张。良好的准备在于熟悉程序:了解法庭环境、程序及你自己的文件,让你能专注于清楚地说出真相。它绝不是背诵剧本。
“准备作证”到底是什么意思?
人们有时把两件截然不同的事都称为“准备”:
- 熟悉程序(正当):了解法庭如何运作、提问次序、站在哪里、如何称呼法官,以及重读你自己早前的陈述和文件。
- 教导证词(不正当):被告知该说什么、练习“正确”答案,或调整说法以配合案件。这是不允许的,也会损害你的可信度。根据《刑事法典》,作伪证更是严重罪行。
本文只谈熟悉程序。我们的文章律师可以帮证人准备到什么程度对界线有更详细的说明。
开庭前几个星期应做什么?
- 确认细节:法庭(例如新山地庭)、案件编号、日期、时间,以及(如已知)法庭房号。传票或律师信件应载有这些资料。
- 询问你可能需要多久。审讯有时间表,但证人可能要等上几个小时,或改天再来。
- 安排请假,以及孩子或年长家人的照顾。
- 规划交通和停车,尤其是吉隆坡 Jalan Duta 这类大型法院大厦。
- 及早告诉律师任何时间冲突、健康问题或是否需要翻译员。
应该重读什么?
重读你自己的叙述,例如:
- 你的证人陈述书(民事案件),如已准备并签署;
- 你的警方口供,如控方给你副本或允许你查看;
- 你写过或收到、属于案件一部分的文件,例如电邮、报告、医疗笔记或收据。
重读有助你准确回忆。若发现陈述中有错误或遗漏,请在作证之前告诉律师。不要试图逐字背诵陈述;法庭要的是你真实的记忆,而不是背书。参阅上庭前应该重看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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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会怎样进行?
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证人按以下次序接受提问:
- 传召你的一方进行主问。在民事审讯中,这通常是你在宣誓后确认的书面证人陈述书。
- 对方进行交叉盘问,检验你的证据。
- 传召你的一方进行覆问,仅限于澄清交叉盘问中出现的事项。
了解这个次序有助你保持冷静。交叉盘问是每宗审讯的正常部分,并不代表出了问题。
在证人席上有哪些好习惯?
- 听完整个问题才回答。
- 用自己的话,只回答被问的内容。
- 如属实,就说“我不知道”或“我不记得”,绝不要猜。
- 没听清楚或听不明白时,请对方重复问题。
- 说话清楚、放慢速度,让法官可以记录。
- 即使问题让你觉得不公平,也要保持礼貌。
需要准备携带什么?
- 传票或传召令,以及律师的联络电话。
- 身份证或护照。
- 老花眼镜及日常药物。
- 等候时饮用的水和轻便小食(在法庭外食用)。
- 端庄整洁的衣着。参阅上庭当天要穿什么,几点到,要带什么。
除非法庭允许,不要把自己的笔记带上证人席。
常见错误
- 背诵剧本,而不是回忆真正发生的事。
- 没有重读自己的陈述,结果在交叉盘问时措手不及。
- 审讯前或审讯期间与其他证人讨论证供。
- 迟到,或没有做好长时间等候的准备。
- 试图帮某一方,而不是单纯说出真相。
例子
会计文员李先生被要求在吉隆坡一宗民事索偿中就发票作证。开庭前两个星期,他向律师确认日期和法庭房号、安排请假,并重读自己的证人陈述书。他发现其中一段日期有误,便告诉律师,律师在审讯前作出更正。在法庭上,当被问及一张他没有经手的发票时,他如实说自己不知道。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你是案件当事人,你的律师会解释程序。若你只是证人,却担心自己的法律处境,或被要求签署你不同意的陈述,请寻求独立意见。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本所专注诉讼工作。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我可以和律师练习回答问题吗?
律师可以解释程序及一般会问的问题类型,但不得排练你的答案或告诉你该说什么。
我应该背熟证人陈述书吗?
不应该。重读是为了唤起记忆和核对是否准确,回答时应根据你真实的记忆。
我可以事先去法庭看看吗?
法庭一般对公众开放。旁听其他案件有助你熟悉环境。
签署陈述后想起新的事情怎么办?
请尽快告诉律师,可能需要以正当方式披露或补充。
如果我说错了,法官会生气吗?
诚实的错误难免发生。若发现自己说错,就说明并更正。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包括第114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 司法机构电子提交系统(EFS),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