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

马来西亚与新加坡跨境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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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2. 选择法院的考虑:策略选择
  • 3. CPF:只有新加坡法庭可以分配
  • 4. HDB 组屋:由新加坡法庭掌控
  • 5. 新加坡私人产业(公寓、有地房产):较易处理
  • 6. 跨境子女监护
  • 7. 跨境赡养费执行

1. 在哪里提出:马来西亚还是新加坡?

马来西亚管辖权(LRA 1976):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马来西亚高庭有权解除婚姻:(a) 婚姻在马来西亚注册;(b) 任何一方在呈请日居籍于马来西亚;(c) 任何一方在呈请前紧接的至少两年通常居住在马来西亚。

新加坡管辖权(《1961年妇女宪章》):若任何一方在提出诉讼之日居籍于新加坡,或在提出诉讼前紧接的至少三年惯常居住在新加坡,新加坡家事司法法庭便有管辖权。

若两个司法管辖区都可用,选择便是策略性的:哪个较快、哪个在财产及监护方面对您较有利,以及哪个在程序上对呈请人较有利。

2. 选择法院的考虑:策略选择

可能倾向在马来西亚提出的因素:

  • 婚姻有大量马来西亚资产(房地产、公积金、Sdn Bhd 股份)

  • 呈请人是收入较低的一方,而 LRA 1976 第76条下的马来西亚财产分配着重公正公平的结果

  • 婚姻住所在马来西亚

  • 子女在马来西亚上学,主要居住在马来西亚

可能倾向在新加坡提出的因素:

  • 婚姻有大量新加坡资产(HDB 组屋、公寓、CPF、以新加坡为居籍的投资)

  • 子女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 对收入较高的一方而言,新加坡《妇女宪章》在赡养费及财产分配方面的结果较可预测

  • 国际监护的海牙公约保障(新加坡是缔约国;马来西亚不是)

3. CPF:只有新加坡法庭可以分配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CPFB)只会执行新加坡家事司法法庭的命令。马来西亚法庭无权命令分配 CPF,不论基本索偿有多公正公平。

三项实际影响:

  • 若 CPF 是重要的婚姻财产,就必须在新加坡提出申请,通常与在马来西亚就其他问题进行的诉讼同时进行。

  • 新加坡法庭适用其本身的《妇女宪章》原则,在细节上有别于马来西亚 LRA 1976 第76条。

  • 标准做法是与新加坡家事律师协调代表;我们与具规模的新加坡家事律师合作处理这方面的事务。

相比之下,根据 Teo Chee Cheong v Chiam Siew Moi [2025],马来西亚的公积金显然可由马来西亚法庭根据 LRA 1976 第76条分配。

4. HDB 组屋:由新加坡法庭掌控

HDB(新加坡公共住屋)有独特的拥有权及转让规则。资格要求包括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家庭核心要求及各项政策限制。马来西亚法庭不能命令转让 HDB 拥有权。

离婚时,新加坡家事司法法庭可以:

  • 命令出售 HDB 组屋并分配净收益

  • 命令转让给其中一方(受让方须符合 HDB 资格规则)

  • 订定出售时限(一般在6至12个月内)

对于离婚时失去 HDB 组屋的新加坡籍配偶,实际影响很严重:新加坡 HDB 以外的住屋选择非常昂贵。这是和解时的重要筹码。

5. 新加坡私人产业(公寓、有地房产):较易处理

原则上,新加坡私人产业可由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命令分配,但命令的实际效力取决于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注册处是否遵从外国命令。最简洁的途径是在新加坡进行诉讼,以确保任何转让或出售命令可直接执行。

若产业是联名持有,而外国(马来西亚)命令指示出售,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实际上一般会执行该命令,但应由当地律师就该特定产业类型确认立场。

6. 跨境子女监护

常见的三种情况:

情况A:子女是新加坡公民,父母住在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法庭可根据 LRA 1976 第86至88条判给监护权。该命令原则上可携带,但要在新加坡实际执行,需要在新加坡方面提出申请。

情况B:子女是马来西亚公民,一方父母迁往新加坡

马来西亚法庭判给主要监护令。迁移的一方父母必须取得许可才可将子女带离(新加坡的《婴儿监护法令》有相应条文)。若另一方父母反对,由福利原则决定。

情况C:子女具双重国籍,父母在不同国家

两个司法管辖区都可能有管辖权。由不便审理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决定哪个法庭应审理案件。需要详细的意见。

海牙公约:马来西亚不是缔约国

这一点至关重要。新加坡是海牙公约缔约国;马来西亚不是。若子女未经同意从新加坡被带到马来西亚,新加坡的海牙机制无法强制送回。若子女从马来西亚被带到新加坡,由于马来西亚不是缔约国,海牙公约不适用于该带离行为。

实用建议:每份监护令都应详细列明出行许可条款:将护照存放在法庭、国际出行须事先书面通知、交出保证金、子女上学的条款。

7. 跨境赡养费执行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都有立法让跨境赡养费得以执行:

  • 马来西亚:《1958年赡养令互惠执行法令》,新加坡是互惠国家

  • 新加坡:《1975年赡养令(互惠执行)法令》(或类似法令,现行名称不一)

实际程序:在本国法庭取得赡养令,转交互惠国法庭登记,然后在当地如同本地命令般执行。需要时间(3至9个月),但这个机制是可行的。

8. 委托跨境律师

对于大多数涉及大量跨境资产的马新离婚案件,我们一般的委托安排如下:

  • 由我们处理马来西亚方面的工作:离婚呈请、子女监护、马来西亚财产分配(LRA 1976 第76条)、马来西亚公积金

  • 转介协调的新加坡家事律师处理新加坡方面的工作:CPF、HDB、新加坡法庭命令

  • 跨越长堤(或以视频)召开联合策略会议:协调入禀顺序、关键条款、和解策略

  • 协调执行:在两个司法管辖区入禀、同时进行聆讯、协调和解

10. 给跨境客户的实用提示

  • 及早寻求管辖权意见:在任何一方入禀之前。入禀的先后次序可能决定结果。

  • 盘点两国的所有资产:产业、银行账户、CPF、公积金、商业权益、股份。记忆并不可靠;请调出结单。

  • 保存文件:护照、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产业地契、CPF/公积金结单。

  • 未经法律意见,不要把子女带到另一国:尤其是马来西亚并非海牙公约缔约国。

  • 与律师协调和解:涵盖两个司法管辖区的单一全面和解,通常比有争议的双重诉讼更省钱、更快。

常见问题:马新跨境家事法

我是马来西亚人,配偶是新加坡人,我应在哪里提出?

两个司法管辖区都可能有管辖权。策略选择取决于资产、子女及成本。请寻求意见。

我是马来西亚人但住在新加坡,新加坡法庭有管辖权吗?

若您在提出诉讼前紧接的三年或以上惯常居住在新加坡,便有。若您仍居籍于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法庭也有管辖权。

我的 HDB 组屋与新加坡籍配偶联名,离婚时会怎样?

新加坡家事司法法庭会根据 HDB 资格规则命令出售或转让。马来西亚法庭不能处理 HDB 组屋。

离婚时我可以分到新加坡籍配偶的 CPF 吗?

只能通过新加坡家事司法法庭的命令。请与新加坡律师协调。

如果配偶把我们的孩子带到新加坡怎么办?

情况紧急:马来西亚不是海牙公约缔约国,但新加坡是。跨境家事律师可以在新加坡提出海牙送回申请。请立即与我们商谈。

咨询:跨境家事事务

常见问题

我是马来西亚人,配偶是新加坡人,我应在哪里提出?

两个司法管辖区都可能有管辖权。策略选择取决于资产、子女及成本。请寻求意见。

我是马来西亚人但住在新加坡,新加坡法庭有管辖权吗?

若您在提出诉讼前紧接的三年或以上惯常居住在新加坡,便有。若您仍居籍于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法庭也有管辖权。

我的 HDB 组屋与新加坡籍配偶联名,离婚时会怎样?

新加坡家事司法法庭会根据 HDB 资格规则命令出售或转让。马来西亚法庭不能处理 HDB 组屋。

离婚时我可以分到新加坡籍配偶的 CPF 吗?

只能通过新加坡家事司法法庭的命令。请与新加坡律师协调。

如果配偶把我们的孩子带到新加坡怎么办?

情况紧急:马来西亚不是海牙公约缔约国,但新加坡是。跨境家事律师可以在新加坡提出海牙送回申请。请立即与我们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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