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联合呈请:步骤
- “协议条款”必须涵盖的内容
- 入禀所需文件
- 联合呈请不可行的情况
- 咨询
- 相关文章
谁可以提出联合呈请?
在以下情况下,您可以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LRA)第52条提出联合呈请:
-
双方均非穆斯林:民事离婚适用于所有非穆斯林,不论国籍或宗教。穆斯林夫妇必须在伊斯兰法庭提出。
-
结婚至少两年(LRA 第50条),除非能证明有特殊困难,让法庭批准许可。
-
已就条款达成协议:财产分配、子女的监护与照顾、非同住父母的探视权、子女赡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如有)。
-
双方都同意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回。
-
婚姻在马来西亚注册,或在提出呈请时至少一方的居籍在马来西亚。
为何选择联合呈请而非单方呈请?
| 联合呈请(第52条) | 单方呈请(第53条) | |
|---|---|---|
| 需双方同意 | 是 | 否 |
| 婚姻调解庭程序 | 免除 | 必须(第106条) |
| 第54条的理由 | 不需要 | 需要(通奸、不合理行为、遗弃、分居) |
| 一般所需时间 | 4至6个月 | 12至24个月 |
| 双方出庭 | 是(联合聆讯) | 是 |
| 压力程度 | 低 | 高 |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联合呈请几乎总是正确的选择。只有在配偶拒绝合作或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才考虑单方呈请。
联合呈请:步骤
-
与律师初步咨询(通常先由其中一方单独会面,再双方一起):确认资格、讨论已协议的条款、找出遗漏之处。
-
草拟呈请书:律师草拟联合呈请书(表格1A)、支持誓章及判令草稿,内容包括婚姻详情、子女详情、婚姻破裂至无法挽回的陈述,以及已协议的条款。
-
双方签署:在宣誓官面前签署。
-
提堂日期:法庭定下聆讯日期,一般在入禀后6至12周。
-
暂准判令聆讯:双方出席高庭(在内庭由法官聆讯)。法官确认双方的协议及子女的福利。暂准判令当天批出。
-
等待三个月:LRA 第61条规定,暂准判令与绝对判令之间至少相隔三个月(原意是让双方有机会复合)。
-
申请绝对判令:以申请通知书提出;通常无须聆讯即获批准。
-
发出绝对判令:婚姻在法律上解除,双方均可再婚。
“协议条款”必须涵盖的内容
联合呈请必须全面处理:
-
根据 LRA 第76条分配婚姻财产:产业、车辆、储蓄、投资、公积金(EPF)、商业权益。列出每项资产、其价值及分配方式。
-
根据 LRA 第88条子女的监护、照顾与控制:一般为共同监护,由其中一方父母单独负责照顾与控制。
-
非同住父母的探视权:次数、时长、假期、学校活动。
-
根据 LRA 第92至93条子女赡养费:每月金额、付款时间,以及是否每年按生活费用检讨。
-
根据第77至83条配偶赡养费(如适用):若双方都能自给自足,联合呈请中通常会豁免。
-
其他事项:联名账户、人寿保险受益人、遗嘱(是否撤销给前配偶的条文)。
入禀所需文件
-
结婚证书正本(或核证副本):国民登记局(JPN)、婚姻注册局或教会证书
-
双方的身份证/护照副本
-
子女的出生证明
-
产业地契、买卖合约(用于财产分配)
-
银行月结单(3至6个月),用于处理联名账户
-
公积金结单(若公积金属婚姻财产)
-
最近的薪金单(用于计算赡养费)
联合呈请不可行的情况
若有以下情况,应放弃联合途径,改为考虑单方呈请(第53条):
-
配偶拒绝签署或不合作
-
无法就监护、财产或赡养费达成协议
-
曾有家庭暴力:《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可在离婚诉讼进行的同时提供保护令
-
配偶失踪或无法联络
-
婚姻涉及复杂的新加坡或国际财产,需要单方的跨境程序
若联合呈请不可行,单方途径依照 LRA 第53条进行,并须经过第106条的婚姻调解庭程序。完整的单方程序请参阅我们的马来西亚离婚律师页面。
咨询
-
电话 +60 17-702 2800
相关文章
-
马来西亚离婚律师(业务页面)
-
马来西亚子女监护律师
-
婚姻财产分配
-
赡养费
-
马来西亚民事离婚(文章)
常见问题
谁可以提出联合呈请?
在以下情况下,您可以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LRA)第52条提出联合呈请:
为何选择联合呈请而非单方呈请?
| | 联合呈请(第52条) | 单方呈请(第53条) | |---|---|---| | 需双方同意 | 是 | 否 | | 婚姻调解庭程序 | 免除 | 必须(第106条) | | 第54条的理由 | 不需要 | 需要(通奸、不合理行为、遗弃、分居) | | 一般所需时间 | 4至6个月 | 12至24个月 | | 双方出庭 | 是(联合聆讯) | 是 | | 压力程度 | 低 | 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