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忽与医疗法律

护士出错,医院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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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医院一般须为受雇护士的疏忽承担转承责任。
  • 私立医院的医生多为独立承包人,涉及不同问题。
  • 你仍须证明照护不达标及因果关系。
  • 风险评估、观察记录表和翻身记录表是关键证据。
  • 及早为伤势拍照并索取护理记录。

医院里大部分直接照护都由护士负责:量生命体征、给药、为不能动的病人翻身、观察伤口,并在病人病情恶化时通知医生。一旦这些照护出问题,后果可能很严重。本文说明医院何时须负责,以及家属应留意什么。

医院要为护士负责吗?

通常要。根据普通法的转承责任原则,雇主须为雇员在受雇过程中的不法行为负责。马来西亚的护士,无论在私立还是政府医院,一般都是医院或政府的雇员。所以护士在照护你时若有疏忽,通常应以医院(政府医院则为政府)为被告,往往与该护士一并起诉,或取代起诉护士本人。

这与私立医院的许多医生不同,他们常以独立承包人身份执业。对于这些医生,病人可能需要依靠医生本身的责任,或医院的不可转委义务。联邦法院在 Dr Kok Choong Seng(2018年)案中接受这种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立,并在 Dr Hari Krishnan(2018年)案中将其适用于医院的麻醉服务。参阅我们关于不可转委义务的指南。

我还需要证明什么?

转承责任决定的是由谁赔偿。你仍须证明:

  1. 护理低于该环境下合理称职护士的标准;以及
  2. 该失误造成了伤害。

哪些护理失误会引起索赔?

每宗案件视事实而定,常见例子包括:

  • 跌倒:被评为高风险的病人没有床栏、无人看护或无人扶去厕所,结果跌倒骨折或头部受伤。
  • 压疮:不能活动的病人没有定时翻身或获得减压护理,形成深层压疮。
  • 忽略病情恶化:观察记录表显示心率上升、血压下降或血氧偏低,却没有通知医生,或延误上报。
  • 用药错误:给错药、错剂量或给错病人,或漏给重要药物。参阅用药错误。
  • 静脉输液及留置针伤害:点滴渗漏到组织内(外渗)而未被发现。
  • 新生儿护理:没有监测喂食、黄疸或血糖。

家属应该怎么做?

  1. 当场提出疑虑,礼貌而清楚地向当值护士长反映,并记下时间和姓名。
  2. 拍照记录明显伤势,例如压疮、瘀伤或输液伤害,并注明日期。
  3. 写时间表:你看到了什么、何时求助、等了多久、谁来处理。
  4. 索取护理记录:护理记录、观察(生命体征)记录表、液体平衡表、跌倒风险及压疮风险评估、翻身记录表和用药记录表。参阅如何申请病历。
  5. 若跌倒或失误已上报,索取事故编号。

哪些记录最重要?

这类案件往往取决于护理文件:

  • 风险评估显示医院是否识别出风险(例如跌倒风险评分)并作出安排。
  • 观察记录表显示护士看到了什么、在什么时候。许多医院采用早期预警评分,分数达标就须通知医生。
  • 翻身及皮肤记录表显示是否提供了减压护理。
  • 护理记录显示做了什么、通知了谁。

记录空白很关键。如果记录表规定每两小时翻身一次,却长时间没有记录,可能有重要意义,但缺少记录不一定代表没有提供护理。

不起诉也可以投诉吗?

可以。你可以使用医院的投诉程序。私立医院由卫生部根据《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与服务法令》发出执照,针对医疗设施的投诉可向卫生部提出。护士受马来西亚护士局根据《1950年护士法令》规管。这些途径处理的是标准问题,不会判给赔偿。

常见错误: 怒气冲冲地与医护人员对质(对病人很少有帮助)、没有在压疮或瘀伤愈合前拍照,以及只接受口头解释而不索取记录。

何时应咨询律师

如果跌倒、压疮、病情恶化被忽略或用药错误造成严重、持久伤害或死亡,就应咨询律师。曾在医院病房工作的律师了解护理记录表如何填写,以及记录空白代表什么。欢迎联络我们作初步讨论;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

常见问题

应该起诉护士本人吗?

通常以医院为被告,因为医院承担转承责任,而且一般有保险。是否同时起诉个人,视个案而定。

我父亲在医院长了压疮,这是疏忽吗?

不一定。有些病情很重的病人即使照护良好也会长压疮。翻身记录、风险评估和护理专家证据会显示是否提供了合理照护。

护士不理呼叫铃,我母亲跌倒了,可以索赔吗?

有可能,前提是她已被评为高风险,而合理看护很可能可以防止跌倒。请记下时间和姓名,并索取跌倒风险评估。

政府医院的护士由政府负责吗?

涉及政府医院的索赔须以政府为被告,并依照特定程序进行。参阅我们关于起诉政府医院的指南。

有期限吗?

有。马来西亚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时效,应尽早寻求意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Dr Kok Choong Seng & Anor v Soo Cheng Lin [2018] 1 MLJ 685(联邦法院) (已汇报判决)
  2. Dr Hari Krishnan & Anor v Megat Noor Ishak bin Megat Ibrahim & Anor [2018] 3 MLJ 281(联邦法院) (已汇报判决)
  3. 《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与服务法令》(第586号法令),卫生部文本
  4. 卫生部护理组:马来西亚护士局(《1950年护士法令》)
  5. 《1950年护士法令》(第14号法令),卫生部文本
  6. Zulhasnimar bt Hasan Basri & Anor v Dr Kuppu Velumani P & Ors [2017] 5 MLJ 438(联邦法院) (已汇报判决)
  7. 马来西亚总检察署 Laws of Malaysia Online(法令官方文本)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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