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替代责任与不可转授的责任:区别
- 这一原则何时适用
- 这在马来西亚私人医院实务中为何重要
- 申辩这一原则
- 医院方面的抗辩
- 对医院管治的影响
在马来西亚医疗疏忽诉讼中,一个持续存在的问题是:私人医院是否须为“到诊顾问医生”的疏忽负责?到诊顾问医生是在医院治疗病人、但并非受雇于医院的专科医生。传统的替代责任需要雇佣关系。若顾问医生是独立承包人,替代责任便不直接适用。但不可转授的注意责任原则,为医院承担责任提供了另一途径,而马来西亚法院也越来越多地适用这一原则。
替代责任与不可转授的责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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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责任需要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医院须为其雇员在受雇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负责。领薪的医院医生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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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授的责任为医院施加一项主要责任,医院不能通过将履行工作转交独立承包人而逃避。即使第三方不是医院的雇员,医院仍须为该第三方未能履行这项责任负责
这一原则何时适用
马来西亚法院依循英国判例(特别是 Woodland v Essex County Council [2014] AC 537),在以下情况下承认不可转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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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偿者处于依赖被告的地位(病人依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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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对索偿者承担积极义务(医院收治病人并承诺提供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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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转授的职能是被告积极义务的核心部分(治疗正是医院应提供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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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该职能如何履行拥有控制权(即使并非直接控制,也可通过资格审核、场所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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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疏忽在于未能合理地履行该职能(而非某种附带的不当行为)
若符合这些要素,即使顾问医生是独立承包人,医院仍须为其疏忽负责。
这在马来西亚私人医院实务中为何重要
马来西亚私人医院普遍采用“顾问医生诊室”模式:医院提供场所、护理、手术室及药房设施;顾问医生(通常是自行私人执业的专科医生)收治病人并主导治疗。顾问医生直接向病人收费;医院另行收取设施费用。出事时,病人单向顾问医生提出的索偿,可能受限于顾问医生的专业责任保险保障。医院根据不可转授的责任所承担的责任,大大扩展了索偿者获得赔偿的途径。
申辩这一原则
在针对私人医院的马来西亚医疗疏忽索偿中,若有疏忽的医生是到诊顾问医生,索偿者应同时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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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其员工(护士、麻醉师、医院所雇用的初级医生)的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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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到诊顾问医生的不可转授的责任,并参照医院与病人之间的合约、入院文件,以及所提供护理的综合性质
医院方面的抗辩
为不可转授责任索偿进行抗辩的私人医院曾提出以下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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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只是提供设施的“场地”,而非提供“治疗”;顾问医生才是治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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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入院时已获告知顾问医生是独立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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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医生与医院的账单是分开的;并没有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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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医生的专业责任保险才是获得赔偿的适当途径
这些论点的成效不一。若病人是在紧急情况下入院,或顾问医生是医院就该项服务指定的专科医生,法院一般拒绝接受“只是场地”的定性。
对医院管治的影响
医院应:(a) 审核顾问医生的资格,并确保其责任保险有效且足够;(b) 考虑就顾问医生的独立身份制定明确的知情同意文件;(c) 清楚记录医院在护理上的机构性贡献(护理、设备、手术室人员);(d) 确保事故报告及根本原因分析同时涵盖医院方面和顾问医生方面的错误。
对索偿者的影响
如果您在马来西亚私人医院因到诊顾问医生而受伤,即使医院不是该顾问医生的雇主,医院也可能须负责。诉状应同时涵盖替代责任和不可转授的责任。医院财力较雄厚,也重视声誉而倾向和解,因此对索偿者而言,结果往往比只向顾问医生索偿更理想。
另请参阅:马来西亚医疗疏忽律师|Foo Fio Na 案评析|Hasan bin Datolah:政府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