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忽

Siow Ching Yee v Columbia Asia:独立承包者抗辩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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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凌晨3时30分的急诊部
  • 摆在联邦法院面前的七个问题
  • 多数意见:医院始终要负责
  • 异议意见:这样的改变应交由国会决定
  • 尚未厘清的问题
  • 实务提示:病人、顾问医生与医院董事部

2024年2月23日,联邦法院以四比一的多数裁定:私人医院不能单凭一句疏忽的麻醉科医生只是独立承包者,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截至2026年9月19日, Siow Ching Yee v Columbia Asia Sdn Bhd 仍是联邦法院就私人医院何时须为其聘用的顾问医生负责这个问题所作的最新裁决。

凌晨3时30分的急诊部

上诉人早前在另一家医疗中心接受了扁桃体切除手术。2010年3月22日凌晨约3时30分,他因术后出血,到蒲种 Columbia Asia Hospital 的急诊部求医。医院的驻院医生(medical officer)为他诊视后,把他转介给两名顾问医生,一名是耳鼻喉科外科医生,另一名是麻醉科医生;两人都是医院以独立承包者身份聘用的。

在准备进行紧急手术期间,他大量出血,气道未能及时确保通畅,结果蒙受缺氧性脑损伤(即因缺氧造成的脑部损害),精神和身体都留下永久残障。他由妻子担任诉讼代表人提出诉讼。

高庭裁定只有麻醉科医生疏忽,驳回了针对外科医生和医院的索偿,并判给190万令吉的赔偿。上诉庭维持高庭在责任方面的裁决,但调整了赔偿额。据报道,麻醉科医生的专业责任保险保额只有100万令吉,医院是否须负责因而有着很实际的影响。马来西亚私人医院协会(Association of Private Hospitals Malaysia)和槟城消费人协会(Consumers' Association of Penang)以法庭之友(amici curiae)的身份出庭陈词。

摆在联邦法院面前的七个问题

联邦法院就七个问题批准上诉准令。归纳起来,这些问题包括:在 Hughes v Rattan [2022] EWCA Civ 107 一案之后,私人医院的拥有人或管理人是否负有不可转委的责任(non-delegable duty),也就是即使工作交由他人执行,法律责任仍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如果医院同时负有合约和法定责任, Dr Kok Choong Seng [2018] 1 MLJ 685 一案是否仍然适用;承包者的保险保额不足,是否属于相关的考虑因素;以及独立承包者的身份究竟能否构成抗辩。

其余的问题则是:《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及服务法令》(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Act 1998)是否产生法定责任;在 Armes v Nottinghamshire County Council [2018] 1 All ER 1 一案之后,法院在考虑 Woodland v Swimming Teachers Association [2014] AC 537 一案的五项特征以外,是否还须另行审视有关责任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以及董事费是否属于《1956年民事法令》(Civil Law Act 1956)第28A(2)(c)(i)条所指的收入。

多数意见:医院始终要负责

多数意见的判词由联邦法院法官 Mary Lim Thiam Suan 颁下,裁定上诉得直。多数法官认为,从1998年法令及其2006年条例的整体架构可见,国会的原意是:无论私人医院雇用谁、聘用谁,或把工作交托给谁,医院都始终须为病人的治疗和照顾负责。多数意见特别提到有关紧急医疗的第38(1)条,以及条例第230条和第231条。

Woodland 一案的五项特征,本案全部符合。病人处于弱势,完全依赖医院。双方早已存在一种关系,因为他是自行到该医院的急诊部求医,最先为他诊治的也是医院本身的驻院医生。医院如何履行职能,他无从控制。紧急治疗是医院不可或缺的职能,却交托给了顾问医生,而疏忽正是发生在这项职能之中。

多数意见裁定, Woodland 一案中有关公平、公正和合理的但书,针对的是公共教育服务,帮不了一家以商业方式营运的私人医院。医院一旦负有不可转委的责任,以独立承包者为由的抗辩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赔偿方面,已缴税的董事费和津贴属于第28A条的范围;用来计算收入损失的每月基数(multiplicand)为8,750令吉。

据 CodeBlue 在2024年3月的报道,医院要求麻醉科医生作出弥偿的申索被驳回,两者因此各自须为全数赔偿负责。至于最终的赔偿总额,不同报道的说法不一,大约介于400万令吉至450万令吉之间。

异议意见:这样的改变应交由国会决定

联邦法院法官 Zabariah Mohd Yusof 持异议,主张在扩大这项原则时应当审慎。疏忽的医生已经确定,也已被判须负责。异议法官认为,没有任何法定责任规定医院须为独立承包者负责;多数意见的做法,会令提供关键服务(尤其是急诊服务)的机构承受不公平的负担;如此幅度的改变,应由国会来决定。

尚未厘清的问题

这项裁决在急诊入院以外的情况究竟适用到什么程度,目前仍未有定论。据已发表的评论,上诉庭在 Dr Chandran a/l Gnanappah v Gan See Joe [2025] 5 MLJ 216 一案,把它应用于医院确保病人作出有效同意的法定责任。2026年4月,上诉庭推翻了一项高庭判决;该判决原本裁定吉隆坡一家私人医院须基于不可转委的责任负责,但上诉庭推翻的理由是外科医生根本没有疏忽(Free Malaysia Today,2026年4月17日)。

实务提示:病人、顾问医生与医院董事部

  • 病人: 如果你是向医院本身求医,尤其是经由急诊部入院,即使顾问医生不是医院的雇员,医院也可能要为顾问医生的疏忽负责。

  • 病人: 当疏忽的顾问医生保额太低、不足以支付赔偿时,这项裁决的意义最为明显。

  • 医生: 请检讨本身专业责任保险的保额。裁决之后有评论指出,提高保额是审慎的做法,麻醉科医生尤其如此。

  • 私人医院: 一纸顾问医生合约并不能免除这项责任。对顾问医生的资格审核、临床管治、稽核,以及保险和弥偿安排,如今都会带来直接的财务后果。

  • 私人医院: 要求顾问医生提高保额、在合约中加入弥偿条款,相信会是常见的应对方式;但也要留意,据报道,本案中医院的弥偿申索已被驳回。

参考案例与资料

  • Siow Ching Yee (suing through his wife and litigation representative, Chau Wai Kin) v Columbia Asia Sdn Bhd [2024] 3 MLJ 66;[2024] 3 MLRA 208(联邦法院,2024年2月23日)

  • Dr Kok Choong Seng & Anor v Soo Cheng Lin and another appeal [2018] 1 MLJ 685(联邦法院)

  • Dr Chandran a/l Gnanappah v Gan See Joe & Anor and another appeal [2025] 5 MLJ 216(上诉庭)

  • Woodland v Swimming Teachers Association [2014] AC 537; Armes v Nottinghamshire County Council [2018] 1 All ER 1; Hughes v Rattan [2022] EWCA Civ 107

  • 《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及服务法令》(第586号法令)第38(1)条;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Private Hospitals and Other 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Regulations 2006 第230条及第231条

  • 《1956年民事法令》第28A(2)(c)(i)条

  • eLaw 刊载的本案判词摘要;CodeBlue,2024年3月1日及2024年3月14日;Free Malaysia Today,2026年4月17日;已发表的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二手资料)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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