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忽

基本期限:六年,或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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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基本期限:六年,或36个月
  • Vista Specialist Eye Center 案:发现问题,不会令时效重新起算
  • Julian Chong 案:联邦法院问的是损害何时成真
  • 第6A条:以知悉日期为准,却不包括人身伤害
  • 评析:两宗案例合起来怎么看
  • 时限届满之前的实务要点

有些医疗疏忽索偿,根本走不到医生有没有过失这一步,而是更早就结束了,原因很简单:起诉太迟。两宗上诉案例,一宗关于白内障手术,一宗关于处理产业买卖的律师,说明了我国法院如何认定时效从何时起算,也说明了2019年生效的一项改革虽然帮到部分迟来的索偿者,却帮不到身体受伤的病人。

基本期限:六年,或36个月

时效是指诉讼必须在成文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期限一过,无论索偿理据多强,被告都可以此作为完整的抗辩。针对私人医院和医生的侵权与合约索偿,《1953年时效法令》(Limitation Act 1953)第6(1)(a)条规定期限为六年,自诉因产生之日起算,也就是足以提出诉讼的事实首次齐备的那一天。

向政府医院及其人员索偿则不同。《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Public Authorities Protection Act 1948)第2(a)条规定,期限为36个月,从所投诉的行为、疏忽或失责之日起算;若属持续的伤害,则从伤害停止之日起算。诉讼须依据《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Government Proceedings Act 1956)以马来西亚政府为被告。另有评论提到,依据《1971年大学及大专学院法令》(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Colleges Act 1971),公立大学医院同样适用36个月的期限。

Vista Specialist Eye Center 案:发现问题,不会令时效重新起算

根据案例摘要,在 Vista Specialist Eye Center Sdn Bhd v Dato' Loo Son Yong and another appeal [2016] 5 MLJ 832 一案,病人于2007年6月接受左眼白内障手术,术后投诉视力模糊、有阴影。他说,自己到2009年2月向另一名眼科医生求诊时才发现问题。他在2015年1月入禀法庭,距离发现问题不足六年,距离手术却已超过七年。

上诉庭裁定,依第6(1)(a)条,六年期限从诉因产生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发现疏忽之日起算。这宗索偿已过时效,无须审讯即可撤销。

Julian Chong 案:联邦法院问的是损害何时成真

Julian Chong Sook Keok & Anor v Lee Kim Noor & Anor [2024] 4 MLRA 131; [2024] MLJU 869; [2024] 4 AMR 237 一案于2024年4月19日下判,被告是律师。2004年,他们在没有进行土地查册的情况下拟备买卖合约,忽略了产业上已有的银行抵押。买方在2012年得知有这项抵押,银行在2014年9月2日正式发出止赎通知,买方于2015年起诉。高庭判买方胜诉;上诉庭则裁定索偿已过时效。

联邦法院恢复高庭的判决。在银行执行抵押之前,损失只是或有的;实际损害发生在2014年9月2日,诉因也在这一天才产生。部分媒体报道形容这项裁决采纳了可发现性原则;已发表的案例摘要则说得较窄:时效从实际损害而非或有损害发生时起算。

第6A条:以知悉日期为准,却不包括人身伤害

《2018年时效(修正)法令》(Limitation (Amendment) Act 2018)于2019年9月1日生效,在《1953年时效法令》加入第6A条和第24A条。对于潜在损害,索偿者可在知悉之日起三年内起诉,但最长不得超过15年。这项条文只适用于不涉及人身伤害的疏忽索偿,身体受到伤害的病人无法援引。

评析:两宗案例合起来怎么看

Julian Chong 案不是医疗案件。为撰写本文所作的研究,没有发现任何判决把它应用到医疗疏忽索偿,也没有发现任何资料指 Vista 案已被推翻。两案如何并存,仍是未有定论的问题。一种看法认为, Julian Chong 案提供了论据:损害本身较迟发生的,时效也较迟起算。另一种看法认为,多数临床疏忽个案中,身体伤害就在疏忽行为发生之时或前后发生,病人受了伤却不知道原因,并不能从或有损失的推论中得益。既然第6A条用不上,稳妥的做法是把接受治疗之日当作时效的起点。

成文法订有若干有限的延长情况。依第24条连同第2(2)条,无行为能力者(未成年人或精神失常者)的时效,从无行为能力状态结束时起算;依《1971年成年年龄法令》(Age of Majority Act 1971),成年年龄为18岁。至于这项延长是否适用于受1948年法令管辖的索偿,须另行寻求具体意见。第29条规定,涉及欺诈、隐瞒或错误时,时效可以延后。亲人去世后的抚养损失索偿受《1956年民事法令》(Civil Law Act 1956)第7条规管,并另有较短的时限,应尽早寻求意见。《时效法令》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沙巴和砂拉越各有本身的时效条例。

时限届满之前的实务要点

  • 病人: 从接受治疗之日算起,不要从发现问题之日算起。时效问题因案情而异,应及早咨询。

  • 在政府医疗机构就医的病人: 36个月很短。不要假设孩子年幼或诊断来得迟,就可以延长期限。

  • 医生与美容医疗从业者: 时效是完整的抗辩;正如 Vista 案所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诉讼提出。私人诊所与私人医院一样,适用六年的期限。

  • 医院与诊所: 病历的保存期至少应与时效期限一样长;病人是儿童的,还要顾及更长的期限。

  • 死者家属: 抚养损失索偿另有较短的时限,应尽早寻求意见。遗产的索偿则另由《1956年民事法令》第8条处理。

参考案例与资料

  • Vista Specialist Eye Center Sdn Bhd v Dato' Loo Son Yong and another appeal [2016] 5 MLJ 832(上诉庭)

  • Julian Chong Sook Keok & Anor v Lee Kim Noor & Anor [2024] 4 MLRA 131; [2024] MLJU 869; [2024] 4 AMR 237(联邦法院,2024年4月19日;沙巴及砂拉越大法官 Abdul Rahman Sebli、联邦法院法官 Hasnah Mohammed Hashim 及 Mary Lim Thiam Suan)

  • 《1953年时效法令》第2(2)、6(1)(a)、6A、24、24A及29条;《2018年时效(修正)法令》

  • 《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第2(a)条;《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1956年民事法令》第7(5)及8条;《1971年成年年龄法令》;沙巴时效条例(Limitation Ordinance, Cap 72);砂拉越时效条例(Limitation Ordinance, Cap 49)

  • Free Malaysia Today,2024年4月30日;eLaw 案例摘要;律师事务所 RDS、Shearn Delamore、Azman Davidson、Rahmat Lim 及 Evan Lee & Co 发表的法律评论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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