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一场病因隐蔽的产科急症
- Foo Fio Na 案之后的不确定局面
- 治疗用一套准则,告知用另一套
- 双轨准则在实际纠纷中的意义
- 实务提示:病人、医生与医院
- 参考案例与资料
Foo Fio Na [2007] 1 MLJ 593 一案之后的十多年里,没有人能够肯定地说,马来西亚法院会用哪一套法律准则来衡量医生的临床决定。2017年7月25日,联邦法院在 Zulhasnimar bt Hasan Basri & Anor v Dr Kuppu Velumani P & Ors [2017] 5 MLJ 438 一案为这个问题画上句号。法院的答案是:准则有两套,适用哪一套,要看病人投诉的是治疗本身,还是医生事前的告知与建议。
一场病因隐蔽的产科急症
第一上诉人怀孕约36周时,因腹痛到一家私人医院求诊,由第一答辩人(一名妇产科医生)收治入院,并获给予药物。数小时后,她因体内大量出血而不支倒下,主诊医生随即为她进行紧急剖腹产。
出血的源头事后才查明:子宫底部(即子宫顶端)的血管破裂,而这与穿透性胎盘(placenta percreta)有关,也就是胎盘组织穿透了子宫壁。婴儿即第二上诉人,虽然活着出生,却因严重的出生窒息而蒙受缺氧缺血性脑损伤,也就是因缺氧和血流不足造成的脑部损害。
母亲与孩子提出诉讼,主张母亲当时已经进入产程,院方应立即为她剖腹产。辩方则指她从未进入产程。这宗索偿在高庭和上诉庭都败诉,原告于是上诉至联邦法院。
Foo Fio Na 案之后的不确定局面
传统的准则出自 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2 All ER 118:只要医生的做法符合一批负责任的医界同行所认可的惯例,就不会仅仅因为其他医生会有不同做法而被裁定疏忽。
在 Foo Fio Na 一案,联邦法院就告知风险的责任偏离了 Bolam 准则,改为采纳澳洲 Rogers v Whitaker (1992) 175 CLR 479 一案的做法,由法院自行判断医生的警告是否足够。然而,该案判词的措辞令人无法确定, Bolam 准则是否在诊断和治疗方面也已被取代;其后上诉庭的判决更是互相矛盾。
联邦法院因此批准上诉准令,要解决的问题是:鉴于上述互相矛盾的判决,以及澳洲在立法上的改变,医疗疏忽案件的谨慎标准(standard of care)究竟应以 Bolam 还是 Rogers v Whitaker 为准。第二个问题则是:医院可否基于不可转委的责任(non-delegable duty),为组织上或制度上的缺失直接负责。对于这个课题,联邦法院两个月后在 Dr Kok Choong Seng [2018] 1 MLJ 685 一案作出了处理。
治疗用一套准则,告知用另一套
五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驳回上诉,判词由 Raus Sharif 颁下。
在诊断和治疗方面, Bolam 准则继续适用,但须受 Bolitho v City and Hackney Health Authority [1997] 4 All ER 771 一案的限定:辩方所依据的专家意见,必须经得起逻辑分析。至于向病人告知风险的责任,则适用 Rogers v Whitaker 和 Foo Fio Na ,而且也只限于这个范畴。
法院的理由是:诊断和治疗涉及专业的医学判断,法官需要专家的指引。风险的告知则不同,因为它关乎病人自己的选择,法院有能力自行评断。即使在临床问题上, Bolitho 一案也确保法院仍是最终的裁断者,因为不合逻辑的专家意见保护不了被告。
就本案事实而言,原告未能证明医生违反责任。法院裁定,没有诊断出产程、剖腹产的时机,以及抢救是否足够,每一项都有负责任的医学意见支持;而穿透性胎盘以标准的检查方法既无法发现,也无从预见。
双轨准则在实际纠纷中的意义
同一次诊疗过程,如今可能同时牵涉两套准则。不到五个月后,在 Dr Hari Krishnan [2018] 3 MLJ 281 一案,成员大致相同的联邦法院审判庭确认了 Zulhasnimar 的裁决,并裁定两名医生没有向病人警告风险。
这项裁决并不是回到医生说了算的年代。在治疗方面,辩方的专家意见必须在逻辑上站得住脚;在告知方面,则由法院决定。英国最高法院在 Montgomery v Lanarkshire Health Board [2015] UKSC 11 一案,也就风险披露采取了类似的、由法院主导的做法。
并非人人都认同这个结果。有站在原告立场撰写的评论,批评法院处理有关母亲是否已进入产程的专家证据的方式。这属于诉讼一方的观点,并非已有定论的法律,但它说明了治疗类的索偿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家证据。
实务提示:病人、医生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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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 结果不理想,并不等于医生疏忽。本案中,法院裁定有关病症以标准方法既无法发现,也无从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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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 在治疗类的索偿中,专家证据具有决定性。单是请来一位会采取不同做法的专家并不足够,还必须证明辩方的专家意见经不起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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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 应及早分辨,不满的是治疗、是告知,还是两者皆有,因为两者适用不同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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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 只要临床判断有一批负责任、而且在逻辑上站得住脚的专业意见支持,就不会仅因另一位专家不同意而构成疏忽。把作出决定的理由记录在案,有助日后说明其中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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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 在风险披露方面, Bolam 准则提供不了庇护,因为作决定的是法院,而不是同行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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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这宗上诉也提出了医院须否为制度缺失直接负责的问题。自 Dr Kok Choong Seng 一案起,联邦法院在其后的案件中逐步发展了这方面的法律。因此,无论医生与医院之间是什么合约关系,临床管治都值得重视。
参考案例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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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lhasnimar bt Hasan Basri & Anor v Dr Kuppu Velumani P & Ors [2017] 5 MLJ 438(联邦法院,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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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 Anor [2007] 1 MLJ 593(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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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Kok Choong Seng & Anor v Soo Cheng Lin and another appeal [2018] 1 MLJ 685(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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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Hari Krishnan & Anor v Megat Noor Ishak bin Megat Ibrahim & Anor and another appeal [2018] 3 MLJ 281(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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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2 All ER 118; Bolitho v City and Hackney Health Authority [1997] 4 All ER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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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 v Whitaker (1992) 175 CLR 479(澳洲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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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gomery v Lanarkshire Health Board [2015] UKSC 11(英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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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al Journal of Malaysia 2025;80(3):277;已发表的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及法律汇编判词摘要(二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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