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责任已获承认,审讯只谈赔偿额
- 联邦法院的答案
- 评析:降低的是确定程度,不是举证要求
- 此后的高额赔偿
- 给家属、医生与医院的实务要点
- 参考案例与资料
孩子出生时脑部永久受损,法庭上最棘手的问题,往往不是谁该负责,而是往后一辈子的照护究竟要花多少钱。联邦法院在 Inas Faiqah bt Mohd Helmi v Kerajaan Malaysia & Ors [2016] 2 MLJ 1 一案中说明,法官在裁定数十年后才会发生的损失时,需要有多大的把握。此后,出生伤害索偿案在上诉阶段的赔偿额节节上升,据报道最高已达945万令吉。
责任已获承认,审讯只谈赔偿额
原告在一家政府医院出生,脑部严重受损,其后患上痉挛型四肢瘫痪的脑性麻痹(脑瘫),四肢均受影响。她由父亲代为起诉,指院方在分娩前、分娩期间及分娩后均有疏忽。被告方承认责任,审讯因此只剩一个问题:该赔多少。
根据已发表的案件摘要,高庭判给的赔偿约为119万令吉,但多项未来照护开销因举证不足而被驳回或削减。上诉庭维持原判,案件其后就一项原则性问题上诉到联邦法院。
未来的事,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在我国,人身伤害赔偿是一次过判给的一笔总额,《1956年民事法令》(Civil Law Act 1956)第28A条订明了部分相关规则。对严重残障的孩子来说,这笔钱大部分用来应付尚未发生的事:治疗、辅助器材、看护、改装交通工具,以及父母付出的时间。没有人能像出示已付账单的收据那样,精确地证明未来。
联邦法院要回答的是:未来损失必须严格证明,还是只需显示损失有可能发生即可?后一种做法见于英格兰和加拿大的案例。
联邦法院的答案
法院裁定,未来损失的举证标准,依然是民事案件通用的可能性权衡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不同之处,在于对损失是否会发生所要求的确定程度:只要某项开销有实质的可能或风险会发生,法院就可以据此判给;纯属臆测则不行。
就本案事实而言,联邦法院认为原审法官并没有采用过严的标准,被驳回的项目是败在证据不足。尽管如此,法院仍调高了部分赔偿。据报道,调整的项目涉及父母照护、改装车辆和照护者培训。
评析:降低的是确定程度,不是举证要求
这项裁决传达两个讯息。其一有利于索偿者:不能只因为没有人敢断言某笔费用一定会发生,就拒绝该项未来照护索偿;有真实而实质的机会就已足够。其二有利于被告:举证责任仍在索偿者身上,每个项目都要有证据基础,例如照护计划、主治医生或治疗师的建议,以及报价或费用估算。 Inas Faiqah 案降低的是所需的确定程度,并没有免除举证的必要。
此后的高额赔偿
最受瞩目的例子,是 Thaqif Asyraf Khairol Nizam 向马来西亚政府提出的索偿。槟城高庭判给760万令吉。2024年9月25日,上诉庭驳回政府的上诉、批准原告的交叉上诉,把总额提高到945万令吉,其中未来照护费用约800万令吉,特别赔偿(已经发生的金钱损失)73万5000令吉,一般赔偿(痛苦、折磨及生活乐趣的丧失)40万令吉。媒体和法律评论称之为我国医疗疏忽案的最高赔偿额;另据报道,政府没有在期限内申请准令进一步上诉。
另一宗是 Nur Adeena Mohd Syahmir 向政府索偿案,涉及在士拉央医院(Hospital Selayang)分娩时造成的脊髓损伤,政府承认责任;上诉庭于2024年3月27日把赔偿额提高到860万令吉。
医疗新闻网站 CodeBlue 在2026年9月3日报道,945万令吉仍是最高纪录,其次为860万令吉。同一篇报道指出,卫生部在2012年至2021年间为医疗法律案件支付了约1亿8900万令吉,并把我国法律没有分期赔付制度视为有待正视的政策课题。一笔总额要撑上一辈子,未来照护方面的证据,对双方都举足轻重。
给家属、医生与医院的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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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与病人: 未来照护索偿要逐项准备。照护计划、治疗师的建议,以及器材、居家看护和交通的报价,才能把实质的可能性化为法院判给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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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与病人: 对方承认责任,不代表案件结束。赔偿额的评估本身可以是一场完整的审讯,双方都会传召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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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政府医院: 须依据《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Government Proceedings Act 1956)以马来西亚政府为被告,而《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Public Authorities Protection Act 1948)第2(a)条设下36个月的时限。不要假设孩子年幼就可以延长期限,应及早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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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 责任没有争议时,真正的较量在于赔偿额。准确、即时的病历记录,以及及早而务实地评估案情,对各方包括家属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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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与政府: 在灾难性的出生伤害案中,七位数的一次过赔偿已属常见。与其笼统反对,不如以己方专家的费用估算逐项检验未来照护索偿,并按现今的赔偿水平检讨保险与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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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从业者,包括美容医疗从业者: 未来损失的处理方式具有普遍性,适用于任何人身伤害索偿,不论伤害发生在产房、手术室还是诊所。
参考案例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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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as Faiqah bt Mohd Helmi (an infant suing through her father and next friend, Mohd Helmi bin Abdul Aziz) v Kerajaan Malaysia & Ors [2016] 2 MLJ 1(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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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qif Asyraf Khairol Nizam v Government of Malaysia (槟城高庭;上诉庭,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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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r Adeena Mohd Syahmir v Government of Malaysia (上诉庭,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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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民事法令》第28A条;《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第2(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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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Malaysia Today 的报道(Daily Express 转载)及 SAYS 的报道,内容为上诉庭2024年9月25日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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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Blue,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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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Mah Weng Kwai(2024年医疗疏忽案件回顾;脑部损伤赔偿)及 RDS(2025年11月19日)发表的法律评论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