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忽

Dr Kok Choong Seng 案:当主刀医生不是医院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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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前臂的一个肿块与受损的神经
  • 要医院负责的两条途径
  • 原则获接纳,医院却无须负责
  • 法院留下的一扇门
  • 实务提示:病人当初是向谁求医
  • 参考案例与资料

病人自己选了一位外科医生;医生向一家私人医院订了手术室;结果手术出了差错。医院要不要一起负责?这正是联邦法院在2017年9月26日裁决的 Dr Kok Choong Seng & Anor v Soo Cheng Lin and another appeal 一案所要处理的问题。法院接纳了一项对马来西亚医院而言属于全新的责任基础,即不可转委的责任(non-delegable duty),却同时裁定这项责任并不适用于案中的医院。

前臂的一个肿块与受损的神经

病人因前臂长了一个肿块,向骨科医生 Dr Kok 求诊。医生建议动手术,并安排病人入住 Sunway Medical Centre,手术于2004年9月14日在该院进行。

手术后,病人感到疼痛和麻木。原来左侧正中神经(前臂和手部的主要神经之一)约有九成已经丧失,其后须由另一位外科医生进行显微重建手术。

病人以疏忽和违约为由,同时起诉医生和医院。高庭裁定两者都须负责,上诉庭也维持医院须负责的裁决。医生和医院于是分别上诉至联邦法院。

要医院负责的两条途径

医院可能要为医生的过失负责,途径有二。其一是转承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即雇主须为雇员的过失负责;这项责任一般不延伸至独立承包者,而 Dr Kok 在该医院的身份正是独立承包者。

不可转委的责任则不同。这是医院本身对病人所负的责任:医院可以把工作交给别人去做,却不能把法律责任一并交出去。受托的人一旦疏忽,就等于医院违反了自己的责任,不论双方的合约怎么写。

联邦法院就四个问题批准上诉准令。头两个问题是:英国最高法院在 Woodland v Swimming Teachers Association [2014] AC 537 一案确立的不可转委责任原则,是否适用于马来西亚;以及这项原则是否令私人医院须为属于独立承包者的医生负责。另外两个问题则是: Various Claimants v Catholic Child Welfare Society 一案所讨论的、涵盖类似雇佣关系的扩大版转承责任,是否适用于私人医院和这类医生。

原则获接纳,医院却无须负责

两宗上诉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判词由首席大法官 Raus Sharif 颁下。法院裁定, Woodland 原则适用于马来西亚,但须按个案的情况,逐一对照 Lord Sumption 在该案归纳的五项特征来衡量。

概括而言,并参照其后 Siow Ching Yee v Columbia Asia Sdn Bhd [2024] 3 MLJ 66 一案把这些特征套用于医院的方式,这五项特征要问的是:病人是否处于弱势并依赖医院;双方是否早已存在一种关系,使病人置于医院的照顾之下;病人对医院如何履行职能是否毫无控制权;医院是否把其职能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交托给他人;以及受托人是否正是在履行该项职能时疏忽。

按本案的事实,医院无须负责。病人是自己选择 Dr Kok,信赖的也是 Dr Kok;医院只是提供设施,并没有就手术的施行承担积极的责任。医院也无须负转承责任,因为医生是独立承包者,双方的关系也不属于类似雇佣的关系。最终须负责的只有医生一人。

法院留下的一扇门

法院同时留下余地:如果病人是向医院本身寻求治疗,结果可能不同。评论者从判词中引申出的例子,就是急诊服务。

这扇门很快就被推开。在2017年12月14日裁决的 Dr Hari Krishnan & Anor v Megat Noor Ishak bin Megat Ibrahim & Anor and another appeal [2018] 3 MLJ 281 一案,联邦法院援用 Dr Kok Choong Seng ,裁定私人医院就麻醉服务负有不可转委的责任,因为由谁担任麻醉科医生,病人完全没有话语权。

到了2024年的 Siow Ching Yee 一案,联邦法院的多数意见在本案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把医院的责任建立在《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及服务法令》(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Act 1998)之上。该案的病人是自行到急诊部求医,医院以独立承包者为由的抗辩最终不成立。据已发表的评论,上诉庭在 Dr Chandran a/l Gnanappah v Gan See Joe [2025] 5 MLJ 216 一案也采用了同样的分析。

Dr Kok Choong Seng 的推理至今仍然有效,但其后的案件已大幅收窄医院可以援引此案的空间。

实务提示:病人当初是向谁求医

  • 病人: 你是怎样来到这位医生手上的,在法律上很重要。如果顾问医生是你自己选的,医院只是提供设施,按本案的裁决,须负责的是顾问医生,而不是医院。

  • 病人: 如果医护人员是由医院指派,或者你是经医院的急诊部入院,其后的案件显示,医院本身可能对你负有责任。

  • 医生: 以独立承包者身份执业的顾问医生,须自行承担个人责任。本案最终只有医生一人须负责,因此专业责任保险的保额是否足够,是很实际的问题。

  • 私人医院: 与顾问医生签订的合约,并不能一锤定音地界定医院的风险。关键在于病人合理地是向谁寻求照顾。

  • 私人医院: 其后的案件裁定存在不可转委责任的,正是由医院自行安排的服务,例如急诊和麻醉。因此,这些服务的资格审核、临床管治和保险及赔偿安排,都值得格外留意。

参考案例与资料

  • Dr Kok Choong Seng & Anor v Soo Cheng Lin and another appeal [2018] 1 MLJ 685;[2017] 10 CLJ 529(联邦法院,2017年9月26日)

  • Dr Hari Krishnan & Anor v Megat Noor Ishak bin Megat Ibrahim & Anor and another appeal [2018] 3 MLJ 281;[2018] 3 CLJ 427;[2018] 1 MLRA 535(联邦法院)

  • Siow Ching Yee v Columbia Asia Sdn Bhd [2024] 3 MLJ 66;[2024] 3 MLRA 208(联邦法院)

  • Dr Chandran a/l Gnanappah v Gan See Joe & Anor and another appeal [2025] 5 MLJ 216(上诉庭)

  • Woodland v Swimming Teachers Association [2014] AC 537(英国最高法院)

  • Various Claimants v Catholic Child Welfare Society (上诉准令问题中提及)

  • 《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及服务法令》(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Act 1998,第586号法令)

  • 已发表的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及法律汇编判词摘要(二手资料)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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