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忽

注意义务:医疗索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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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并非所有错误都是疏忽
  • 疏忽的主要要素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的概念在1932年的 Donoghue v Stevenson 一案中确立。Lord Atkin 在该案中提出了一项广泛的义务:必须以合理的谨慎,防止对“邻居”造成可预见的伤害。案中,佩斯利(Paisley)的一名妇女在喝下一瓶姜汁啤酒后,发现瓶中有一只正在腐烂的蜗牛,因而患病。她向姜汁啤酒制造商提出法律诉讼,索取赔偿。Lord Atkin 裁定,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没有确保该妇女的安全,因此有疏忽,不论饮料是由该妇女还是她的朋友购买。“邻居”一词被界定为可以合理预见会直接受某项行为影响的人。在此案中,谁购买了姜汁啤酒并不重要,因为可以预见任何饮用的人都会遭受同样后果,因此都属于“邻居原则”的范围。

并非所有错误都是疏忽

医疗疏忽是指没有遵守相关专科中一名典型合格医生应有的注意标准。疏忽并不是单单因为出现错误而成立,而是在错误的程度超出公认标准时才成立。

疏忽的主要要素

i. 注意义务:即被告对原告负有一项既定的法律义务,须在该义务所涵盖的职责范围内谨慎行事。

ii. 违反义务:即被告没有达到其对原告应有的注意程度。

iii. 因果关系或随之而来的损害:即原告因被告未履行义务而蒙受伤害。

注意义务是一项法律要求或责任,规定一个人必须遵守特定的行为标准。当这项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存在时,就构成侵权法中所谓的“义务情况”(duty situation)。一个人有义务对那些可以合理预见会受到潜在伤害的人保持谨慎,因而对他们负有注意义务。

Heaven v Pender [1883] 11 QBD 503 一案促成了邻居原则的形成:“每当一个人处于这样的情况——任何一个合理的人都会立刻明白,若在行事时不运用一般的谨慎和技能,就可能对他人或其财产造成伤害——就产生了一项运用这种谨慎和技能以防止此类伤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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