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忽与医疗法律

医疗疏忽案件中,医生被交叉盘问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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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清楚自己是被告、事实证人还是专家。
  • 临床记录是核心;要仔细重看。
  • 分清你记得的与你通常的做法。
  • 根据第40A号令,专家的责任是对法庭负责。
  • 证供必须真实;记录绝不可修改。

医生习惯解释临床决定,但在法庭作证并不一样。在医疗疏忽审讯中,医生可能是被告、以事实证人身份被传召的主治医生,或专家证人。每个角色都有不同的要求。本文说明医生应了解的交叉盘问事项。本文旨在让你熟悉法庭程序;证供必须始终真实。

我以什么角色作证?

  • 被告医生:你的行为是争议所在。你就自己做了什么、为什么这样做提供事实证供。
  • 主治医生(事实证人):你就自己观察到、做过和记录的事作证。通常不会被要求就是否达到护理标准提出独立意见。
  • 专家证人:你提供意见证据。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40A号令,专家的责任是在其专业范围内协助法庭,而这项责任凌驾于对委托或支付其费用一方的任何义务。

清楚自己的角色,有助你避免越界。

为什么临床记录如此重要?

在大部分医疗疏忽案件中,临床记录是证据的骨干。交叉盘问常会把你的证供与以下资料比较:

  • 记录、观察和用药表的时间;
  • 关于症状、检查结果和治疗计划的记录;
  • 同意书及与病人或家属讨论的记录;
  • 转介信、检验结果及出院摘要。

当时所作的记录可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159条用来唤起记忆,对方也可查看并就此盘问(第161条)。记录绝不可在事后修改;请参阅我们关于病历遗失或被修改的文章。

提问会反映什么法律框架?

问题往往依循法庭采用的法律标准。在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在 Foo Fio Na 案处理了告知风险的责任,并在 Zulhasnimar 案确认诊断和治疗适用 Bolam 标准,但须受 Bolitho 原则规限。概括而言,法庭会考虑医生的做法是否符合一群负责任、且经得起逻辑分析的医学意见所接受的做法;就风险告知而言,则考虑是否已披露重大风险。请参阅马来西亚医疗疏忽中的 Bolam 与 Bolitho及知情同意。

常见的交叉盘问方向有哪些?

  • 时间线:“你确切是什么时候巡视病人的?”
  • 记录:“你在记录哪里写了那项警告?”
  • 一贯做法与记忆:“你真的记得告诉过她,还是那只是你一贯的做法?”
  • 其他选择:“那时你有考虑做电脑断层扫描吗?”
  • 指引:“你知道医院的规程吗?”
  • 一致性:与你的陈述书、事故报告或先前信件比较。

医生应如何回答?

  1. 回答有关记录的问题前先看记录;询问页数。
  2. 分清记忆与一贯做法:“我不特别记得,但我一贯的做法是……,而记录显示……”
  3. 留在自己的角色和专业范围内。
  4. 对方说得对时公平承认。公平的承认往往能增加可信度。
  5. 避免术语,或用浅白方式向法庭解释。
  6. 不要争辩或说教。 回答所问的问题。

需要准备什么?

  • 一份完整、已编页码的临床记录副本,包括护理记录、图表及检验结果。
  • 你的证人陈述书,与记录对照重看,核对每个日期和时间。
  • 记下记录中你现在无法解释的地方,在审讯前与律师讨论。
  • 若律师要求,准备当时有效的医院规程或指引。
  • 实际安排:诊所代班、请假,并把整天留给法庭。

常见错误

  • 审讯前没有重看完整记录。
  • 把一贯做法说成具体记忆。
  • 即使应该公平承认,仍为每个决定辩护。
  • 在专科范围以外臆测。
  • 无根据地批评同事。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你是面对索偿或被要求作证的医生,请及早寻求法律意见,并在相关时通知你的专业责任保障机构。领导 Chris & Partners 的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在执业法律前曾任医官,本所代表医生及医疗服务提供者处理医疗纠纷。另请参阅医生面对投诉或索偿的第一步。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我可以带自己的笔记上庭吗?

须获准许。当时的临床记录可根据第159条用来唤起记忆。

我应该同意病人方的专家吗?

只有在你真心同意时才同意。每一点都诚实回答。

我可以拒绝回答专科以外的问题吗?

你可以说明那超出你的专业范围。这往往就是准确的回答。

法官听得懂医学术语吗?

请用浅白方式解释。清楚的解释对法庭有帮助。

若记录不完整怎么办?

如实说明,并解释你记得什么,同时与一贯做法区分开来。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第三部分第十章:证人的讯问(第137至16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网
  2. 《2012年法院规则》第40A号令(专家证据)及第34号令(审前案件管理),宪报文本
  3. 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2019年专业操守守则》
  4. 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 Anor [2007] 1 MLJ 593(联邦法院) (已汇报判决)
  5. Zulhasnimar bt Hasan Basri & Anor v Dr Kuppu Velumani P & Ors [2017] 5 MLJ 438(联邦法院) (已汇报判决)
  6.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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