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忽与医疗法律

医疗并发症和医疗疏忽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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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并发症是即使照护良好也可能发生的已知风险。
  • 疏忽需要有不达标并造成伤害的照护。
  • 治疗:经 Bolitho 修正的 Bolam 测试(Zulhasnimar)。知情同意:重大风险标准(Foo Fio Na)。
  • 并发症和疏忽可能重叠,尤其是告知不足或延误发现。
  • 需要病历和独立专家审阅才能分辨。

病人常被告知,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是"已知并发症"。有时这完全正确,有时却只是故事的一部分。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在执业律师之前曾任医疗官,常被请教两者的区别。本文加以说明。

什么是并发症?

并发症是某项治疗或程序已知风险所带来的不良结果,例如手术后出血、感染、某些手术中神经受损、药物反应,或内窥镜检查时穿孔。细心而技术娴熟的医生也会遇到并发症,这正是同意书要列出风险的原因。

什么是疏忽?

法律意义上的疏忽包含几个要素:

  1. 医生对病人负有注意义务(通常显而易见);
  2. 医生的照护低于应有标准;
  3. 该违反造成伤害;以及
  4. 该伤害属于法律给予赔偿的类型。

关键在于照护标准,而不是结果。

马来西亚法院如何判断照护标准?

在诊断和治疗方面,联邦法院在 Zulhasnimar(2017年)案中确认马来西亚法院适用 Bolam 测试:只要医生的做法获该领域负责任的医学意见认为恰当,就不算疏忽。这受 Bolitho 原则限制:法院必须确信支持该做法的意见具有合乎逻辑的依据。参阅我们关于 Bolam 测试和 Zulhasnimar 案的指南。

在风险告知(知情同意)方面,联邦法院在 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2007年)案中采取不同标准:医生必须告知病人重大风险,即处于病人位置的合理人士会认为重要的风险,或医生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位病人会认为重要的风险。参阅我们关于知情同意的指南。

并发症何时也涉及疏忽?

并发症和疏忽并非对立。常见的重叠情况包括:

  • 风险没有说明。 已知并发症发生了,但病人从未获告知,而且本会作出不同选择。这可能构成知情同意的索赔。
  • 并发症源于技术欠佳。 例如损伤了细心的外科医生本应辨认并保护的结构。是否属于疏忽,取决于关于合理做法的专家证据。
  • 并发症太迟被发现或处理。 出血或渗漏可能是已知风险,但若观察记录表上已有迹象却没有察觉,或延误再次手术,就可能构成疏忽。
  • 根本不应该做这个程序。 若治疗并无必要,或明显有更安全的替代方案,决定本身也可能受到质疑。

怎样知道我属于哪一种?

没有病历很难判断。实际步骤:

  1. 索取完整病历,而不只是报告。参阅如何申请病历。
  2. 查看同意书:有没有列出该并发症?你是否记得有人和你讨论过?
  3. 写下时间表:症状何时出现、何时得到处理。许多索赔都取决于是否有延误。
  4. 寻求独立审阅:具医学背景的律师能找出关键问题,也可能需要专科专家。参阅索赔一定要有独立医生报告吗?

例子

  • 病人手术后伤口感染,很快被发现并以抗生素治疗。 很可能是并发症,而非疏忽。
  • 同样的感染,记录表连续三天记录发烧和伤口红肿,却没有通知医生,病人最终发展成败血症。 感染是并发症,延误则可能是疏忽。
  • 病人术后神经受损,这是该手术的已知风险,但从未有人提及,而且属于非紧急手术。 即使手术本身做得很好,也可能有知情同意的问题。

以上仅为说明,真实案件取决于详细证据。

常见错误: 一听到"已知并发症"就不再追问,或认为任何坏结果都一定是某人的错。

何时应咨询律师

如果你被告知受伤属于并发症,但解释与时间表对不上、风险从未讨论过,或伤害严重,就应咨询律师。由医生转任的律师能读懂病历,并直白地告诉你病历显示了什么。欢迎联络我们作初步讨论;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

常见问题

医院说是已知并发症,事情就到此为止了吗?

不是。这说法可能正确,但也值得追问风险是否已说明,以及并发症是否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意书上列了这个风险,还能索赔吗?

有可能。列出风险有助证明已获同意,但不能证明程序以合理谨慎进行,或并发症得到妥善处理。

由谁决定是否属于疏忽?

最终由法院根据证据(包括独立专家意见)决定。

罕见的并发症是否更可能是疏忽?

不一定。罕见本身不代表疏忽,但非常罕见的事件可能促使人们更仔细地审视技术问题。

有决定的期限吗?

有。马来西亚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时效,应尽早寻求意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Zulhasnimar bt Hasan Basri & Anor v Dr Kuppu Velumani P & Ors [2017] 5 MLJ 438(联邦法院) (已汇报判决)
  2. 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 Anor [2007] 1 MLJ 593(联邦法院) (已汇报判决)
  3. 马来西亚总检察署 Laws of Malaysia Online(法令官方文本)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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