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有争议的医疗疏忽索赔几乎都需要独立专家证据。
- 专家应与受批评的专科及问题(违反义务、因果关系、金额)相符。
- 根据第40A号令,专家对法院负有首要责任。
- 报告必须符合第40A号令的内容要求。
- 应在审阅完整病历后、入禀前委任专家。
很多人以为病历会"自己说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如此,至少对法院来说不是。本文简要说明为什么独立专家证据通常不可或缺,以及如何确保它有助于而不是妨碍你的索赔。
为什么通常需要专家?
法官不是医生。要判断医生是否低于合理称职医生的标准,马来西亚法院在诊断和治疗方面适用经 Bolitho 修正的 Bolam 测试(联邦法院,Zulhasnimar,2017年)。这个测试问的是负责任的医学意见会接受什么做法,所以需要该领域合资格人士的证据。至于因果关系,例如及早治疗会否改变结果,同样需要医学证据。
只有在事实非常明显的少数情况下(例如某些手术器械遗留体内的案件)才属例外,但即使如此,通常仍需专家就后果提供证据。
专家应来自哪个专科?
专家应与受批评医生的专科及所问的问题相符:
- 违反义务:手术决定找外科医生,麻醉找麻醉医生,产程处理找产科医生,急诊部让病人出院找急诊科医生。
- 因果关系:往往是另一位专科医生,例如由肿瘤科医生说明延误如何影响癌症,或由神经科医生说明脑损伤的成因和时间。
- 赔偿金额:有时需要康复、看护或职能治疗专家。
全科医生通常不是批评专科外科医生的合适人选,反之亦然。
怎样才算"独立"专家?
专家不应与涉事医生或医院有私人或专业关系,并须提供客观意见。《2012年法院规则》对此有明文规定:根据第40A号令,专家的责任是协助法院,而这项责任凌驾于对委任或付费给他的人的任何义务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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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必须包含什么?
根据第40A号令,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审讯时的专家证据须以专家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并附于其宣誓书内。报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 专家的资历;
- 所依据的文献或其他资料;
- 获委托考虑的问题及证据的依据;
- 若存在不同意见,概述各种意见并说明专家本身意见的理由;
- 结论摘要;
- 相信其意见正确的声明;以及
- 声明专家明白并遵守其对法院的首要责任。
对方经法院许可,可提出书面问题以澄清报告;除非法院准许延长,申请须在专家宣誓书送达后14天内提出。
什么时候委任专家?
通常在取得并审阅完整病历之后、入禀之前,让索赔建立在证据之上。在支付完整报告费用前,可先取得初步筛选意见,决定是否值得继续。
实用建议
- 给专家完整病历,包括影像,而不是摘要。
- 问题要集中:标准是什么?是否达到?失误造成了什么不同?
- 不要四处"挑选"意见。法院会严格审视看似偏袒一方的专家。
- 准备好接受不利答案。诚实的"没有违反义务"意见,能让你免于一场很可能失败而又昂贵的诉讼。
常见错误: 把主治医生的随口一句("这本不该发生")当作专家证据;委任错误专科的专家;以及只给专家部分文件。
何时应咨询律师
在委任专家前就应咨询律师,确保把对的问题和对的文件交给对的专科医生。曾行医的律师往往能先缩小争议范围,让专家审阅更有针对性。欢迎联络我们作初步讨论;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
常见问题
我的主治医生可以当专家吗?
通常最好用独立专家。主治医生可以就其发现和所做的事作事实证供,但关于照护标准的独立意见分量更重。
专家可以来自国外吗?
有时可以,尤其是本地专家与被告有关联时。法院会考虑专家对相关做法的熟悉程度。
如果专家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这很常见。法院会衡量各方理据;根据 Bolitho 原则,法院可以拒绝经不起逻辑分析的意见。
向 MMC 投诉需要专家报告吗?
不需要。向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投诉不需要专家报告。
小额索赔也需要专家吗?
视情况而定。轻微伤害聘请专家的费用可能不成比例,投诉或直接协商可能更实际。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2012年法院规则》第40A号令(专家证据)及第34号令(审前案件管理),宪报文本
- Zulhasnimar bt Hasan Basri & Anor v Dr Kuppu Velumani P & Ors [2017] 5 MLJ 438(联邦法院) (已汇报判决)
- 马来西亚总检察署 Laws of Malaysia Online(法令官方文本)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