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专业人士
- Bolam 原则测试
- 医生
- 违反注意标准
专业人士
在证明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责任后,原告还必须以相对可能性证明被告的行为低于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法律在一般案件中对一个人要求的注意标准,已确立为“合理注意”的标准,即假设中的合理人所能达到的标准。
专业人士的法律注意标准高于对一般人的期望。若某人属于某个专业,或自称具备特定专门知识,便须展现该专业中其他人一般具备的技能水平。对合理专业人士所施加的注意标准,反映其自称具备的技能和专门知识,或在特定情况下被视为合理的程度。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告必须展现公众对处于其位置的人所期望的技能水平。
Bolam 原则测试
这项评估旨在界定对医生所期望的注意水平。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1 WLR 582:
“若他的行为符合一个具声望、熟悉该特定领域的医学专业群体认为恰当的做法,便不能被视为有疏忽。”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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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必须依照“公认的医疗做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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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认做法必须被一个精通该专业的“负责任的医学群体”认为恰当
公认的医疗做法
公认的执业标准必须符合当前的做法。这要求被告跟上其医学领域的最新发展。Roe v Minister of Health & Anor [1954] 2 QB 66
负责任的医学群体
“证据显示,少数几位第三级专科医生便可代表可信的医学意见。是否进行手术的决定,不能单纯以人数多寡来决定。相反,一小群被认可为负责任群体的专科医生,认为被告的决定是合理的。”De Freitas v O’ Brien and Connolly [1993] 4 Med LR 281
医生
治疗前的建议
若所施行的治疗符合该领域相当一部分受尊重的执业者普遍持有的意见,医疗专业人员便不被视为有疏忽,除非法院认为该意见不合逻辑。
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我们认为 Bolam 测试并不适用于医生就治疗风险向病人提供建议的责任。医生在法律上有义务告知有能力的病人治疗的风险,让他们决定是否继续治疗。医生是否违反责任,不单以专业意见判断,也要看医生有否顾及病人就治疗作出知情决定的权利。”
披露的范围
这项责任延伸至所有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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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特权:若有正当理由,医生若合理地认为披露某些资料对病人无益,可以选择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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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必须证明所指称的违反与所造成的伤害之间的关联。就未披露的风险而言,当该风险发生时,确立因果关系与确定本应披露的具体风险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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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及治疗:基本规则是,若医疗专业人员的治疗符合一名具类似经验和地位、一般而审慎的专业人员会提供的治疗,而且该治疗并非不合理,便没有疏忽。是否有疏忽由法院决定,而不是由医学界决定。法院没有义务单凭专家意见便接受医生的抗辩;这些意见必须合乎逻辑、负责任及合理。专家必须考虑风险与益处,并得出站得住脚的结论。法院通常会信赖医学专家之间的共识,但在罕见情况下,若该意见缺乏逻辑支持且不合理,法院可能拒绝接受。
违反注意标准
Chin Keow v Govt of Msia [1967]
没有询问病人的病史,包括任何药物过敏。在需要特别技能或专门知识的情况下,疏忽不是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而是以具备该特定技能或专门知识的称职人士的标准来评估。
Chelliah Manickam v Govt of Msia [1997]
把胰脏炎误诊为盲肠炎,导致错误治疗。一名10岁女孩的父母在女儿接受治疗后死亡,起诉槟城中央医院。她最初被诊断为盲肠炎并接受手术,医生其后才发现她患的是胰脏炎而非盲肠炎。尽管经过抢救,她在第二天去世。初审法院判医生胜诉,但父母提出上诉,指出以下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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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没有及时审阅X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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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没有使用可用的诊断检验来确认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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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为盲肠炎动手术时没有考虑胰脏炎。
因此,高庭承认这些失误,判上诉得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