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忽

Bolam、Bolitho 与马来西亚医疗疏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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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给索偿者及被告的简要答案
  • Bolam 测试(1957年)
  • Bolitho 修正(1998年)
  • 风险披露的 Whitaker 测试(1992年)
  • 马来西亚的立场: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 马来西亚医疗疏忽索偿的四项要素

给索偿者及被告的简要答案

  • 诊断及治疗:马来西亚法院适用经 Bolitho 修正的 Bolam 测试。若医生依照一个负责任的医学意见群体所接受的恰当做法行事,便没有疏忽,前提是该意见经得起逻辑分析。

  • 告知风险的义务:马来西亚适用 Foo Fio Na 案所采纳的 Rogers v Whitaker 以病人为中心的测试。医生必须披露任何一名处于病人位置的合理病人会重视的重大风险。

  • 任何索偿的四项要素:责任、违反、因果关系、损害。

  • 时限:一般为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第6A条的知悉日期规则只适用于不涉及人身伤害的疏忽索偿,因此不会延长人身伤害索偿的时效。

Bolam 测试(1957年)

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1 WLR 582 为普通法世界的医疗疏忽订立了基础测试。McNair 法官向陪审团指示:

“若医生依照一个负责任的、精通该特定专业的医学群体认为恰当的做法行事,他便没有疏忽。”

数十年来,这给予医生相当大的尊重:只要有某个医学意见群体支持他们的做法,便不能裁定他们疏忽,即使大多数医生会采取不同做法。

这种尊重令马来西亚及其他采用 Bolam 的司法管辖区的医疗疏忽索偿极难胜诉。专家证据往往取决于被告能否找到一位支持有关做法的同行。

Bolitho 修正(1998年)

Bolitho v City and Hackney HA [1998] AC 232 大幅调整了 Bolam。Browne-Wilkinson 勋爵裁定:

“法院必须信纳,所依赖的意见群体的代表能够证明该意见具有逻辑基础。”

这表示法院不会仅因某个医学意见存在就必须接受它。该意见必须经得起逻辑分析。若某个意见群体在逻辑上无法支持有关做法,即使有医生支持所做的事,法院仍可裁定有疏忽。

实际上,Bolitho 堵塞了被告“挑选”同情自己的专家的漏洞。专家证据现在必须合乎逻辑;未能权衡风险与益处、或忽视既定标准的意见,法院会拒绝接受。

风险披露的 Whitaker 测试(1992年)

Rogers v Whitaker [1992] 175 CLR 479(澳洲高等法院案例)将医生告知义务的测试,从以医生为中心转为以病人为中心。法院问:一名处于病人位置的合理病人,会否重视这项风险?

这与 Bolam 有根本的不同。Bolam 问的是医生怎么想;Whitaker 问的是病人怎么想。在风险披露方面,订立标准的是病人,而不是医学界。

马来西亚的立场: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联邦法院在 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 Anor [2007] 1 MLJ 593 一案中,在马来西亚就风险披露采纳了 Rogers v Whitaker 以病人为中心的测试。Foo 女士在一次颈部手术后瘫痪,审讯法官接受她事前没有获告知瘫痪的风险。

法院裁定,披露重大风险的义务由法院而非医学界决定,并适用 Whitaker 测试。这是马来西亚在风险披露方面脱离纯粹 Bolam 的里程碑式转变。

在诊断及治疗方面(有别于风险披露),马来西亚法院继续适用经 Bolitho 修正的 Bolam 测试。综合效果是:医生不能依赖缺乏逻辑基础的同行意见,而且必须按照一名合理病人(而非医学界)所期望的方式披露风险。

马来西亚医疗疏忽索偿的四项要素

  • 注意责任。医生与病人之间很容易确立。在涉及医院体系、代班医生及顾问医生与受训医生安排的案件中,则没那么明显。

  • 违反注意标准。诊断/治疗适用 Bolam-Bolitho;风险披露适用 Whitaker。医学专家证据不可或缺,通常需要相关专科的多位专家。

  • 因果关系。违反行为必须造成了伤害。“若非”测试(若非违反行为,伤害是否仍会发生?)是起点。若可能有多个原因,索偿者必须证明违反行为对伤害有实质贡献。

  • 损害。可量化的伤害。一般损害赔偿涵盖痛苦、苦楚及生活乐趣的丧失;特别损害赔偿涵盖医疗费用、收入损失及未来护理需要。

马来西亚法律下的起诉时限

根据《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医疗疏忽索偿一般须在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内提出。《2018年时效(修正)法令》(Act A1566)自2019年9月1日起加入第6A条,容许从知悉之日起三年内起诉,最长不超过诉因产生后15年,但该条只适用于不涉及人身伤害的疏忽索偿。因此,涉及人身伤害的医疗疏忽索偿不能以知悉日期延长时效。同一法令加入的第24A条,只是为无行为能力者延长第6A条的期限。

瘫痪、脑损伤或败血症等伤害未必能马上找出原因,因此应及早寻求意见,不要以为时效只从您发现原因之日起计算。

医生律师在医疗疏忽案件中的作用

医疗疏忽案件取决于医学证据。盘问为被告作证的顾问医生,需要了解病理学、手术解剖学、药物动力学,以及临床决策的细微之处。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 在执业法律之前受训成为医生,这意味着我们无需“翻译”专家报告:我们以临床医生的角度阅读报告,并以律师的身份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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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怀疑有医疗疏忽,就您本身的情况及早寻求法律意见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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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我可以在马来西亚就医疗疏忽起诉医生或医院吗?

若医疗服务提供者未达到所要求的注意标准,而该失误造成伤害,便可能提出索偿。每宗案件都取决于记录、专家证据、因果关系及时效。

是否需要医学专家证据?

医疗疏忽索偿往往需要专家意见,以评估注意标准、违反、因果关系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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