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忽与医疗法律

什么是死因研讯庭(inquest)?家属可以在亲人于医院去世后申请吗?

更新 · English · Bahasa Malaysia

要点

  • 死因研讯是推事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XXXII章,就死因和死亡情况进行的事实调查。
  • 它不裁定民事责任,也不判给赔偿。
  • 检察官可指示进行或重新展开调查;家属可致函提出要求。
  • 证人必须用自己的话如实作证。
  • 疏忽索偿是另一个程序,有其时效限制。

当亲人突然去世,尤其是在医院里,家属往往留下许多沉重的疑问。在马来西亚,寻求答案的一个正式途径是死因调查,一般称为死因研讯(inquest)。

马来西亚的死因研讯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第XXXII章规定了突然、非自然或可疑死亡的调查方式。大致来说:

  • 警方调查看似突然或非自然的死亡,并可能进行验尸;
  • 推事(有时以验尸官身份审理)可进行调查,以确定死因及死亡发生的情况;
  • 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可指示推事进行调查,或重新展开已进行的调查(第339条)。

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实。推事听取证人证词,并就死因和死亡情况作出裁断。

死因研讯不做什么?

死因研讯不是审讯。它不会:

  • 将任何人定罪;
  • 裁定医院或医生是否须负疏忽责任;
  • 判给赔偿。

其裁断和所收集的证据,可能与日后的决定相关,例如是否有人应被起诉,或家属是否有民事索偿的依据。民事索偿是另一个程序,请参阅我们关于医院治疗后死亡的文章。

家属可以在亲人于医院去世后申请死因研讯吗?

家属不能直接下令进行研讯,但可以提出要求。实际上,家属可以:

  1. 致函检察官(总检察署),说明为何认为该死亡需要调查,并要求指示推事进行或重新展开调查。
  2. 报案或补充报案,列明令他们担忧的事实。
  3. 若调查已在进行,向法庭询问进展。

要求越具体、越基于事实就越有力:发生了什么、何时、家属被告知了什么,以及仍未解释的地方。

家属应准备什么?

  • 趁记忆犹新,写下入院、治疗和死亡的时间表。
  • 死亡证以及已获得的验尸报告。
  • 申请医疗记录(请参阅我们关于索取医疗记录的文章)。
  • 医护人员及其他证人的名字,以及信息或笔记的副本。
  • 用简单语言写下你的疑问。

妥善保存原件,不要更改任何内容。若怀疑记录遗失或被更改,请阅读我们关于医疗记录遗失或被更改的文章。

若我被传召在死因研讯中作证,会怎样?

家属、医生、护士、警员和病理学家都可能被传召。作证方式受《1950年证据法》规管,证人须宣誓或郑重声明后作证。

  • 说实话,只讲你看到、听到或做过的事。
  • 如实情是“不知道”或“不记得”,就这样说。
  • 医生和护士可能被问及其笔记;事前可以阅读,但绝不能更改。

准备作证是熟悉程序和你自己的文件,而不是背诵剧本或与他人统一口径。作伪证是严重罪行,请参阅我们关于伪证的文章。

死因研讯的裁断可以被挑战吗?

检察官可指示重新展开调查(第339条),高等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典》对调查程序也有审查(revision)权力。哪种途径可行取决于事实和记录,请及早寻求意见。

常见错误

  • 以为研讯会判给赔偿。不会。
  • 拖延太久。证据会淡化,民事索偿也有时效限制。
  • 在事实未明前在网上指控他人,可能招致诽谤风险。
  • 只靠记忆,而不是现在就写下时间表。
  • 把研讯当成对抗。它是查明真相的调查。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你考虑要求进行死因研讯、被传召作证,或在亲人于医院去世后考虑索偿,请咨询律师。作为前医务官,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了解医生和家属在这类案件中的处境。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 Chris & Partners 处理医疗疏忽及相关诉讼。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每宗医院死亡都会进行死因研讯吗?

不会。大多数医院死亡按一般程序发出证明。调查主要针对突然、非自然或无法解释的死亡。

家属可以在研讯中由律师代表吗?

家属常请律师代为旁听程序。请向法庭或律师了解你的研讯允许什么。

进行死因研讯会妨碍我们起诉吗?

不会。民事索偿是独立的,但时效仍在计算,不要等研讯结束才寻求意见。

研讯后医生会被起诉吗?

不一定。是否起诉由检察官决定。

我们能取得验尸报告副本吗?

家属通常向医院、警方或法庭申请。律师可协助你提出申请。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2.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3.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包括第114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4.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64号法令),包括第83、88、93、95及9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遇到类似情况?用 WhatsApp 给我们发一段简短说明。在我们确认可以代表您之前,请勿发送机密文件。

WhatsApp 咨询 联络

相关业务领域: 马来西亚医疗疏忽索偿

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我们为您说明选择。

可用中文、英语或马来语与我们沟通。在我们确认可以代表您之前,请勿发送机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