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基本规则
- 复杂之处:潜伏性伤害
- 实际情况
- 无行为能力者与未成年人
- 政府医院
- 实用要点
在马来西亚医疗疏忽案件中,每一位可能的索偿者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之一是:我是否仍在时限之内?《1953年时效法令》为侵权诉讼(包括医疗疏忽)订下六年的诉讼时效。但时效何时开始计算,很少像造成伤害的手术日期那样明显。
基本规则
《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规定,基于侵权的诉讼,不得在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届满后提出。在医疗疏忽中,诉因在损害发生时产生,不一定是在疏忽行为发生之时。
复杂之处:潜伏性伤害
许多医疗疏忽造成的伤害是潜伏性的。遗留在体内的手术器械可能多年都不会引起症状。被误诊的癌症可能在病情恶化后才被发现。出生伤害可能要到孩子未能达到发展里程碑时才显现出来。英国《1980年时效法令》为人身伤害索偿设有“知悉日期”规则,马来西亚则采取不同做法。《2018年时效(修正)法令》(Act A1566)自2019年9月1日起加入第6A条,容许从知悉之日起三年内起诉(最长不超过15年),但第6A条只适用于不涉及人身伤害的疏忽索偿。因此,涉及人身伤害的医疗疏忽索偿仍受第6(1)(a)条的六年规则规管。若诉讼基于欺诈,或诉权因欺诈而被隐瞒,第29条规定时效从发现欺诈(或以合理努力本可发现)之时起计算。
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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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手术伤害(例如在错误部位动手术):时效从手术日期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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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或体内遗留异物(纱布、器械):不要以为时效只从发现问题之日起计算。诉因何时产生取决于具体案情,较稳妥的做法是从治疗日期起计算六年,并及早寻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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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伤害/脑瘫:对孩子而言,六年从成年起计算(因此实际上直到24岁)。对代孩子提出索偿的父母而言,六年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无行为能力者与未成年人
《1953年时效法令》第24条规定,对于无行为能力者,即未成年人及精神不健全者,时效暂停计算,直到无行为能力的情况终止。对未成年人而言,实际期限是成年(马来西亚为18岁)后六年。
政府医院
若有疏忽的医生是在执行公共服务时行事,应根据《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以马来西亚政府为被告。该法令下的通知要求和时效问题,与《1953年时效法令》并行,需要谨慎处理。
实用要点
如果您怀疑有医疗疏忽,不要等待。即使还不到六年,调查、取得医疗记录、委托独立专家及准备索偿的实际时间也需要六至十二个月。时效论点具技术性且取决于具体案情;及早寻求法律意见有助于保障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