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1956年民法法令》容许受抚养人索赔(第7条)和遗产索赔(第8条)。
- 疏忽和因果关系都必须证明,通常需要独立专家证据。
- 及早考虑验尸,下葬或火化后证据可能消失。
- 现在就索取完整病历并写下家属时间表。
- 受抚养人索赔有其较短的特别时效,请尽快寻求意见。
亲人在医院治疗后离世,令人悲痛万分,而疑问往往在丧礼后才浮现:为什么病情恶化得那么快?是否忽略了警讯?是否应该更早采取行动?本文由曾在医院担任医疗官的律师撰写,说明马来西亚的法律立场,以及家属可以采取的实际步骤。
死亡后谁可以提出索赔?
《1956年民法法令》提供两条主要途径:
- 受抚养人索赔(第7条)。 若死亡是由不法行为、疏忽或失责所致,而死者若在世本可起诉,便可为配偶、父母和子女等近亲的利益提出诉讼(法令界定了哪些人符合资格)。诉讼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提出,可涵盖经济支持的损失、丧葬费,以及给特定亲属的定额丧亲赔偿。
- 遗产索赔(第8条)。 死者去世时拥有的诉因,一般为其遗产的利益继续存在,例如死前的痛苦与折磨及医疗费用。第8条排除某些赔偿项目,例如死后的收入损失。
两者通常一并提出。家属可能需要先取得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或以法院容许的方式提出诉讼。
家属必须证明什么?
与任何医疗疏忽索赔相同:
- 照护低于合理称职医生的标准(在诊断和治疗方面,联邦法院在 Zulhasnimar(2017年)案中适用经 Bolitho 修正的 Bolam 测试);以及
- 该违反导致或实质促成死亡,以相对可能性衡量。
因果关系往往最难证明。许多在医院去世的病人本已病重,医院可能辩称即使照护完美,结果也一样。通常需要独立专家证据来回答这个问题。参阅索赔一定要有独立医生报告吗?
应该要求验尸吗?
验尸能确定死因,有时具有决定性。若属突然或原因不明的死亡,警方可能安排验尸。家属可以向医院和警方提出疑问,但是否验尸通常必须在下葬或火化前迅速决定。若你有严重疑虑,尽可能在丧礼前以书面提出。宗教和家庭因素都很重要,也会受到尊重;律师可以说明不验尸可能会失去哪些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县庭法官可根据《刑事诉讼法典》进行死因调查。死因调查查明死者如何死亡的事实,但不判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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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应采取哪些实际步骤?
- 索取完整病历及验尸报告(如有)。已故病人的近亲或遗产管理人通常需要死亡证和关系证明。政府医院有公布医疗报告和验尸报告的收费。参阅如何申请病历。
- 趁记忆犹新写下家属时间表:症状、医护人员说了什么、你们何时提出疑虑、谁在场。
- 保留住院期间的信息和照片,以及所知道的医生和护士姓名。
- 收集受抚养证明文件:收入证明(EA 表格、薪水单、报税记录、生意记录),以及哪些人依靠死者生活。
- 未获意见前,不要签署医院的和解或免责文件。
常见错误: 等遗嘱认证办妥才寻求意见、以为一般的六年时效适用,以及只依赖医院的"死亡摘要"——那并不是完整病历。
如果是政府医院怎么办?
针对政府医院的索赔须以马来西亚政府及相关医生为对象,并适用特定的程序规定。参阅我们关于起诉政府医院的指南。
不起诉也可以投诉吗?
可以。你可以要求医院安排会面并提供书面解释,也可以就医生的操守向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投诉。这些途径能带来答案和问责,但不会判给赔偿。
何时应咨询律师
一旦有严重疑虑就应咨询律师;若验尸可能重要,最好在丧礼前,无论如何都应在第一年内及早处理。我们会以医生的眼光审阅病历,并如实说明索赔是否可行。欢迎联络我们作保密讨论;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
常见问题
谁算受抚养人?
《1956年民法法令》列明可受益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某人是否符合资格,取决于法令和具体事实。
需要先申请遗产管理书吗?
受抚养人索赔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提出,遗产索赔属于遗产。若尚未取得授权,需要寻求意见,以免错过期限。
死者年纪大,还有其他疾病,还能索赔吗?
有可能,但因果关系会更难证明。问题在于妥善照护是否很可能避免死亡,或大幅改变结果。
丧亲赔偿是自动给予的吗?
不是。只有在死亡责任成立时才有,而且只限法令所列的亲属。
我们有多长时间?
因死亡引起的索赔适用较短的特别时效。请尽快寻求意见,不要依赖一般时效。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马来西亚总检察署 Laws of Malaysia Online(法令官方文本)
- Zulhasnimar bt Hasan Basri & Anor v Dr Kuppu Velumani P & Ors [2017] 5 MLJ 438(联邦法院) (已汇报判决)
- 卫生部《医疗报告编写指南》(Garis Panduan Penyediaan Laporan Perubatan)
- 吉隆坡中央医院(卫生部)医疗报告申请与收费
- 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法律与条例(《1971年医药法令》《2017年医药条例》、投诉表格)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