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忽

如何在马来西亚起诉政府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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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法律框架
  • 《1948年公共当局保护法令》下的通知要求
  • 时效:应在36个月内行动
  • 证据:您需要什么
  • 政府常提出的抗辩
  • 损害赔偿:您可以获得什么

法律框架

在马来西亚起诉政府医院,涉及三项主要法律:

  • 《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第5条令政府须为其公务员(包括受雇于卫生部医院的医生和护士)的侵权行为负责。

  • 《1948年公共当局保护法令》:对针对公共当局的诉讼施加36个月的时效,并加上通知要求。

  • 《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规定侵权诉讼一般时效为六年。2018年加入的第6A条知悉日期规则不适用于人身伤害索偿。

这些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很技术性,判例的方向也不一致。请及早寻求法律意见:公共当局索偿的时效比私人医院索偿短,错过期限是致命的。

谁是被告?

适当的被告一般是:

  • 马来西亚政府(联邦政府):联邦医院(吉隆坡中央医院、HUKM 等),根据《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第24条列名。

  • 州政府:州立医院(新山苏丹阿米娜医院、新山苏丹依斯迈医院、麻坡苏丹娜法蒂玛医院等)。

  • 主治医生:列为第二被告(替代责任在政府,但焦点是医生的个人行为)。

  • 医院院长:针对系统性缺失(例如人手不足、规程不完善)。

向政府送达法律文件,受《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第25条规管,须通过总检察署(布城)或有关的州法律顾问。

《1948年公共当局保护法令》下的通知要求

《1948年公共当局保护法令》第2条规定,在提出诉讼前必须向公共当局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包括:

  • 原告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

  • 索偿的性质:发生了什么、何时、何地、涉及谁

  • 所受的伤害(附医学证据摘要)

  • 所寻求的补救(损害赔偿、宣告、强制履行、禁令)

部分马来西亚案例裁定,通知要求属程序性质,可以补救;另一些则视之为严格的先决条件。务必发出通知:即使法庭可能宽免不遵从,您也不会想打这场仗。

时效:应在36个月内行动

两个时效制度适用:

  • 《1948年公共当局保护法令》:从所投诉的作为、疏忽或违约起计36个月。

  • 《1953年时效法令》:一般为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第6(1)(a)条)。第6A条容许从知悉之日起三年内起诉、最长不超过15年,但只适用于不涉及人身伤害的疏忽索偿,因此不会延长针对政府医院的人身伤害索偿时效。

由于《公共当局保护法令》的期限较短,较稳妥的看法是把36个月视为实际期限,并在此期间内入禀。

时效何时开始计算取决于具体案情。不要以为时效只从您得知伤害原因之日起计算;人身伤害索偿稳妥的做法是从治疗日期起计算。儿童本身的索偿另有规定(《1953年时效法令》第24条)。

证据:您需要什么

  • 完整的医疗记录:根据《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及《2001年精神卫生法令》(精神科记录)向医院索取。医院必须在30天内回应。

  • 独立专家报告:通常来自私人执业或另一家政府医院的同一专科医生。报告处理注意标准、偏离及因果关系。

  • 死亡证明/验尸报告(如适用)

  • 证人陈述:治疗期间在场的家属、其他员工(若能取得)、其他病人

  • 已签署的同意书:尤其是 Foo Fio Na(没有告知重大风险)类索偿

  • 照片/视频:伤势、医院环境、所用的器材

  • 收入证据:薪金单、EA 表格、业务账目(用于收入损失索偿)

  • 未来护理计划:由职业治疗师或医生专家估算费用

政府常提出的抗辩

  • Bolam-Bolitho 测试:医生的做法符合负责任的医学意见(请参阅我们的马来西亚 Bolam 测试文章)。

  • 因果关系:伤害是由原有疾病或既有病情造成,而非医生的行为。

  • 时效:根据《公共当局保护法令》,索偿提出得太迟。

  • 通知不足:没有符合该法令第2条的要求。

  • 共同疏忽:病人没有遵从医嘱。

  • 自愿承担风险:病人在完全知悉风险的情况下同意接受手术。

损害赔偿:您可以获得什么

一般损害赔偿(痛苦、苦楚、生活乐趣的丧失)

按《人身伤害赔偿汇编》所列的马来西亚基准判给。参考范围:

  • 下身瘫痪/四肢瘫痪:RM 250,000 至 RM 600,000

  • 严重脑损伤:RM 200,000 至 RM 500,000

  • 失去肢体/截肢:RM 80,000 至 RM 250,000

  • 严重疤痕/毁容:RM 30,000 至 RM 100,000

  • 丧失生育能力:RM 50,000 至 RM 200,000

特别损害赔偿

  • 至今的医疗费用(需要收据)

  • 未来医疗费用(附有关持续护理费用的专家证据)

  • 收入损失(以 EA 表格、薪金单、业务账目证明)

  • 未来赚钱能力的损失(预期寿命 × 年收入 × 折扣系数)

  • 护理费用:家务助理、护理、治疗

  • 器材费用:轮椅、义肢、住家改装

加重及惩戒性损害赔偿

在行为特别恶劣时可获判:故意漠视安全、掩饰、篡改记录、重复发生的类似事件。这类赔偿很少判给,但表明法庭的不认同。

医生律师在医院案件中的角度

我是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合格医生兼出庭律师及诉讼律师。在政府医院案件中,这种结合很重要,原因是:

  • 阅读医疗记录:政府医院的记录往往是手写、缩写,并使用临床速记。我以临床医生的方式阅读,找出关键记录(或令人担忧的缺漏)。

  • 找出偏离注意标准之处:识别某个药物剂量、手术方式或术后疗程何时偏离公认的临床做法。

  • 盘问医生:政府医院的被告通常是资深医生。盘问会直接针对他们的临床推理。

  • 因果关系分析:区分由原有疾病造成的伤害与由疏忽行为造成的伤害,这往往是核心问题。

  • 就未来护理提供意见:了解将来需要哪些持续的医疗及康复护理,以支持合理的损害赔偿索偿。

我们曾处理的政府医院

我们曾就涉及以下机构的索偿提供意见或提出索偿:

  • 新山苏丹阿米娜医院(Hospital Sultanah Aminah)

  • 新山苏丹依斯迈医院(Hospital Sultan Ismail)

  • 麻坡苏丹娜法蒂玛医院(Hospital Sultanah Fatimah)

  • 麻坡苏丹娜法蒂玛专科医院(Hospital Pakar Sultanah Fatimah)

  • Hospital Permai(精神科)

  • 马来西亚理科大学教学医院(HUSM)

  • 巴生东姑安普安拉希玛医院(Hospital Tengku Ampuan Rahimah)

  • 吉隆坡中央医院(HKL)

  • 马来西亚国民大学医院(HUKM)

  • 峇株巴辖、麻坡、居銮的卫生诊所(Klinik Kesihatan)

(具体案件细节保密。此名单反映我们曾接触的机构被告。)

咨询

如果您或家人在政府医院受伤,或您正在考虑是否有索偿理由,请联络我们。36个月的时效很快就过,而且必须符合通知要求。

更多资料,请参阅我们的马来西亚医疗疏忽律师业务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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