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MMC 根据《1971年医药法令》处分注册医生,不判给赔偿。
- 使用 MMC 投诉表格,附上日期、医生资料、事实经过和签署的同意书。
- 程序包括审查、PIC 调查,以及可能的纪律委员会聆讯。
- 结果可以是不采取行动,或谴责、施加条件、暂停注册乃至除名。
- 投诉与民事索赔可以并行,但民事时效照样计算。
许多病人要的是问责,而不是金钱。他们希望有独立机构审视事情经过,若医生确有不足,就采取行动。在马来西亚,这个机构就是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MMC)。本文说明投诉如何进行、要写什么,以及 MMC 能做与不能做的事。
MMC 负责什么?
MMC 根据《1971年医药法令》为医生注册,并规管其专业操守。法令第29条赋予理事会对注册医生的纪律管辖权。其焦点在医生的操守和执业适任性,例如严重疏忽、不当的知情同意、不诚实、不当关系、误导性广告或不当签发证明。
MMC 不能做什么?
- 不判给赔偿。要获得赔偿,须提出民事索赔或协商和解。
- 一般不处理医院管理、账单纠纷或非医生的行为。针对私立医院和诊所作为医疗设施的投诉,可向卫生部提出;药剂师归药剂局管,牙医则归马来西亚牙医理事会管。
- 不能命令医院改变制度,尽管其调查结果可能促成改变。
如何投诉?
MMC 公布了题为 Complaint / Information Against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针对注册医生的投诉/资料)的表格。《2017年医药条例》规定投诉须以书面提出,且必须针对注册医生。
请准备:
- 医生全名和执业地址,以及医院或诊所名称。
- 相关诊症或治疗的日期和时间。
- 清楚、以事实为本的经过,按日期顺序写,只写你看到和听到的。
- 你认为哪里出错:例如漏诊、未经妥善同意就进行程序,或态度粗鲁、不诚实。
- 证明文件:医疗报告、账单、信息、照片。
- 病人同意书:表格包含授权向 MMC 披露病人病历的同意书,必须由病人签署;若病人未满18岁、已去世或无法同意,则由近亲、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表签署。
保留所寄出文件的副本,并记下寄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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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之后会怎样?
根据 MMC 公布的调查程序常规和《2017年医药条例》:
- 审查。 由理事会成员组成的投诉管理委员会确认投诉是书面提出、且针对注册医生,然后转交初步调查委员会(PIC)。
- 调查。 PIC 审议投诉。若有理由相信投诉很可能属实,便通知该医生,医生可作出回应。PIC 可索取病历和口供。
- 建议。 PIC 建议不采取进一步行动,或转交纪律委员会聆讯。
- 聆讯。 聆讯时,投诉人可能须出席作证并接受盘问;医生可由律师代表。
- 裁决。 若指控成立,由理事会决定处分。
这个过程需时,投诉拖上好几个月甚至更久并不罕见。
MMC 可以作出哪些处分?
根据《1971年医药法令》第30条(MMC 公布的文本),理事会可以谴责医生、对其注册施加条件(例如进修或接受督导)、暂停注册一段期间(暂停令本身亦可缓期执行,最长两年),或把医生从名册上除名,另外还可处以罚款。医生若不服处分令,可向高等法院上诉。
应该向 MMC 投诉还是起诉?
两者目的不同,你可以同时进行。需要考虑:
- 民事索赔着重赔偿,必须证明疏忽和因果关系。
- MMC 投诉着重专业标准;其结论对民事案件没有约束力,但一个程序中的证据可能与另一个程序相关。
- 民事索赔有时效,MMC 投诉期间时效照样计算。参阅我们关于时效期限的指南。
常见错误: 投诉写得情绪化却没有日期或文件、夸大指控(反而损害可信度)、未附病人签署的同意书,以及以为 MMC 投诉能让民事索赔不受时效限制。
何时应咨询律师
如果你也考虑索赔、个案涉及严重伤害或死亡,或希望有人协助你写出清楚且证据充分的投诉,就应咨询律师。曾任医生的律师能帮你准确表述临床问题。欢迎联络我们作初步讨论;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
常见问题
可以匿名投诉吗?
MMC 的程序依赖书面签署的投诉,涉及治疗的投诉还需要病人同意披露病历。匿名资料很难调查。
医生会知道是我投诉吗?
会。若投诉进入调查,医生会获通知并有机会回应。
病人已去世,家人可以代为投诉吗?
可以。病人去世的情况下,表格容许近亲或法定代表签署。
投诉需要请律师吗?
不需要。许多投诉人自行处理。若问题复杂或同时考虑民事索赔,律师的协助会有帮助。
MMC 会告诉我结果吗?
投诉人通常会获告知结果。部分纪律裁决也会由 MMC 公布。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法律与条例(《1971年医药法令》《2017年医药条例》、投诉表格)
- 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针对注册医生的投诉/资料表格
- 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2019年专业操守守则》
- 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调查程序常规(《2017年医药条例》)
- 《1971年医药法令》(第50号法令),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文本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