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证据法》第114(g)条:法庭可推定被扣留的证据对扣留方不利。
- 这是酌情权,并非自动规则。
- 重要性、可获得性和解释都很关键。
- 适用于证人和文件,民事和刑事案件皆然。
- 与律师规划证人,并记录任何缺席的原因。
每一方都要决定传召哪些证人。有时,大家预期会出庭的人始终没有出现:进行手术的医生、签合约的经理、起获证物的警员。对方往往会请法庭作出不利推定(adverse inference)。
什么是不利推定?
《1950年证据法》第114条允许法庭在考虑事情的一般发展和人类行为后,推定它认为可能存在的事实。例证(g)指出:法庭可推定本可提出而未提出的证据,若提出将对扣留该证据的人不利。
简单来说:若你有能澄清关键问题的证人或文件,却无正当理由不提出,法庭可推断它对你并无帮助。
不利推定是自动的吗?
不是。第114条说的是法庭可推定。是否作出推定取决于事实。法庭一般会考虑:
- 该证人或文件对真正的争议是否重要?
- 该方是否能够取得?
- 是被扣留,还是有合理解释,例如证人已去世、找不到或身在国外?
- 该事项是否已由其他证据证明,传召该证人并无帮助?
法庭也强调,一方并无义务传召所有可能的证人。不利推定针对的是被隐瞒或扣留的证据,而不是为避免重复所作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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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如何运作?
在民事审讯中,每一方须证明自己的案情。例如,医院不传召行为受质疑的医生,或公司不传召与客户接洽的员工,对方可主张法庭应作不利推定。法庭会考虑所提出的解释及整体证据。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文件。《2012年法庭规则》下的文件披露义务要求披露相关文件。请参阅我们关于原件、复印件和同意文件集的文章。
在刑事案件中如何运作?
在刑事审讯中,控方须证明案情至毫无合理怀疑。若控方不传召重要证人,辩方可主张第114(g)条适用。法庭曾考虑的因素包括:该证人是否已提供给辩方,以及其证据对控方案情是否不可或缺。被告没有同样的传召证人义务,无罪推定原则依然适用。
当事人应如何规划证人?
- 列出每一个对各项争议事实有直接认知的人。
- 与律师决定传召谁,以及为何不需要其他人。
- 若证人找不到、拒绝或生病,保留记录,以便解释原因。
- 对不愿自愿出庭的重要证人,考虑申请传票。
- 妥善披露文件;不要扣留对你不利的文件。
选择证人是为了呈现真实的全貌,绝不能涉及劝证人不要出庭或左右他们的证词。
常见错误
- 因证词并非全然有利而不传召关键证人。
- 以为对方不能就缺席证人发表意见。
- 不解释证人为何缺席。
- 就次要问题传召很多证人,却遗漏核心证人。
- 施压要证人不出庭。这可能构成藐视法庭;请参阅我们关于藐视法庭的文章。
何时应咨询律师
准备审讯时、关键证人不愿或无法出庭时,或对方没有传召你预期的人时,请咨询律师。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 Chris & Partners 处理民事和刑事诉讼。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我必须传召所有知道案情的证人吗?
不必。你只需传召证明案情所需的证人。无解释地遗漏重要证人有风险。
我的证人已移居海外怎么办?
向法庭说明,并问律师能否通过视频连线作证。请参阅我们关于视频连线作证的文章。
我可以传召对方的员工作为我的证人吗?
有时可以,例如通过传票,但有实际风险。请先与律师商量。
不利推定是否意味着我会败诉?
不是。它只是法庭连同其他证据一并衡量的因素之一。
若我本人不作证,法庭会作出推定吗?
在民事案件中,一方若不就其本人所知的事项作证,可能面对这种主张。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权利不同,请寻求意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包括第114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