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1950年证据法》区分原始证据(原件)和次要证据(副本)。
- 文件一般以原始证据证明;第65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用副本。
- 《2012年法庭规则》第34号命令让法庭在审前就文件作出指示。
- 文件集常分为同意、仅同意真实性和有争议三部分。
- 妥善保管原件,不做记号,随时可用。
民事案件的胜负常取决于文件:合约、发票、信函、收据、电邮。但文件并不因为在档案里就自动成为证据。
原件和复印件有什么区别?
《1950年证据法》区分:
- 原始证据:文件本身,呈交法庭查阅(第62条);
- 次要证据:包括核证副本、以机械方式制作的副本、副本对应件及对内容的口头陈述等(第63条)。
一般规则是文件须以原始证据证明(第64条)。在第65条规定的情况下可提出次要证据,例如原件由对方持有、经通知后仍不呈交,或原件非因该方过失而被毁或遗失。
审讯时我真的需要原件吗?
通常需要,至少须备妥以供查阅,尤其是当对方对文件有争议时。实际上,很多文件没有争议,各方同意使用复印件,这就是文件集的作用。
若你只有复印件,请及早告诉律师并说明原件在哪里。若已遗失,趁还记得时写下经过。
对自己的情况有疑问? WhatsApp 咨询
什么是同意文件集?
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34号命令,法庭在审讯前管理案件,并可就文件作出指示。各方通常会被指示准备审讯用的文件集,并说明对文件的同意程度。实际上,文件常被分为以下类别:
- A部分:真实性和内容皆同意,无须传召制作者即可使用;
- B部分:同意真实性,但内容有争议;
- C部分:真实性和内容皆有争议,须正式证明。
律师会告诉你这些类别如何适用于你的案件。同意文件可节省时间和费用;对明显真实的文件提出争议,可能影响可信度和讼费。
我应如何准备文件?
- 收集所有相关文件,有利和不利的都要。文件披露义务适用。
- 把原件集中放在安全地方,不要在上面做记号。
- 为律师制作干净的副本;不要在原件上书写。
- 记下每份文件的来源:谁写的、何时、你如何取得。
- 标出你认为是伪造或被更改的文件,并说明理由。
- 若律师要求,把原件带到审讯。
关于电邮、WhatsApp信息和其他电子记录,请参阅我们关于WhatsApp截图和电邮作为证据的文章。
审讯期间文件会怎样处理?
证人会按页码被引导查看文件集中的文件。证人可能被要求辨认自己写或签署的文件,或对他人所写的文件发表意见。经妥善接纳的文件会被标记为证物(exhibit)。
若证人只是后来才看到某份文件,并非由他撰写,就应如实说明。不要声称知道你并不了解的文件;请参阅我们关于代表公司作证的文章。
常见错误
- 弄丢原件或在原件上书写。
- 不披露对自己不利的文件。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及不利推定。
- 无理由地争议明显真实的文件。
- 当天未告知律师就带新文件上庭。
- 为了“修正”而更改文件。绝不能这样做,这可能构成罪行。
何时应咨询律师
一旦收到或准备提出索偿,就应咨询律师,以便妥善收集和保存文件;在同意或争议文件集中的文件之前,也应先咨询。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 Chris & Partners 处理民事诉讼,包括商业和债务纠纷。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若没有人争议,复印件就足够吗?
通常是,只要各方同意使用。若有争议,可能需要原件或合理解释。
原件在对方手中怎么办?
《证据法》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提出次要证据,例如发出呈交通知后。律师可告诉你应采取的步骤。
“证物”是什么意思?
正式被接纳为证据的文件或物品,并编上证物编号以便引用。
文件集提交后还能加入文件吗?
可能可以,须经对方同意或法庭准许。请及早提出。
中文或其他语言的文件需要翻译吗?
非法庭语言的文件一般须翻译。请向律师了解你所在法庭的要求。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包括第114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