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根据亲身所知作证,依赖记录或他人时要清楚说明。
- 文件通常最好由制作者证明;例外属法律问题。
- 可根据档案准备,但绝不编造记忆。
- 多名员工证人应各自提供自己的证词。
- 真实的回答比防卫式的回答更能保护公司的可信度。
公司无法自己在法庭上说话,要由人代为陈述。若你是董事、经理或员工,被要求在商业纠纷中担任公司证人,你可能会想:我应该知道多少?简单的答案是:只讲真实的,而且只讲你能够恰当陈述的。
亲身所知与公司记录有什么区别?
《1950年证据法》的一般规则是,口头证据必须是直接的:证人讲述自己看到、听到或做过的事。公司证人通常有两种认知:
- 亲身所知:你出席的会议、你写的电邮、你检查过的货物;
- 来自记录的认知:由他人制作的发票、账簿、送货单和电邮。
两者都可能相关,但你必须说清楚是哪一种。说“我被告知”或“根据账簿”是诚实而恰当的;把在档案里读到的内容说成是自己记得的,则不恰当。
其他员工制作的文件怎么办?
文件通常最好由制作者(撰写或签署的人)来证明,他可以就文件接受交叉盘问。若制作者已离职或找不到,《证据法》设有例外。例如,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作出的陈述在某些情况下可被接纳(第32条),此外也有关于民事诉讼中文件证据及电脑制作文件(包括第90A条)的条文。
是否适用例外,是律师要处理的法律问题。实际上,许多文件通常会在审讯前编入双方同意的文件集,无须再证明其真实性。请参阅我们关于原件、复印件和同意文件集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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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如何准备?
- 阅读诉状,了解真正的争议所在。
- 阅读你将会谈及的文件,包括你当时写的电邮。
- 列出你亲身知道的事,另外列出你只从记录或同事那里得知的事。
- 找出空白。若某个关键事件由别人处理,请告诉律师;那个人可能需要作证。
- 逐行检查你的证人陈述书。内容必须是你的话,而且真实。
根据档案准备能帮助你理解文件,但绝不能变成“记起”你没有亲历之事的方法。
若有几名员工作证怎么办?
商业案件常有几名公司证人:销售经理、财务人员、技术人员。每个人都应提供自己的证词:
- 每份证人陈述书应根据该人的认知分别撰写;
- 证人之间不应抄袭措辞或统一口径;
- 审讯开始后,证人之间不应讨论证词,尤其是在交叉盘问期间。
内容雷同的陈述书显得事先串通,会削弱可信度。
交叉盘问时会被问什么?
可预期这类问题:
- “你本人有出席那次会议吗?”
- “这张发票是谁准备的?你跟他谈过吗?”
- “合约原件在哪里?”
- “为什么没有电邮确认这一点?”
- “你是否知道公司内部就此事的文件?”
如实回答,包括“我不知道”和“我没有参与”。不要为了维护公司立场而牺牲准确性。
常见错误
- 把没有亲眼看到的事说得像亲眼所见。
- 对自己不负责的内部流程乱猜。
- 抄袭其他证人的陈述书。
- 未先交给律师就带新文件上庭。
- 把案件当成私人恩怨,与律师争辩。
- 隐藏不利文件。文件披露义务适用,隐瞒的后果严重得多。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公司陷入纠纷,请及早让律师参与决定合适的证人,以及必须保存的文件。若你个人担心自己的处境(例如作为董事),请寻求独立意见。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 Chris & Partners 处理商业诉讼。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公司可以随便选一名董事作证吗?
公司可以选择证人,但没有亲身参与的证人,可能无法就争议事实提供有用的证词。
负责该交易的员工已经离职怎么办?
告诉律师。仍可请他出庭,或由律师考虑能否以其他方式证明相关文件。
我可以在证人席上看笔记吗?
须获法庭准许,而且通常只限事发当时所做的笔记。请询问律师。
如果公司败诉,我个人要负责吗?
作为证人,一般不需要。董事的个人责任取决于其他法律依据。
不利的文件也必须交出吗?
文件披露义务适用于所有相关文件,无论有利与否。请与律师商量。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包括第114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第三部分第十章:证人的讯问(第137至16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网
-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 《2016年公司法令》(第777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