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与作证

什么是藐视法庭?证人会因此受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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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藐视法庭针对妨碍司法的行为,而不是作证时的诚实困难。
  • 马来西亚法庭的权力来自第126条、《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和《1948年下级法院法令》;民事交付监禁依第52号命令。
  • 干扰证人和违抗法庭命令属严重行为。
  • 紧张、如实说“不记得”或请求澄清都不是藐视。
  • 新加坡的《2016年司法(保护)法令》不适用于马来西亚。

“藐视法庭”听起来很吓人,证人有时担心紧张的回答或一个错误会惹上麻烦。实际上,藐视法庭针对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而不是觉得作证困难的诚实证人。

马来西亚的藐视法庭是什么?

藐视法庭大致涵盖阻碍或破坏司法运作的行为。法庭惩处的权力来自:

  • 《联邦宪法》第126条,赋予联邦法院、上诉庭和高等法院惩处藐视其本身的权力;
  • 《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13条,关于高等法院惩处藐视法庭的权力;
  • 《1948年下级法院法令》,赋予推事庭和地方法庭处理其诉讼中藐视行为的权力。

在民事案件中,《2012年法庭规则》第52号命令规定了交付监禁(committal)申请的程序。

注意:你可能在网上读到“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rotection) Act 2016”。那是新加坡法令,不适用于马来西亚。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藐视法庭?

常见的例子包括:

  • 扰乱聆讯:大声喧哗、侮辱法官、被要求停止仍不停止;
  • 违抗法庭命令,例如禁令或呈交文件的命令;
  • 干扰证人:就其证词威胁、贿赂或施压;
  • 发表可能对未决案件造成偏见或诋毁法庭的内容;
  • 无合法理由拒绝宣誓或回答恰当的问题。

某行为是否构成藐视,取决于事实和法律;以上并非完整列表。

证人会因藐视法庭而受罚吗?

原则上会,前提是证人的行为构成藐视。但要保持分寸:

  • 紧张不是藐视。哭泣、停顿或要求休息都很正常。
  • 属实时说“不知道”或“不记得”不是藐视。
  • 请求重复或解释问题是恰当的。
  • 基于特权等法律理由提出反对,由法庭决定;请参阅我们关于证人可拒绝回答的问题的文章。

宣誓后故意说谎,按《刑事法典》以虚假证供处理;请参阅我们关于伪证的文章。

若被指藐视法庭,会怎样?

程序视法庭和藐视的类型而定。一般来说:

  1. 对于在法庭上的行为,法官可发出警告、要求解释,严重时予以处理。
  2. 对于法庭外的藐视,例如违抗命令,通常须提出交付监禁申请,列明被指称的事实,并给予当事人回应的机会。
  3. 法庭裁定藐视是否成立;若成立,再决定作出什么命令。

面对藐视指控的人应尽快寻求法律意见。

证人如何避免问题?

  • 按要求准时出庭;若无法出席,通过律师通知法庭。
  • 遵从法官的指示,包括休息安排及不得讨论证词(请参阅我们关于作证期间讨论案情的文章)。
  • 即使觉得问题不公平,也要保持冷静和礼貌。
  • 不要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有关案件或其他证人的内容。
  • 不要联系其他证人谈论其证词。
  • 在远程聆讯中,遵守法庭关于谁可在房间内的规定;请参阅我们关于视频连线作证的文章。

常见错误

  • 与法官争辩,而不是回答问题。
  • 未经准许用手机录下程序。
  • 休息时发信息给其他证人。
  • 因不同意而无视命令,而不是申请撤销或上诉。
  • 在案件仍在审理时上网评论。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你被指藐视法庭、有人就你的证词向你施压,或对方没有遵守法庭命令,请立即咨询律师。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 Chris & Partners 处理民事和刑事诉讼。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我会因藐视法庭而坐牢吗?

法庭有权惩处藐视行为,所作命令视行为的严重性和情况而定。若有疑虑,请寻求意见。

批评判决算藐视法庭吗?

公正、有理据的批评,不同于诋毁法庭或对未决案件造成偏见。案件进行期间尤其要小心。

若有人就我的证词威胁我怎么办?

告诉传召你的律师或检察官,并考虑报警。不要改变你的证词。

我可以拒绝回答令我尴尬的问题吗?

单单尴尬通常不是法律理由。如不确定,请问法官;法庭可以不准许不当的问题。

视频聆讯也适用藐视法庭吗?

适用。法庭规则和指示在远程聆讯中同样适用。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联邦宪法》第5条(人身自由),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2. 《1964年司法法令》(第91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3. 《1948年下级法院法令》(第92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4.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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