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证人一般必须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 第132条:证人不得免于回答可能入罪的问题,但这些回答受到保护。
- 律师专业特权(第126、129条)和夫妻通讯(第122条)是主要例外。
- 《证据法》中没有一般的医患特权。
- 法庭可禁止猥亵、诽谤或侮辱性的问题;如不确定,请问法官。
证人有时会问:“那个问题我一定要回答吗?”通常答案是要。马来西亚法庭的证人应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但《1950年证据法》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无须或不得回答某些问题,并赋予法庭制止不当问题的权力。
证人可以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入罪的问题吗?
不能单凭这个理由拒答。《证据法》第132条规定,证人不得以答案可能使自己入罪或受罚为由,免于回答相关问题。不过,该答案受到保护:一般不能在日后的刑事诉讼中用来对付该证人,但因该答案作虚假证供而被起诉除外。法庭应向证人解释这项保护。
这与刑事审讯中被告的处境不同;被告对于是否作证享有特定权利。若你是被告,请听取律师意见。
什么是律师专业特权?
当事人与其律师之间为寻求法律意见而作的通讯,一般受到保护:
- 第126条禁止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披露此类通讯;
- 第12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披露与其法律顾问之间的机密通讯,除非他本人就此作证,而法庭认为披露对解释其证词是必要的。
也有例外,例如为非法目的而作的通讯。因此,你通常可以拒绝透露你告诉律师的内容,但不能拒绝透露你另外独立知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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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通讯呢?
第122条规定,已婚或曾婚的人不得被强迫披露配偶在婚姻期间向他作出的通讯,未经配偶同意也不得披露,但有例外,例如配偶之间的诉讼或某些刑事案件。受保护的是通讯,而不是证人看到或做过的事。
还有其他特权吗?
《证据法》还涉及(但不限于):
- 国家事务和官方通讯(第123及124条),公务员可反对披露;
- 向官员提供的有关罪行的情报(第125条);
- 法官和推事有关其在庭上行为的问题(第121条)。
《证据法》中没有一般的医患特权。医生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庭可要求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据。请参阅我们关于医疗保密的文章。
法庭可以制止不当问题吗?
可以。法庭控制提问。根据《证据法》,法庭:
- 决定证人何时必须回答仅影响可信度的问题(第148条);
- 可禁止猥亵或诽谤性的问题,除非涉及争议事实(第151条);
- 须禁止意图侮辱或骚扰的问题,或形式上不必要地冒犯的问题(第152条)。
在强奸及某些相关罪行的检控中,第146A条限制有关投诉人与被告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和问题,除非属于法庭准许的有限情况。请参阅我们为性罪行投诉人撰写的文章。
我该如何提出反对?
- 回答你认为可能涉及特权的问题前,先停一停。
- 礼貌地说:“Yang Arif,请问我必须回答这个问题吗?”
- 交由律师和法官处理。传召你的律师可以提出反对。
- 遵从法官的裁决。若被指示回答,就如实回答。
法庭裁决后仍无合法理由拒答,可能带来严重后果;请参阅我们关于藐视法庭的文章。也绝不要为避开困难问题而给出虚假答案;请参阅我们关于伪证的文章。
常见错误
- 因问题令人尴尬而拒答,却没有先问法庭。
- 以为保密(例如与医生、会计师或朋友之间)等同于特权。
- 不必要地透露受特权保护的意见,可能因此放弃特权。
- 说谎而不是提出反对。
- 与律师争辩,而不是向法官陈述。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你预计会被问及法律意见、婚姻、官方事务或可能使你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请在作证前咨询律师。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 Chris & Partners 处理民事和刑事诉讼。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我可以拒绝透露律师给我的意见吗?
一般可以,但有例外。你独立知道的事实不受特权保护。
我的配偶会被迫作证指证我吗?
配偶可以作为证人,但婚姻期间的通讯在许多情况下受第122条保护。规则因案件类型而异,请寻求意见。
我可以拒绝回答私人问题吗?
不能仅因为问题涉及私人事务。若问题看似无关或带侮辱性,请问法官。
若我回答了可能入罪的问题,会被起诉吗?
该答案一般不能在日后的刑事检控中用来对付你,但作虚假证供除外。若有疑虑,请在作证前寻求意见。
医生可以以保密为由拒绝回答吗?
单凭保密一般不足以拒绝回答法庭指示须回答的相关问题。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包括第114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第三部分第十章:证人的讯问(第137至16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网
-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