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投诉人是控方证人;案件由副检察司处理。
- 作证顺序为主问、交叉盘问和复问。
- 法庭可不公开听取证词,并采用受保护证人措施。
- 在强奸案审讯中,关于投诉人与他人性经历的提问受限制(《证据法》第146A条)。
- 你唯一的任务是说实话;援助服务随时可用。
如果你举报了性罪行,案件进入审讯,你很可能会被传召作证。了解会发生什么,可以减轻恐惧。本文以中立、准确的方式说明程序,并不是教你该说什么:你的证词只须是你自己真实的经历。若你是被告,请参阅我们关于被诬告性罪行的文章。
若你面临即时危险,请拨打 999。Talian Kasih 15999 提供援助;卫生部医院的急诊及创伤部设有一站式危机中心(OSCC),为性暴力幸存者提供服务。根据卫生部政策,成年幸存者即使尚未报警,也可在那里接受治疗。
投诉人在审讯中的角色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提出检控的是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而不是投诉人。投诉人是控方证人。副检察司(DPP)负责处理案件,通常会在审讯前与你见面,说明程序。
副检察司不是你的私人律师,但可以告诉你实际安排,例如在哪里等候、是否会申请保护措施。
证词如何提出?
作证按照《1950年证据法》的顺序进行:
- 主问。副检察司以开放式问题问你发生了什么。刑事审讯中通常以口头进行。
- 交叉盘问。被告律师提问以检验你的证词,这往往是最难熬的部分。
- 复问。副检察司可再提问,澄清交叉盘问中出现的问题。
你可以请对方重复问题、表示听不明白,或在需要时请求短暂休息。法官掌控整个程序。
有哪些保护措施?
视案件情况,可能适用以下保护:
- 不公开审理。在公正或礼仪需要时,法庭有权不公开(in camera)审理全部或部分程序,例如高等法院可依据《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15条。
- 受保护证人措施。《刑事诉讼法典》第265A条准许法庭在某些情况下,让证人作证时不被公众看见,并将可能透露其身份的记录封存。
- 限制对性经历的提问。在强奸案审讯中,《证据法》第146A条限制辩方就投诉人与被告以外之人的性活动提出证据或提问,只有该条列明的少数情况例外。
- 不当问题。法官可以不允许猥亵、丑化或意图侮辱、骚扰的问题。
- 儿童投诉人。儿童另有保护措施,例如屏风和实时连线。请参阅我们关于法庭如何保护儿童证人的文章。
请及早询问副检察司,你的案件可能会申请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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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盘问是怎样的?
辩方有权检验证据,因为被告在被证明有罪前被推定无罪,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案情。交叉盘问可能涉及:
- 事情的先后顺序、时间和地点;
- 你在报案书和警方口供中说过的内容,以及任何出入;
- 你与被告的关系和往来;
- 医学检查及其他证据。
感到难受是正常的。仔细听每个问题,慢慢来,如实回答。不记得就说不记得。问题不清楚,可以请对方换个方式问。对于不属实的说法,你无须同意。
医学及其他证据如何使用?
事发后在一站式危机中心或医院所做检查的医学证据,可能由检查医生作证;法医化验证据则由化学师作证。信息、闭路电视和其他证人也可能相关。你只需讲述你亲身经历和知道的事。
我应准备什么?
- 向副检察司或调查官询问审讯日期和法庭,以及能否阅读你的警方口供以唤起记忆。
- 想一想谁能陪你到法院给予支持(若不公开审理,他们可能不能进入法庭)。
- 安排交通和请假,有需要时安排人照顾孩子。
- 若需要辅导,请及早联系援助服务。
唤起记忆不是排练答案。任何人都不应告诉你该说什么,你也不应与其他证人讨论证词。
常见的担忧
- “我记不清每个细节。”这很常见。如实说出记得和不记得的部分。
- “我之前的口供不完美。”若有出入,如实解释原因。
- “我害怕见到被告。”请在审讯前告诉副检察司,以便考虑保护措施。
- “我的名字会被公开吗?”请向副检察司提出。法庭和法律提供一定保护,媒体在某些案件中也受限制。
何时应咨询律师
副检察司代表的是检察官,而不是你个人。若你需要独立意见,例如关于民事索偿、保护令或你的隐私,请咨询律师。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 Chris & Partners 处理涉及受害者的诉讼。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我可以拒绝作证吗?
收到传唤的证人一般必须出庭。若你有严重顾虑,请告诉副检察司或调查官,以便处理。
我可以在看不到被告的情况下作证吗?
在某些案件中,法庭可准许保护措施。请在审讯前询问副检察司。
家人可以坐在我身边吗?
视法庭指示而定,尤其是在不公开审理时。请询问副检察司。
我会被问到过去的感情关系吗?
在强奸案审讯中,第146A条限制就与被告以外之人的性活动提问,只有少数例外。是否准许某个问题由法官决定。
审讯结果取决于我吗?
不是。法庭根据全部证据作出裁决。你的角色是提供真实的证词。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包括第114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64年司法法令》(第91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卫生部《一站式危机中心(OSCC):医院政策与指南》(2015年)
- 马来西亚政府门户网站:Talian Kasih 15999(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 / 社会福利局)
- 法律援助局(Jabatan Bantuan Guaman),首相署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