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儿童需要出庭作证时,马来西亚法庭有什么保护措施?

更新 · English · Bahasa Malaysia

要点

  • 《2007年儿童证人证据法令》准许屏风、实时连线、录像证据和特别聆讯。
  • 儿童证人现在一般指未满18岁的人;确切范围请查阅现行条文。
  • 儿童被推定具有作证能力;年满12岁且明白宣誓者须宣誓。
  • 父母应支持孩子,但绝不可影响孩子的证词。
  • 及早向控方询问保护措施和准备事项。

当孩子需要作证,例如作为指称受虐者或家暴目击者时,父母自然担心对孩子的影响。马来西亚法律为儿童证人设有专门保护。本文以中立方式说明,让家庭知道会发生什么。本文并不教孩子该说什么;孩子的证词必须是孩子自己的。

若孩子面临危险,请拨打 999。Talian Kasih 15999 提供援助,社会福利局(JKM)负有保护儿童的职责。

谁属于儿童证人?

《2007年儿童证人证据法令》适用于儿童证人。经2023年修订后,指在任何诉讼中被传召或拟被传召作证、未满18岁的人。该定义其后再次修订,因此应查阅马来西亚法律官方网站上的现行条文,以确认在你案件中的确切范围。

有哪些特别措施?

根据该法令,儿童证人可按法庭指示,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作证:

  1. 屏风。在法庭作证时,以屏风或其他安排使孩子看不到被告,也不被被告看到。
  2. 实时连线。孩子在另一房间通过视频看到、听到法庭并作证。该房间视为法庭的一部分。
  3. 录像。警员与孩子访谈的录像可被接纳为孩子的主问证据,孩子不必在庭上从头再说一遍,但仍可能接受交叉盘问。
  4. 特别聆讯。经修订引入,准许孩子的主问、交叉盘问和复问预先录制,并限制之后再传召孩子。

这些措施通常由控方申请,由法庭决定是否适当。

年幼的孩子可以作证吗?

可以。近期修订规定,所有儿童证人均被推定具有作证能力。根据修订后的法令,年满12岁并明白宣誓性质的孩子须宣誓作证;较年幼或不明白宣誓的孩子可不经宣誓作证,但法庭会先告诉孩子有说实话的责任,并要求孩子承诺说实话。

法庭仍会考虑所有情况,决定证词的分量。

性罪行案件中有哪些保护儿童的法律?

《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令》订立了针对儿童的特定罪行,包括诱骗(grooming)和儿童性虐待材料。根据该法令审理的案件,往往同时适用上述儿童证人保护措施。《2001年儿童法令》另有保护,包括在某些诉讼中限制报道可识别儿童身份的资料。若你的孩子是被告而不是证人,请参阅我们关于青少年根据儿童法令被捕的文章。

父母的角色是什么?

父母最能帮上忙的做法是:

  • 安抚孩子:唯一的任务是说实话,“我不知道”或“我不记得”都是可以接受的回答;
  • 不与孩子讨论证词细节,也不要叫孩子重复讲述经过;
  • 准时出席警方、副检察司和福利官员的约见;
  • 及早询问会申请哪些措施,以及孩子将如何事先熟悉法庭或实时连线设施;
  • 照顾孩子的身心,包括接受提供的辅导。

若父母本身也是证人,孩子作证时可能会被要求留在房间外。

我应准备什么?

  • 向副检察司或调查官了解审讯日期、法庭和联络人。
  • 请假、安排交通,并准备等候时能让孩子平静下来的活动。
  • 任何影响孩子专注时间的医疗或学校资料,请及早告知控方。
  • 也为自己寻求支持;听孩子讲述经历可能令人难受。

常见错误

  • 即使出于好意也替孩子排练说法。这会令证词显得被教导过,也会伤害孩子。
  • 承诺结果,例如“坏人一定会坐牢”。
  • 在网上发布案件信息,可能暴露孩子身份。
  • 在法院让孩子接触被告或其家人。
  • 等到审讯当天才询问保护措施。

何时应咨询律师

副检察司负责处理案件,但不是你家庭的律师。若你需要关于保护孩子隐私、相关家事诉讼或民事索偿的意见,请咨询律师。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领导的 Chris & Partners 处理涉及儿童与家庭的诉讼。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我的孩子必须见到被告吗?

不一定。法庭可准许使用屏风、实时连线、录像或特别聆讯。

我的孩子会被交叉盘问吗?

辩方一般有权检验证据,但保护措施及法官对提问的控制同样适用。

我可以坐在孩子旁边吗?

视法庭指示以及你是否也是证人而定。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准许陪同人员。

如果孩子记不起来怎么办?

这是可以接受的,孩子只要如实说出即可。

孩子的名字会被公开吗?

法律限制在某些诉讼中发布可识别儿童身份的资料。如有顾虑,请向控方提出。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2007年儿童证人证据法令》(第676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网
  2. 《2017年针对儿童性犯罪法令》(第792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网
  3. 《2001年儿童法令》(第611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4.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包括第114A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5. 马来西亚政府门户网站:Talian Kasih 15999(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 / 社会福利局)
  6. 马来西亚社会福利局(Jabatan Kebajikan Masyarakat)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遇到类似情况?用 WhatsApp 给我们发一段简短说明。在我们确认可以代表您之前,请勿发送机密文件。

WhatsApp 咨询 联络

相关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我们为您说明选择。

可用中文、英语或马来语与我们沟通。在我们确认可以代表您之前,请勿发送机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