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刑事责任年龄
- 谋杀控状为何交由高庭审理
- 闭门进行的审讯
- 儿童可能面对什么刑罚
- 第15条:禁止披露儿童身份
- 公众可以和不可以分享什么
当被告是儿童时,马来西亚法律几乎在每一个环节都有别于成人:由哪一个法庭审理、谁可以在庭内旁听、媒体可以报道什么,以及可能面对什么刑罚。2025年10月,八打灵再也万达镇(Bandar Utama)一所中学一名16岁学生不幸身亡,一名少年其后被提控,这宗案件让上述每一项规则都进入了公众视野。
该案已于2026年9月14日下判:被告因精神失常获判无罪释放,并被谕令扣留在精神病院;控方的上诉期限目前仍未届满。判决本身我们另文讨论。本文关注的是:凡被告是儿童时都适用的法律框架,以及哪些内容不得发布。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法典》(Penal Code)设下两道门槛。根据第82条,未满十岁的儿童所做的任何事都不构成罪行。根据第83条,十岁以上、未满十二岁的儿童,若心智尚未成熟到足以理解的程度,也不必负责。年满十二岁起,儿童须如常负上刑事责任。因此,14岁的少年完全在刑事法律的管辖范围内;不过,《2001年儿童法令》(Child Act 2001)把未满18岁的人视为儿童,案件的处理方式也因此不同。
谋杀控状为何交由高庭审理
针对儿童的控状,大多数由儿童法庭审理。《儿童法令》第11(5)条划出了一类例外:可判处死刑的罪行,而《刑事法典》第302条的谋杀罪正属此类。这就是为什么在万达镇一案中,八打灵再也推事庭于2025年10月22日没有录取答辩,案件其后在2026年1月30日移交沙亚南高庭。
闭门进行的审讯
《儿童法令》第12条限制哪些人可以出席涉及儿童的聆讯。高庭审讯于2026年8月3日在法官 Adlin Abdul Majid 面前展开,全程闭门进行。控方证人当中有三名儿童,他们的供证受《2007年儿童证人证据法令》(Evidence of Child Witness Act 2007)规范;律师公会和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HAKAM)也各有律师持观察员身份出席。
儿童可能面对什么刑罚
对成年人而言,自2023年7月废除强制死刑后,第302条的刑罚是死刑,或监禁30至40年兼鞭笞不少于12下。儿童则不得被判死刑:《儿童法令》第97(1)条明文禁止。取而代之的是,根据第97(2)条,被裁定触犯这类罪行的儿童将被扣留,悉听最高元首、统治者或州元首发落,并由探访法官委员会(Board of Visiting Justices)定期检讨。
第97(2)条是否合宪,曾在 PP v Kok Wah Kuan [2008] 1 MLJ 1; [2007] 6 CLJ 341 一案中受到考验。上诉庭原本裁定该条文违反三权分立原则,因而违宪;联邦法院推翻了上诉庭的裁决,第97(2)条至今依然有效。
第97条只在定罪时适用。万达镇一案的结果,是依据《刑事法典》第84条判被告无罪,而据报道,扣留令是依据《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348条发出,那是另一条以治疗为中心的途径。
第15条:禁止披露儿童身份
《儿童法令》第15条禁止任何媒体报道或照片披露涉及法庭程序的儿童的姓名、住址或就读学校,或任何足以让人辨识该儿童身份的资料。违例者可被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监禁最高五年,或两者兼施。报道此案的主流媒体都没有公开被告的姓名,Bernama 也注明被告的身份不得披露。
同样的顾虑也延伸到网络上。2025年10月15日,雪州警方表示正与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合作,阻止两名未成年人的照片继续流传;MCMC 也警告可援引《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采取行动。第15条的行文针对的是媒体报道和照片,但上述警告显示,个别网民并非不受法律约束。
公众可以和不可以分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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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发布或转发儿童被告的姓名、照片、住址或学校,也不要发布足以让人推断其身份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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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童受害者的照片也应同样谨慎;在这宗案件中,当局已对两名未成年人照片的流传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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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转发据称与儿童嫌犯有关的截图、录音录影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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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法庭的裁决、理由和相关法律是正当的;以尊重的态度讨论校园安全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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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可借此向孩子说明,为何转发这类内容会伤害他人,也可能触法。
至今的政策回应
2025年10月17日,内阁讨论了多项措施:把开设社交媒体账号的最低年龄从13岁提高到16岁并配合电子身份验证、在学校安排警员驻守、每周突击检查,以及限制16岁以下学生使用智能手机。这些措施在2026年落实到什么程度,我们未能查证。2026年1月9日,教育部长法丽娜(Fadhlina Sidek)表示,对850所学校进行的安全稽查发现,只有28.94%的学校的闭路电视运作正常;部长同时宣布在2026年增设333台闭路电视,并推出学生保护政策和加强版的安全学校指南。国会也已通过《2026年反霸凌法令》(Anti-bully Act 2026)。
截至2026年9月19日的情况
我们谨向受害者家属致以慰问;家属已公开促请总检察署上诉,也有公众人物要求总检察署说明立场。截至2026年9月19日,未见总检察署已作出决定的报道,而据报道为期14天的上诉期限约至2026年9月28日。对于判决本身和应否上诉,我们不持任何立场。无论接下来如何发展,第15条的限制仍然适用。
参考案例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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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v Kok Wah Kuan [2008] 1 MLJ 1; [2007] 6 CLJ 341(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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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典》第82、83、84、302条;《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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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儿童法令》第11(5)、12、15、97条;《2007年儿童证人证据法令》;《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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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nama,2025年10月22日;Malay Mail,2023年7月3日、2025年10月15日及17日、2026年1月9日、8月3日、9月14日;The Star,2026年9月17日;The Vibes,2026年9月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