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医学上的精神失常与法律上的精神失常:刑事法典第84条如何运作

更新 · English · Bahasa Malaysia

要点

  • 三个常被混淆的问题
  • 第84条问的是什么
  • 联邦法院的两个阶段:先医学,后法律
  • 谁要证明什么
  • 上诉的结果可以是双向的
  • 抗辩成立之后:是看管,不是自由

精神科诊断和法律上的抗辩,是两回事。联邦法院在2024年10月已清楚说明这一点;2026年9月14日,沙亚南高庭以精神失常为由,裁定一名少年谋杀罪名不成立、获判无罪释放,并谕令把被告扣留在精神病院、悉听雪州苏丹殿下发落之后,这项区别再度受到公众关注。

该案目前仍可由控方提出上诉,我们不评论其是非曲直。本文谈的是这项抗辩本身:《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84条要求什么、由谁举证,以及抗辩成立之后会发生什么事。

三个常被混淆的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可能在三个不同阶段产生作用,各有各的规则。

  • 是否适合受审。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342条,法庭若怀疑被告精神失常,以致无法为自己抗辩,就必须展开调查,并可把被告送往精神病院观察。这里问的是被告现在的状况。若被告不适合受审,审讯将展延,待被告获证明有能力抗辩后才恢复。

  • 行为当时是否须负责。 这才是《刑事法典》第84条,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神失常抗辩;它回头看的是行为发生的那一刻。

  • 之后怎么处理。 《刑事程序法典》第347至351条规定了抗辩成立后的后果。

一个人可以在今天适合受审,却在行为当时属于法律上的精神失常。

第84条问的是什么

第84条规定,一个人若在行为当时因精神失常,以致无法知道行为的性质,或不知道该行为是错误或违法的,就不必负上刑事责任。当中有三个重点:时间点是行为发生的那一刻,而不是开审之日;原因必须是精神失常;结果必须是丧失认知能力,即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或不知道那是错的、违法的。病情再严重,只要这种认知能力仍在,就不符合这项条文。

联邦法院的两个阶段:先医学,后法律

在2024年10月21日下判的 PP v Mohd Rozani Yahaya [2025] 1 MLRA 203 一案中,由联邦法院法官 Zabariah Mohd Yusof、Abdul Karim Abdul Jalil 和 Hanipah Farikullah 组成的审判庭阐明了两个阶段的审视方式。第一阶段是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属于专家证据的范畴。第二阶段是法律上的精神失常,只能由法庭裁断:第84条所指的那种认知能力的丧失,是否已获证明。法庭强调,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并不会单凭这一点就免除刑事责任。在该案中,控方的上诉得直,被告被谕令出庭自辩。

谁要证明什么

控方仍须证明被告确实作出有关行为。精神失常属于刑事责任的一般例外情况之一,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标准是可能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证明其说法较可能属实。针对本地案例的评论指出,法官会把专家证据与被告在案发前后的行为一并衡量:显示事先策划或事后逃逸的举动,可能对抗辩不利;案发当时出现妄想或幻觉的证据,则可能支持抗辩。每宗案件都取决于本身的证据。

上诉的结果可以是双向的

因精神失常而获判无罪的案例并不多见,而且控方可以提出上诉。 Rozani 案就是控方上诉得直的例子。评论文章也提到 PP v Shalima Bi 一案:上诉庭推翻了高庭以精神失常为由作出的无罪判决,联邦法院则在2016年恢复该无罪判决。由此可得的结论其实很有限:上诉法院既曾推翻、也曾恢复这类裁断,结果取决于证据能否达到第84条的要求。这一切都不足以预测任何待决案件的结果。

抗辩成立之后:是看管,不是自由

《刑事程序法典》第347条规定,法庭以此理由判被告无罪时,必须明确说明被告是否确实作出有关行为。若是,第348条规定法庭必须下令把当事人妥善看管,并把案件呈报统治者或最高元首,由其谕令把当事人扣留在精神病院,悉听统治者发落。第350和351条则处理获释事宜:前者关乎医院巡察委员(Visitors)和医务人员出具证明后的释放,后者关乎在亲友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把当事人交由他们照顾。由于没有固定期限,扣留时间可能比原本的刑期短,也可能更长。

这套机制并不限于命案。2024年1月,在据报是首宗依据《刑事法典》第507A条提控的跟踪骚扰案中,被告同样因精神失常获判无罪,并被谕令扣留在精神病院,悉听统治者发落。

给家属和公众的实用提醒

  • 是否适合受审,与行为当时是否精神失常,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各自需要独立的精神科评估。

  • 诊断只是起点;抗辩需要的是关于被告在行为当时认知能力的证据。

  • 举证责任在辩方,标准是可能性权衡。

  • 抗辩成立的结果是无限期的保安治疗,能否获释取决于医学证明和统治者的决定;这不是一般的无罪释放。

  • 控方可以就精神失常的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受害者家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

万达镇案件的现况

我们谨向受害者家属致以慰问。家属已公开促请总检察署上诉,也有公众人物要求总检察署说明立场。截至2026年9月19日,未见总检察署已就是否上诉作出决定的报道。媒体报道指提交上诉通知书的期限为14天,据此推算约至2026年9月28日。对于该判决,以及应否提出上诉,我们不持任何立场。

参考案例与资料

  • PP v Mohd Rozani Yahaya [2025] 1 MLRA 203(联邦法院,2024年10月21日)

  • PP v Shalima Bi (联邦法院,2016年),依据已发表的评论文章所述;本文不列出案例编号

  • 《刑事法典》第84、507A条

  • 《刑事程序法典》第342至345条、第347至351条

  • Malay Mail,2024年1月21日、2026年9月14日;The Star,2026年9月17日;The Vibes,2026年9月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遇到类似情况?用 WhatsApp 给我们发一段简短说明。在我们确认可以代表您之前,请勿发送机密文件。

WhatsApp 咨询律师

相关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 最近的办事处: 峇株巴辖

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我们为您说明选择。

可用中文、英语或马来语与我们沟通。在我们确认可以代表您之前,请勿发送机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