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真实但无效:高庭就纳吉附加令与宪法第42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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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法院被要求执行的是什么谕令
  • 宪法为特赦权设下的机制
  • 六项裁定
  • 审查程序,而不评断宽赦本身
  • 2026年9月之后,这项裁决为何仍然重要
  • 读者须知的几个要点

在高庭2025年12月22日的裁决中,拿督斯里纳吉(Datuk Seri Najib Razak)证明了他所依据的文件确实存在,却依然败诉。法院接受时任最高元首确曾发出一份关于居家服刑的「附加谕令」,但裁定该谕令并非依据《联邦宪法》(Federal Constitution)第42条有效行使特赦权,因此拒绝下令政府执行。

有关上诉已在2026年4月撤回,这项裁决因而维持有效;它也是理解2026年9月18日有条件特赦的重要背景。

法院被要求执行的是什么谕令

联邦直辖区赦免局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61次会议后,当局宣布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的12年刑期减至6年,罚款由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2024年4月1日,纳吉提出司法审核申请——这是高庭用以监督公共机构行为是否合法的程序。他指时任最高元首另外发出了一份允许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令,并要求法院发出履行令(mandamus),即强制公共机构履行法律责任的庭令。双方就准令问题一路争讼至联邦法院后,案件的实质聆讯由吉隆坡高庭法官 Alice Loke Yee Ching 审理。

宪法为特赦权设下的机制

裁决的关键在于宪法第42条。以下为条文大意:

  • 第42(1)条赋予最高元首权力,就联邦直辖区内的罪行给予赦免、缓刑及暂缓执行刑罚;第42(2)条则涉及刑罚的减免、暂停与减轻。

  • 第42(4)(b)条规定,有关权力须按赦免局的劝告行使。

  • 依据第42(5)条(并参照第42(11)条),联邦直辖区赦免局由总检察长、掌管联邦直辖区事务的部长,以及不超过三名受委任的其他成员组成。

  • 赦免局须在最高元首亲临并主持下开会(第42(8)条);在提出劝告之前,须考虑总检察长提出的任何书面意见(第42(9)条)。

判词也提到第40(1A)条(依劝告行事)以及第40(3)条。

六项裁定

  • 附加谕令确实存在:时任最高元首确曾发出该谕令。

  • 谕令无效。它既未在赦免局第61次会议上审议,也不是该会议的决定,因此不符合宪法第42条。

  • 政府既无权力也无责任执行该谕令,纳吉无权要求执行,法院拒绝发出履行令。

  • 有关附加谕令可视为「暂缓执行刑罚」(respite)而成立的论点不获接纳。第42条并没有把缓刑或暂缓执行排除在赦免局程序之外,该条文也不容许在赦免局会议以外作出决定。

  • 第二项理由是:马来西亚法律没有居家服刑的机制,居家服刑令无从执行。《1995年监狱法令》(Prisons Act 1995)第43条的凭执照释放,属于监狱总监的酌情权,与附加谕令所设想的安排并不相符。

  • 申请被驳回,法院不作讼费谕令。

审查程序,而不评断宽赦本身

马来西亚法院向来视宽赦特权为「不可审理」(non-justiciable)的事项:应否给予宽赦、以什么条件给予,法院不会重新审视。判词援引了与这一立场相关的案例,包括 Sim Kie Chon 案的高庭与最高法院判决、 Karpal Singh v Sultan of Selangor ,以及 Juraimi bin Husin v Pardons Board, State of Pahang & Ors 。

法官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挑战宽赦决定的是非或结果;二是本案的情形——申请人主动要求法院执行一项谕令,法院在执行之前,必须先查明宪法所定的程序是否已经遵行。法院裁定,在本案的事实下,不可审理原则并不适用。较早前,联邦法院已在2025年8月13日表明,附加谕令是否有效,应留待实质聆讯决定。

履行令的前提,是申请人享有明确的法律权利,而答辩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附加谕令既被裁定无效,两者都无从成立。

2026年9月之后,这项裁决为何仍然重要

纳吉在2025年12月29日提出上诉,其后于2026年4月初提交终止上诉通知,条件是不得重新提出上诉,且不作讼费谕令;Malay Mail引述法庭记录报道,上诉于2026年4月14日被注销。撤回的理由没有公开。

这项裁决传达的讯息是:在君主立宪制度下,宽赦特权必须通过宪法所定的机制行使,即赦免局开会、总检察长提出意见、最高元首亲自主持。根据官方公布,2026年9月18日的有条件特赦是在赦免局第64次会议上决定的,这正是法院认为附加谕令所欠缺的程序环节。至于第二项理由,即法律上没有居家服刑机制,律师之间仍有讨论;部分律师认为《1995年监狱法令》已经提供了途径。这个问题尚未再次提交法院,本文不持任何立场。

读者须知的几个要点

  • 本案的关键在程序,不在真伪:法院接受文件属实,但它没有经过赦免局。

  • 法院不会评断应否宽赦;但当有人要求法院执行一项谕令时,法院可以查核宪法所定的步骤是否已经遵行。

  • 「存在」与「有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履行令则须以明确的法律权利为基础。

  • 上诉一旦撤回,下级法院的判决即维持有效。

案件现况

截至2026年9月19日,这宗诉讼已经终结。另一方面,律师公会就2024年2月减刑决定提出的上诉仍在上诉庭待决(上诉庭于2026年7月31日宣布择日下判)。

参考案例与资料

  • Sim Kie Chon v Superintendent of Pudu Prison & Ors [1985] 2 MLJ 385; Superintendent of Pudu Prison & Ors v Sim Kie Chon [1986] 1 MLJ 494。

  • Karpal Singh v Sultan of Selangor [1988] 1 MLJ 64; Juraimi bin Husin v Pardons Board, State of Pahang & Ors [2002] 4 MLJ 529。

  • 联邦法院2025年8月13日的裁决,据载刊于 The Attorney General of Malaysia v Dato' Sri Mohd Najib bin Tun Haji Abdul Razak and another appeal [2025] 5 MLJ 944。

  • 《联邦宪法》第40(1A)、40(3)条及第42(1)、(2)、(4)(b)、(5)、(8)、(9)、(11)条;《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

  • The Edge刊载的高庭2025年12月22日判词;Malay Mail,2025年12月22日及23日;Malay Mail及The Star,2026年4月27日;The Star,2026年7月31日;Malay Mail及The Star,2026年9月18日及19日。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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