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典》下的抢劫与结伙抢劫
- 抢劫(第390条)。 如果犯案者为了偷窃或带走所偷财物,故意导致或企图导致他人死亡、受伤或被非法禁制,或令人害怕即时死亡、受伤或被非法禁制,偷窃即构成抢劫。勒索在受害人当着犯案者的面被迫害怕即时伤害时,也可构成抢劫。法典本身的例子包括骑摩托车抢夺手提包并在过程中致人受伤。
- 结伙抢劫(第391条)。 两人或以上共同进行或企图进行的抢劫,包括在场协助者。
- 刑罚。 第392至397条订明刑罚:抢劫、企图抢劫、在抢劫中致人受伤及结伙抢劫均可判监禁(许多情况下另可罚款或鞭刑)。结伙抢劫中有人犯谋杀罪(第396条)可判死刑或监禁。根据第397条,犯案者如持有或使用致命武器,或导致或企图导致严重伤害,除其他刑罚外还可被判鞭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附表一,抢劫罪属可无须逮捕令而逮捕的罪行,不能当然保释,也不可私了(not compoundable)。
枪械及其他武器罪行
- 《1960年武器法令》。 任何人没有执照或准证,不得管有、携带或使用武器或弹药(第3条)。违反者或违反执照条件,即属第8条下的罪行。该法令也涵盖为非法目的管有武器(第33条)、使用武器或仿制武器拒捕,以及在犯某些罪行时管有武器或仿制武器(第32条)。
- 《1971年枪械(加重刑罚)法令》。 该法令在涉及枪械时加重刑罚,涵盖:在犯“附表所列罪行”时开枪(第3条)、开枪时在场的同谋(第3A条)、在犯附表所列罪行或抢劫时展示或携带枪械(第4及5条)、仿制枪械(第6条)、贩卖枪械(第7条)、非法管有(第8条),以及与非法管有枪械者结伴(第9条)。附表所列罪行包括抢劫、勒索、拒捕、逃离合法羁押、绑架及破门入屋。
- 自2023年起不再有强制死刑。 《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令》自2023年7月4日起,把第3、3A及7条的死刑改为长期监禁及鞭刑。
刀具及腐蚀性物质等其他武器受其他法律规管;参阅我在公共场所携带刀具或武器被抓。
保释
- 《枪械(加重刑罚)法令》下的罪行: 不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不得批准保释(第12条)。
- 抢劫及其他不可保释罪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88条,由警区主管或法院酌情决定。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当事人犯了可判死刑、终身监禁或最高40年监禁的罪行,则不得批准保释;但法院仍可释放未满16岁者、女性或患病体弱者。
- 如获准保释,法院也可根据第388A条下令佩戴电子监控器。参阅保释期间可以出国吗?及保释期间错过出庭日期。
调查、提控与审讯
- 逮捕与扣押。 被捕后,警方如需扣留超过24小时,须把嫌犯带到推事面前(《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参阅扣押令如何运作及被捕时的权利。
- 口供。 警方可根据第112条录取口供。录口供前先寻求法律意见;参阅根据第112条向警方录口供。
- 由哪个法庭审理。 地庭可审理《枪械(加重刑罚)法令》下除第3及3A条以外的所有罪行;第3及3A条的罪行由高庭审理,而检察官也可要求该法令下的任何案件在高庭审理(第10及11条)。
- 审讯。 控方须先证明其案。常见争议包括指认证据、搜查与扣押是否合法、武器或证物的保管链、知情与管有,以及每名被告在结伙罪行中的角色。也可能向检察官提交陈情或进行认罪协商;参阅认罪协商如何运作。
- 判刑。 在法律允许的刑罚范围内,求情很重要:年龄、背景、角色、合作程度及案情。
上诉
由推事庭或地庭上诉至高庭,须在裁决后14天内提交上诉通知(《刑事诉讼法典》第303A及307条)。认罪后,上诉只限于刑罚的轻重或合法性(第305条)。进一步上诉可至上诉庭,部分案件可至联邦法院;参阅马来西亚的上诉如何运作。
法律与官方资料
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截至2023年7月4日的更新文本):《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1960年武器法令》(第206号法令)、《1971年枪械(加重刑罚)法令》(第37号法令)、《刑事诉讼法典》(第593号法令)及《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令》(第846号法令)。
常见问题
抢劫控状可以保释吗?
抢劫罪不能当然保释,因此由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88条酌情决定。法院会考虑控状及案情;某些类别的被告,例如未满16岁者、女性及患病体弱者,即使面对严重控状也可能获释。
《枪械(加重刑罚)法令》下的罪行可以保释吗?
不可以。该法令第12条规定,被控该法令下罪行的人不得获准保释。
枪械罪仍是强制死刑吗?
不是。自2023年7月4日起,《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令》已把《枪械(加重刑罚)法令》第3、3A及7条的死刑改为长期监禁及鞭刑。
抢劫与结伙抢劫有何分别?
结伙抢劫是由两人或以上共同进行或企图进行的抢劫,包括在场协助者,刑罚比一人抢劫更重。
上诉期限是多久?
由推事庭或地庭上诉,一般为裁决后14天。期限很严格,请立即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