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扣留令是县庭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批准为调查而超过24小时的扣留。
- 最长期限视罪行而定:4 + 3天,或7 + 7天。
- 县庭法官可以拒绝或缩短扣留,并须记录理由。
- 律师可以反对扣留,高庭可以复审不当的命令。
"扣留令"(reman)指警方在头24小时之后,经县庭法官批准,继续扣留嫌疑人以进行调查。家属往往是在被捕后的隔天早上,看到亲人穿着扣留所衣服被带上法庭,才第一次接触到它。本文说明它如何运作,以及律师能做些什么。
警方何时可以申请扣留?
无逮捕令而被捕的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包括路程时间)被带到县庭法官面前(《联邦宪法》第5(4)条;《刑事诉讼法典》第28条)。如果调查看来无法在这段时间内完成,而且有理由相信指控有根据,警方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申请命令,继续扣留此人。
申请须附上调查日志记录的副本,由县庭法官决定扣留是否合理以及扣留多久。
扣留可以持续多久?
第117条规定了最长期限:
| 罪行 | 首次申请 | 再次申请 |
|---|---|---|
| 可判监禁少于14年 | 最多4天 | 最多3天 |
| 可判死刑或监禁14年或以上 | 最多7天 | 最多7天 |
这些是上限,并非必然。县庭法官可以批准较短期限,或完全拒绝扣留并释放此人,有时以警方保释释放。特别法令(如安全罪行法令)另有扣留规定,不在本文范围内。
县庭法官会考虑什么?
- 是否有理由相信指控有根据。
- 为何不继续扣留就无法完成调查。
- 警方还需要做什么(例如录取口供、追查其他嫌疑人或寻回物品)。
- 较短的期限是否已足够。
- 此人已被扣留多久,以及健康等个人情况。
县庭法官必须记录发出命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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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扣留令聆讯中能帮什么?
- 及早出席。 扣留令聆讯通常在早上于被捕地点附近的县庭进行。
- 质疑理由。 询问还有哪些调查未完成,为何需要扣留。
- 争取缩短期限或释放。 表示此人会在警方传召时到警局报到。
- 提出福利问题。 病情、用药需要或任何受虐待的投诉都应记录在案。
- 检查权利。 提出任何拒绝让其接触家人或律师的情况。
扣留令之后还可以挑战吗?
可以。高庭根据《刑事诉讼法典》拥有复审权,可审查下级法院所作命令的正确性、合法性或适当性。若扣留令缺乏正当理由或期限过长,律师可申请复审。实际上速度很重要,因为扣留期可能在申请获聆讯前就已结束。
家属应准备什么?
- 被扣留者的全名和身份证号码。
- 警局名称和调查官姓名(如知道)。
- 药物及病情相关的医生信。
- 记下被捕的时间和地点。
常见错误: 以为扣留是自动的、聆讯结束后才赶到、没有告诉法庭健康需要,以及把扣留视为有罪的迹象。扣留是调查的一部分,并不代表裁定此人犯了罪。
何时应咨询律师
被捕后立即咨询,让律师能出席第一次扣留令聆讯。你或你的家人可以联络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
常见问题
被扣留是否表示家人一定会被控?
不是。许多人在扣留后未被提控就获释,调查则继续或结束。
扣留期间可以探望吗?
家属探访由警方管控。律师通常可以会见被扣留者。
扣留可以超过最长期限吗?
根据第117条不可以。期满时若调查仍未完成,必须释放此人,但可要求其日后报到。
同一件事可以再次扣留吗?
重复或"连环"扣留是公认的问题;法院会审慎审查涉及同一事实的新申请。律师应提出这一点。
如果此人未满18岁呢?
《2001年儿童法令》另有保障措施。参阅青少年被捕时。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