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

新山劳资与不公平解雇律师

新山客户的劳资与不公平解雇案件通常如何进行、由哪些法院审理,以及我们办事处的位置。

Chris & Partners 为新山的客户处理劳资与不公平解雇案件。事务所由 Dr Chee Hui Bing(徐惠彬) 领导,他是执业律师,也曾是执业医生。我们以英语、马来语及中文提供服务。

审理此类案件的法院

  • 新山工业法庭:雇佣及不公平解雇案件

一般流程

  1. 被解雇的雇员可在解雇后60天内向工业关系局提出不公平解雇申诉。
  2. 首先会进行调解会议。
  3. 如未能和解,案件可转介至工业法庭。
  4. 工业法庭裁定解雇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新山的办事处

新山(Setia Tropika)
No. 8-01, Jalan Setia Tropika 1/29, Taman Setia Tropika, 81200 Johor Bahru, Jo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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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不公平解雇的申诉须在多久之内提出?

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被解雇的雇员必须在解雇后60天内,向最近的劳资关系总监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诉。首先会召开调解会议,如果未能和解,案件可被转介至工业法庭。

“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是什么意思?

工业法庭采用 Wong Chee Hong v Cathay Organisation [1988] 1 MLJ 92 的两阶段测试。第一,雇主是否证明了不当行为或其他理由?举证责任在雇主。第二,解雇是否为相称的惩罚?初次的轻微过失很少构成正当理由;最后书面警告或降职可能更为恰当。

限制营业条款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般不可以。《1950年合约法令》第28条规定,限制营业的协议无效,只有少数例外,例如出售商誉或解散合伙。保密和不招揽的义务仍可能可以强制执行。

相关指南

每宗案件情况不同,所需时间视法院及当事人而定。本页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劳资与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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