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60天期限:严格且不留余地
- 逐步程序
- 推定解雇
- 对雇主:为第20条索偿抗辩
- 咨询
- 相关文章
谁受《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保障?
2020年修订后,马来西亚几乎所有雇员不论薪金都受保障。保障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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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界的正式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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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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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合约雇员(实质上属长期职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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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佣金、日薪或按件计酬的雇员
保障一般不包括:独立承包人(真正的自由职业者)、联邦/州政府雇员(另由公共服务审裁庭处理),或某些类别的家庭佣工。
“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是什么意思?
劳资法庭适用 Wong Chee Hong v Cathay Organisation [1988] 1 MLJ 92 一案的两阶段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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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证明了不当行为或其他理由?举证责任在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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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的惩罚是否相称?即使不当行为已获证明,解雇也必须相称。初犯的轻微过失很少构成解雇的正当理由;最后书面警告或降职可能更恰当。
后来被裁定为不公平解雇的常见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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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表现欠佳为由解雇,但没有适当的表现改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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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假/怀孕期间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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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提出正当申诉而报复性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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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解雇”:雇主持续违约,迫使员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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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真正冗员的情况下,以裁员为名行解雇之实
60天期限:严格且不留余地
第20(1A)条规定,陈情必须在解雇日期起60天内提出。时效从以下时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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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而非收到)解雇信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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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采取明确显示解雇的行动时,例如取消门卡、告诉同事“X 已不再在这里工作”
若第60天是周末或公共假期,期限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否则,逾期提出的陈情很少被接受;总监只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期限。
逐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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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步:在劳资关系局提出陈情(表格1),说明解雇情况及所寻求的补救(复职及/或赔偿)。提出陈情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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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步:调解:劳资关系局官员在30至90天内安排调解。您与雇主(可选择带律师)出席。大多数案件在此阶段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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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步:转介劳资法庭:若调解失败,总监将案件转介劳资法庭(一般在3至12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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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步:提堂及交换诉状:案情陈述书(您)、答辩陈述书(雇主)、反驳书、证人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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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步:审讯:通常为1至3天,由劳资法庭主席审理。双方提出证人及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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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步:裁决:审讯后3至12个月发出书面裁决。法庭命令复职、赔偿或驳回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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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步(可选):司法审查:任何一方可在90天内,以有限的理由(Wednesbury 不合理、法律错误、违反自然公正)向高庭申请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劳资法庭可判给什么?
复职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30(6A)条允许法庭命令雇员复职原职。实际上复职很少见,一般少于5%的裁决,因为到案件审理时,双方的互信已经瓦解。若拖延时间短或雇主行为恶劣,复职较为常见。
欠薪
《2007年劳资法庭(裁决)条例》将欠薪上限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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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雇员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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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雇员12个月
欠薪会按减轻损失的收入(解雇后所赚取的任何薪金)及助成过失扣减。
代替复职的赔偿
若没有命令复职,法庭一般按每服务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赔偿。部分裁决对长期服务的雇员采用递增标准,最高每年1.5个月。
参考总裁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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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雇员,服务2至3年:总额 RM 30,000 至 RM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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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雇员,服务5至10年:RM 80,000 至 RM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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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层,服务10年以上:RM 200,000 至 RM 800,000 或以上
推定解雇
推定解雇是指雇主的行为根本地违反雇佣合约,迫使雇员辞职。雇员随后可根据第20条提出索偿,如同被解雇一样。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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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单方面减薪或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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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的骚扰或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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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约以外强制调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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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福利、停车位、办公室或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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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不支付法定工资
门槛很高:雇员必须证明违约是根本性的、触及合约的根本。法院常将推定解雇索偿视为普通辞职而驳回。
对雇主:为第20条索偿抗辩
如果您是面对第20条索偿的雇主,关键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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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一切:表现评估、书面警告、事故报告、已签署的纪律调查会议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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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当行为解雇进行内部调查:没有这样做往往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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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自然公正:通知雇员所受的指控,给予回应的机会、传召证人的机会,以及由不偏不倚的人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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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相称性:即使不当行为已获证明,惩罚也必须与过失相称。
我们同时代表雇员及雇主。(在每宗纠纷中,本所只代表一方,不存在利益冲突。)
咨询
60天的时效很快就过。如果您刚被解雇,请今天联络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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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60 17-702 2800
更多资料,请参阅我们的雇佣法业务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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