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案件一览
- 背景与案情
- 法院面对的争议
- 判决与理由
- 本案为何在2026年仍然重要
- 常见问题
案件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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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 A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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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2007] 1 MLJ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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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马来西亚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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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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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医疗疏忽
背景与案情
原告 Foo Fio Na 于1982年7月在车祸中颈部受伤,由第一被告、骨科医生 Dr Soo Fook Mun 治疗。她在一次把脱位颈椎复位的手术后翌日瘫痪,审讯法官接受她事前没有获告知瘫痪的风险。
初审法院适用传统的 Bolam 测试(源自 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1 WLR 582):若医生依照一个负责任的医学意见群体所接受的恰当做法行事(包括决定披露什么),便没有疏忽。据此,索偿在初审时失败。
法院面对的争议
上诉的主要问题是:马来西亚法律在医生告知病人风险的义务上,应继续适用 Bolam 测试,还是应采用另一个更以病人为中心的标准来规管风险披露。
判决与理由
联邦法院裁定,披露重大风险的义务由法院决定,而不是由医学界决定。法院采纳 Rogers v Whitaker [1992] 175 CLR 479 的测试:医生必须披露任何一名处于病人位置的合理病人会重视的重大风险,或医生知道或理应合理地知道该特定病人会重视的重大风险。
套用该测试,没有向 Foo Fio Na 披露瘫痪风险,构成违反责任。
本案为何在2026年仍然重要
对执业者和病人而言,Foo Fio Na 案有三项持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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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披露以病人为主导,而非以医学界为主导。重要的是一名合理病人想知道什么,而不是医学界通常披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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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am 仍然存在,但只适用于诊断及治疗。在临床诊断及治疗的标准方面,法院继续适用经 Bolitho v City and Hackney HA [1998] AC 232 修正的 Bolam 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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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很重要。医生应记录所讨论的具体风险、所提供的替代方案及病人的反应,尤其是在风险罕见但严重的情况下。
对我们的客户而言,在任何涉及未取得知情同意或未披露重大风险的医疗疏忽索偿中,这是我们援引的主要判例。
常见问题
Foo Fio Na 案是否在马来西亚取代了 Bolam 测试?
没有,只是在风险披露方面。诊断及治疗的标准仍适用(经 Bolitho 修正的)Bolam 测试。Foo Fio Na 案只是改变了告知风险义务的测试。
在 Foo Fio Na 案下,什么是重大风险?
一名处于病人位置的合理病人会重视的风险,或医生知道或理应合理地知道该特定病人会重视的风险。这个门槛以病人为中心,而非以医学界为中心。
Foo Fio Na 案是否适用于政府医院?
是的。这项义务适用于所有医生,不论他们在私人还是公共医疗机构工作。政府医生同样有披露重大风险的义务。
根据 Foo Fio Na 原则,我有多长时间可以起诉?
一般为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第6A条的知悉日期规则只适用于不涉及人身伤害的疏忽索偿,因此不会延长人身伤害索偿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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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oo Fio Na 案是否在马来西亚取代了 Bolam 测试?
没有,只是在风险披露方面。诊断及治疗的标准仍适用(经 Bolitho 修正的)Bolam 测试。Foo Fio Na 案只是改变了告知风险义务的测试。
在 Foo Fio Na 案下,什么是重大风险?
一名处于病人位置的合理病人会重视的风险,或医生知道或理应合理地知道该特定病人会重视的风险。这个门槛以病人为中心,而非以医学界为中心。
Foo Fio Na 案是否适用于政府医院?
是的。这项义务适用于所有医生,不论他们在私人还是公共医疗机构工作。政府医生同样有披露重大风险的义务。
根据 Foo Fio Na 原则,我有多长时间可以起诉?
一般为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第6A条的知悉日期规则只适用于不涉及人身伤害的疏忽索偿,因此不会延长人身伤害索偿的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