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忽

同意不只是一张表格:致命鼻窦手术后医生与医院均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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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手术前后发生了什么
  • 上诉的三个问题
  • 同意无效,医院也有本身的责任
  • 评析:同意是一个过程,医院不能置身事外
  • 给病房与董事会的实务要点
  • 案件现况

同意书上的签名,只能证明有人签了一份表格,并不能证明病人或替病人作决定的家属,真正明白自己在选择什么。在 Dr Chandran a/l Gnanappah v Gan See Joe & Anor and another appeal [2025] 5 MLJ 216 一案,上诉庭驳回一名耳鼻喉专科医生的上诉,案件源自一宗致命的鼻窦手术;私人医院的上诉则只获部分批准。根据已发表的判词评论,上诉庭裁定医院本身也负有确保取得有效同意的责任。

手术前后发生了什么

以下案情取自一家律师事务所发表的判词分析。2014年3月下旬,病人因神经系统症状入住一家私人医院,电脑断层扫描显示他患有全鼻窦炎,即所有鼻窦都发炎。当晚,耳鼻喉专科医生还没有与家属商谈,就已向病人的保险公司申请担保信(guarantee letter),建议进行功能性内窥镜鼻窦手术。

第二天与家属简短讨论后,手术在当天下午进行;据报道,当时距离开始使用抗生素只有约17小时,而专家证据倾向认为至少应等24小时。术后病人神志混乱,须插管并送入加护病房。他其后转到政府医院,磁共振扫描证实患上严重脑膜脑炎,即脑部及脑膜发炎。他在2014年4月底去世。

死者的遗产管理人提出诉讼。高庭裁定外科医生和医院都须负责,据报道判给赔偿连同堂费约124万令吉,医院有权向外科医生追讨其中八成。

上诉的三个问题

家属的同意是否有效?若无效,这项缺失是否导致病人死亡?外科医生并非医院雇员,而是依据书面顾问合约行医的独立承包者,医院是否仍须负责?

同意无效,医院也有本身的责任

同意。 据报道,上诉庭认定外科医生在征询家属之前已经决定动手术。他没有说明这是一项非紧急的选择性手术,没有说明手术有显著风险,也没有说明继续以抗生素作保守治疗是较安全的替代方案。因此,家属的同意并非知情同意,也就无效。有关原则源自 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 Anor [2007] 1 MLJ 593:重大风险是否已经告知,由法院判断,而不是单凭医学界自行认定。

因果关系。 据报道,上诉庭采用若非测试(but-for test),也就是问:如果没有这项失责,损害是否仍会发生。家属若获得适当的说明,就不会同意手术,病人的死亡本可避免。

医院。 转承责任是指雇主为雇员的过失负责。由于合约订明外科医生是独立承包者,须自行承担疏忽责任并自行投保,据报道这项主张不获接纳。然而,医院仍因不可转委的责任而须负责;这种责任即使把工作交托他人,也始终留在医院身上。联邦法院在 Dr Kok Choong Seng & Anor v Soo Cheng Lin and another appeal [2018] 1 MLJ 685 一案接纳了这项原则。在 Siow Ching Yee v Columbia Asia Sdn Bhd [2024] 3 MLJ 66 一案,联邦法院以四比一的多数裁定,《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及服务法令》(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Act 1998)显示,私人医院无论聘用或委托何人,仍须为病人的治疗与照护负责。

据报道,上诉庭援引上述案例,认定该法令及其2006年条例把确保取得有效同意的责任加在医院本身。病人处于弱势并由医院照护,这项工作交给了外科医生,而外科医生疏忽行事。

弥偿。 医院上诉得直的部分,涉及责任分担。据报道,上诉庭依据《1956年民事法令》(Civil Law Act 1956),把医院可向外科医生追讨的弥偿由八成提高至全数,理由是外科医生在医院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失实陈述取得家属的同意。

评析:同意是一个过程,医院不能置身事外

Siow Ching Yee 案原本涉及急诊部门,这项裁决把它延伸到选择性手术的同意程序。按此推论,医院不能靠合约把同意程序的责任推出去,不过,一份草拟妥善的顾问医生合约,仍可让医院取得全数弥偿。

法院也要求风险告知必须具体,不能流于笼统。在 Tan Sri Datuk Seri Mohd Hussein bin Abd Hamid v Gleneagles Hospital (Kuala Lumpur) Sdn Bhd 一案,上诉庭裁定,笼统地提醒可能出血,并不涵盖膝关节镜手术中腘动脉受损这项独立的风险;这项风险虽然罕见,却属重大。

给病房与董事会的实务要点

  • 病人与家属: 要问清楚手术是紧急还是可以选择的、具体风险是什么,以及不动手术会怎样。医生拿定主意之后才来征求的同意,未必是有效的同意。

  • 医生: 时间点和记录都很重要。本案中,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申请早于与家属的讨论,成了不利的证据。应说明具体风险,并记录讨论过的替代方案。

  • 美容医疗从业者: 美容医疗几乎都属选择性程序,不做治疗始终是选项之一,应当纳入讨论。

  • 医院: 据报道,同意程序属于不能转委的法定责任。应稽核院内如何取得同意,并检讨顾问医生合约中的弥偿与保险条款。

案件现况

所参考的资料没有载明裁决的确实日期,也没有说明是否有任何一方已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

参考案例与资料

  • Dr Chandran a/l Gnanappah v Gan See Joe (suing as the 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 of Gan Hong Wee, deceased) & Anor and another appeal [2025] 5 MLJ 216(上诉庭;上诉庭法官 Supang Lian、Wong Kian Kheong 及 Faizah Jamaludin)

  • Siow Ching Yee v Columbia Asia Sdn Bhd [2024] 3 MLJ 66(联邦法院); Dr Kok Choong Seng & Anor v Soo Cheng Lin and another appeal [2018] 1 MLJ 685(联邦法院); 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 Anor [2007] 1 MLJ 593(联邦法院)

  • Tan Sri Datuk Seri Mohd Hussein bin Abd Hamid v Gleneagles Hospital (Kuala Lumpur) Sdn Bhd (上诉庭)

  • 《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及服务法令》第31(1)(d)条及其2006年条例第47条;《1956年民事法令》第10条(条文编号依据已发表的评论)

  • LexisNexis MLJ Alerts,2025年8月;Mah Weng Kwai,2025年7月23日;Shearn Delamore & Co,2026年1月30日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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