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加重损害赔偿是什么,不是什么
- 加重损害赔偿何时应适用于医疗疏忽
- 上诉庭的关注
- 对索偿者:正确申辩加重赔偿
- 对医院被告:挑战夸大的加重赔偿诉状
- 有待联邦法院的厘清
上诉庭最近指出,加重损害赔偿在马来西亚医疗疏忽诉讼中“几乎已成常态”。2025年 Bukit Tinggi Hospital v Navin Sharma [2025] MLJU 3236 一案的判决,呼吁联邦法院厘清这项原则。在联邦法院作出厘清之前,执业律师和医学界应了解这项原则实际涵盖什么,以及界限在哪里。
加重损害赔偿是什么,不是什么
加重损害赔偿是在一般损害赔偿之外判给的补偿性损害赔偿,用以反映被告不当行为的方式对感情或尊严造成的额外伤害。它有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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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损害赔偿:对主要伤害(痛苦、苦楚、生活乐趣的丧失、未来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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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性(惩罚性)损害赔偿:旨在惩罚被告而非补偿索偿者;只限于非常有限的类别(政府的压迫性行为、为谋利而蓄意的不当行为、法规授权)
加重损害赔偿是补偿,不是惩罚。这个区别很重要,因为在医疗疏忽的情境中,行为通常既非恶意也非蓄意,而只是疏忽,难以套入传统意义上的加重赔偿。
加重损害赔偿何时应适用于医疗疏忽
正确适用这项原则,需要被告有实质加重索偿者情感伤害的行为,而不只是坏结果。在医疗疏忽中,这类行为可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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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医生或医院隐瞒疏忽行为,令病人得不到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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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承认:即使面对明确证据仍持续否认错误,迫使索偿者通过诉讼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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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记录:更改医疗记录以支持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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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攻击索偿者:公开发表质疑索偿者诚实或动机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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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记录:不当扣留本可帮助提出索偿的医疗记录
在这些以行为为基础的类别以外,加重赔偿的诉状有被剔除的风险。基本疏忽本身,无论多严重,都不应因此产生加重损害赔偿。那是一般损害赔偿的作用。
上诉庭的关注
上诉庭在2025年指加重损害赔偿“几乎已成常态”,反映出两种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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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偿者的诉状惯常加入加重赔偿,而不论行为要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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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法院有时将加重赔偿当作一般损害赔偿的附加金额判给,而没有另外分析支持它的行为
法院呼吁联邦法院加以厘清。在此之前,执业律师应预期上诉法院会更严格地审视加重赔偿的判决,若行为基础没有在基本疏忽以外另行申辩及证明,便会将之撤销。
对索偿者:正确申辩加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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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申辩基本的疏忽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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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支持加重赔偿的具体行为(隐瞒、否认、篡改、公开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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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该行为造成的额外伤害(超出一般痛苦的情绪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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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可比较的案例,量化加重赔偿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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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支持:证人陈述、文件,以及关于额外心理伤害的专家报告
对医院被告:挑战夸大的加重赔偿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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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剔除只指称结果而没有指称行为的加重赔偿诉状(《2012年法庭规则》第18号命令第19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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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讯中,要求索偿者指明所依赖的具体行为及具体的额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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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时,若加重赔偿被当作附加金额判给,就缺乏另行的行为裁断提出质疑
有待联邦法院的厘清
当联邦法院处理这项原则时,可能的方向是:(a) 重申加重赔偿需要行为,而非结果;(b) 就赔偿金额范围提供指引;(c) 可能区分真正意义上的加重赔偿,与反映伤害严重程度的“提升”赔偿。执业律师应为更严格的要求作准备,而不是预期这项原则会扩大。
另请参阅:Bukit Tinggi Hospital v Navin Sharma:2025年损害赔偿的重新校准|马来西亚医疗疏忽律师
常见问题
我可以在马来西亚就医疗疏忽起诉医生或医院吗?
若医疗服务提供者未达到所要求的注意标准,而该失误造成伤害,便可能提出索偿。每宗案件都取决于记录、专家证据、因果关系及时效。
是否需要医学专家证据?
医疗疏忽索偿往往需要专家意见,以评估注意标准、违反、因果关系及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