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疏忽

超出执照范围:医生无 LCP 从事医美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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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美容医疗的资格认证制度
  • 一个鼻部植入物、两次手术与其后的矫正
  • 资格、失责与因果关系
  • 裁决:病人同意,也不能扩大医生的执业范围
  • 评析:阻吓的讯号越来越强
  • 给病人、从业者与诊所东主的实务要点

2024年11月15日,吉隆坡高庭谕令一名从事美容医疗的普通科医生支付惩戒性赔偿,原因是法院认定,这名医生所做的鼻部植入物手术,超出了本身美容医疗资格认证的范围。这宗 Adam bin Hamil v Dr Chiam Tee Kiang [2024] MLJU 3311; [2025] 2 MLRH 1 案(高庭法官 Roz Mawar Rozain)给美容医疗界的讯息很清楚:病人的意愿,并不会扩大医生获准执行的范围。

美容医疗的资格认证制度

注册医生若要提供美容医疗程序,须遵守卫生部的《注册医生美容医疗执业指南》(Guidelines on Aesthetic Medical Practice for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s)。指南分三章:第一章适用于普通科医生,第二章适用于非外科的专科医生(medical specialists),第三章适用于外科专科医生(surgical specialists)。通过认证的医生,会获卫生部医疗执业组(Medical Practice Division)发出资格认证及执业权限函件(Letter of Credentialing and Privileging,简称LCP),并列入全国美容医疗执业医生名册。

这里有一点必须说准确。按所参考的资料,LCP 出自卫生部的指南,属于行政上的资格认证制度,而不是《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及服务法令》(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Act 1998)本身的规定。该法令管的是另一回事: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须注册或领取执照。

一个鼻部植入物、两次手术与其后的矫正

原告因原有的鼻部植入物到一家美容诊所求诊。被告是持有第一章 LCP 的普通科医生,以植入物有外露和感染的风险为由,建议取出植入物。原告不同意,希望保留。2021年5月,被告改为修剪植入物,并移植取自耳朵的软骨。由于肿胀和感染持续,被告在2021年7月再做一次修剪手术。原告其后另寻医生,在2021年12月接受矫正手术,之后还接受重建和激光治疗。

资格、失责与因果关系

法院要裁断的是:依指南第一章,被告是否有资格做这些手术;被告是否违反了谨慎责任;以及这些手术是否造成损害。

裁决:病人同意,也不能扩大医生的执业范围

法院批准原告的部分索偿。法院裁定,第一章 LCP 只容许基本的美容医疗程序,修剪植入物并移植耳软骨已超出这个范围。

判决有三点值得留意。第一,医生既然以有资格做鼻部植入物手术的姿态示人,就须按美容外科专科医生的标准来衡量;做超出本身资格的手术,被视为根本性的失责。第二,被告没有告诉病人其资格认证的限制,损害了病人的知情选择;法院在告知责任方面援引了 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 Anor [2007] 1 MLJ 593 和 Rogers v Whitaker (1992) 175 CLR 479。第三,病人的同意,甚至病人的坚持,都不能授权医生超出获准的执业范围行事。法院认定有关手术令原告的情况恶化,因果关系成立。

为表明不认同被告的行为,法院判给10万令吉惩戒性赔偿;这类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和阻吓,而不是补偿。一般赔偿为15万令吉。连同特别赔偿和未来医疗费,据报道赔偿额约为34万令吉;各方发表的摘要所列总额不一,看来取决于是否计入堂费。截至2026年9月19日,所参考的资料没有关于上诉结果的记载。

评析:阻吓的讯号越来越强

《马来邮报》(Malay Mail)在2025年7月30日报道吉隆坡地庭的一项裁决,报道没有披露当事人姓名。案情涉及2020年在八打灵再也一家无执照中心进行的丰胸填充剂注射,施打的医生没有 LCP。填充剂被说成是纯玻尿酸,化验结果却显示主要成分是硅胶,病人其后须动三次手术。据报道,地庭判给80万令吉惩戒性赔偿和8万5000令吉一般赔偿,另加特别赔偿和堂费。报道指出,法官认为高庭在2024年11月判给的10万令吉不足以起阻吓作用,并裁定在没有披露资格不足的情况下取得的同意无效,同时判该中心的东主和公司与医生一同负责。这项裁决是否已被上诉,目前不得而知。

谨慎责任也不限于医生。Kevin Wu & Associates 的评论(Mondaq,2023年3月13日)谈到2020年的 Teng Ngit Yoong v Liew Nyok Fen 一案,案中为顾客做化学换肤的美容师,被裁定对顾客负有谨慎责任。

媒体报道过的事故也是背景之一。《星报》(The Star)在2020年10月报道,一名23岁女子在蕉赖一家美容院接受抽脂时死亡,该美容院据报没有进行医疗程序的执照;东主一度被扣留,其后获准以警方担保释放。所参考的资料没有记载该事件引起任何提控、定罪或民事判决。2023年8月9日,CodeBlue 报道马来西亚医药协会(Malaysian Medical Association)呼吁对美容及医美行业加强执法。

给病人、从业者与诊所东主的实务要点

  • 病人: 接受任何美容医疗程序之前,先查阅全国名册,并问清楚医生的 LCP 属于哪一章。持有 LCP 的普通科医生不是整形外科医生,美容院也不是进行医疗程序的地方。

  • 美容医疗从业者: 清楚自己所属章节的界限,超出范围的个案应当婉拒或转介。病人坚持,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 一般医生: 要告诉病人你的资格认证涵盖什么、不涵盖什么。没有披露,可能令同意无效。

  • 专业责任保险: 保单未必承保超出执业范围的工作,也未必承保惩戒性赔偿,应查阅保单条文。

  • 诊所东主与医院: 按所提供的程序逐一核实每名医生的 LCP,并确保场所已妥为注册或领有执照。在2025年那宗案件中,据报东主和公司与医生一同被判须负责。

参考案例与资料

  • Adam bin Hamil v Dr Chiam Tee Kiang [2024] MLJU 3311; [2025] 2 MLRH 1(吉隆坡高庭,2024年11月15日)

  • 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 Anor [2007] 1 MLJ 593(联邦法院); Rogers v Whitaker (1992) 175 CLR 479

  • Teng Ngit Yoong v Liew Nyok Fen (2020年),见 Kevin Wu & Associates 的评论,Mondaq,2023年3月13日

  • 卫生部《注册医生美容医疗执业指南》;《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及服务法令》

  • Malay Mail,2025年7月30日;The Star,2020年10月19日及22日;CodeBlue,2023年8月9日

  • eLaw 案例摘要;律师事务所 Mah Weng Kwai 及 RDS 发表的法律评论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资料截至2026年9月19日,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因此产生律师与当事人关系。法院裁决可能被上诉,法律亦可能修订;如有具体问题,请就个人情况另行咨询律师。— Chri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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