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纠纷

某公司欠我钱,我可以用第466条通知及清盘程序讨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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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第466条产生无力偿债的推定。
  • 把通知留在注册办事处,等待21天。
  • 在通知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呈请。
  • 债务须超过规定数额,且应无争议。
  • 呈请的影响极大,务必谨慎使用。

某公司几个月来对您的发票置之不理。您听说"第466条通知"可以逼它付钱。这确实可能有效,但这是针对无力偿债的严厉手段,不是普通的追债诉讼。

第466条怎么说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公司被视为无力偿债(第466(1)条):

  • (a) 法定索债:公司所欠款项超过部长规定的数额,债权人以留置于公司注册办事处的方式送达索债通知,而公司在21天内疏于偿还,或未能提供令债权人满意的担保或和解;
  • (b) 执行未获清偿:根据有利于债权人的判决进行的执行,全部或部分未获清偿;或
  • (c) 证明无力偿债:法院在考虑公司的或有及未来负债后,信纳公司无力偿债。

无力偿债是清盘理由之一(第465(1)(e)条),债权人可提出呈请(第464(1)(b)条)。

六个月期限

依据该通知提出的清盘呈请,必须在通知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第466(2)条)。错过了就须重新开始。

规定数额

最低债额由部长命令规定,并曾多次更改。依赖通知前请查核现行数额;公司委员会、破产局及官方宪报是依据来源。

何时适合,何时不适合

适合:明确且已确定金额的债务,例如已交付且从未被争议的货品的未付发票,或判决债务。

有风险:公司已提出真正的争议,例如关于瑕疵、抵销或欠款数额。若债务基于实质理由真诚地受到争议,法院可禁止该呈请,并可命令债权人承担诉讼费。在这种情况下,应先起诉追债;参阅简易判决。

呈请对公司的影响

呈请一经提出,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公司财产的处置均属无效(第472(1)条),实际上银行也常冻结账户。这种压力正是公司往往会付款的原因,也是滥用会被严肃看待的原因。

实际步骤

  1. 确认债务已到期且无争议,并超过规定数额。
  2. 通过官方公司查册核实注册办事处地址。
  3. 仔细准备通知:金额、依据及21天的要求。
  4. 把通知留在注册办事处,并保留送达证明。
  5. 记下21天及六个月的期限。

例子

威省一家供应商向一家制造公司交付机械零件,对方已收货且从未投诉。在发出律师信后,供应商在其注册办事处送达第466条通知。公司在21天内付款。

常见错误

  • 对有争议的索偿使用第466条通知。
  • 送达至营业地址而不是注册办事处。
  • 加入不明确应付的利息或费用。
  • 让六个月期限过去。

何时应咨询律师

在送达通知之前,以及提出任何呈请之前。请参阅民事诉讼、我们的追债指南,或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可以对个人使用第466条吗?

不可以。它只适用于公司,个人则根据破产法处理。

我需要先取得判决吗?

采用第466(1)(a)条的通知途径不需要。采用执行未获清偿的途径则需要判决。

如果其他债权人也加入呢?

在清盘中,债权人一般按法定优先次序分配资产,因此提出呈请不代表您能全数收回。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2016年公司法令》(第777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2. 马来西亚破产局(MdI):企业破产与清盘
  3.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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