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与作证

不记得或不知道的时候,可以直接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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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属实的“我不记得”或“我不知道”是恰当的回答。
  • 虚假地声称不记得是不诚实的,也可能构成作伪证。
  • 分清“不知道”和“不记得”。
  • 说出你记得的部分,并说明确定程度。
  • 在法庭准许下,当时写下的记录可帮助唤起记忆。

许多证人觉得每个问题都必须有答案,担心“我不记得”听起来像在回避。其实,只要属实,这是证人能给出的最重要回答之一。本文说明何时恰当,以及为何绝不能用它来回避问题。

“我不记得”是可以接受的回答吗?

可以,只要属实。证人宣誓或郑重声明会说真话。若你不记得某件事,真实的回答就是不记得。法庭明白记忆会淡忘,尤其是审讯在事发多年后才进行。

法庭不能接受的是证人为了回避尴尬问题而假装不记得。这是不诚实的。根据《刑事法典》,作伪证包括作出你知道或相信是虚假的陈述,这可包括虚假地声称不记得。法官也会察觉“选择性记忆”:对有利的细节记得清清楚楚,对不利的却完全不记得。

“我不知道”和“我不记得”有什么分别?

  • “我不知道”表示你从来没有这项资讯。例如:“你知道被告买那辆车付了多少钱吗?”“我不知道。”
  • “我不记得”表示你曾经知道或看过,但现在想不起来。例如:“那天你几点离开办公室?”“我不记得确切时间。”

请用准确的那一个。若大概记得,就照实说:“我想大约是傍晚6点,但不肯定。”

为什么乱猜更糟?

猜错的答案可能被文件或其他证人证明是错的,然后被用来指你其他证供也不可靠。诚实的“我不肯定”能保护你其余的证供。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155条,对方也可用先前不一致的陈述质疑你的可信度,因此与陈述书矛盾的随意猜测可能带来麻烦。

文件能帮我回忆吗?

有可能。《1950年证据法令》第159条允许证人在接受讯问时,借助在事发当时或其后不久写下的文字(例如你自己的日记或电邮)唤起记忆。你可以说:“我不记得,但我那天的日记或许有帮助。”是否可以查看,由律师和法庭决定;第161条也赋予对方查看该文字的权利。

实际上应怎样回答?

  1. 先想再答。 花点时间;不要反射性地说“我不记得”。
  2. 说出你记得的部分:“我记得那个会议,但不记得谁先到。”
  3. 准确表达不确定程度:“大约”“我想”“我不肯定”。
  4. 不要因压力而改变答案,除非你的记忆真的改变了;若改变了,要解释原因。
  5. 保持一致:若你说过不记得某事,之后就不要在没有解释的情况下详细描述它。

需要准备什么?

  • 审讯前重看自己的陈述书和文件;请参阅上庭前应重看哪些文件。
  • 记下记忆薄弱的地方并告诉律师,避免陈述书表现出比实际更高的确定性。

常见错误

  • 为了显得帮得上忙而乱猜。
  • 用“我不记得”逃避令人尴尬的事实。
  • 滥用这句话,连清楚记得的事也这样说。
  • 在陈述书中声称自己其实没有的确定性。
  • 看了对方的文件后突然记起大量细节,却没有解释。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你发现证人陈述书表现出比实际更高的确定性,请在审讯前告诉律师以便更正。若你是证人,担心自己的回答会对自己不利,请寻求独立法律意见。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法官会认为我在隐瞒吗?

只要是真实且一致的,就不会。法官预期诚实的人会有记忆空白。

不确定的问题都可以说“我不记得”吗?

只有在属实时才可以。若记得一部分,就说出记得的部分。

如果我在聆讯后段才想起来怎么办?

告诉法庭:“我现在想起之前一个问题的一些事。”如实交代何时想起很重要。

我的律师可以叫我说“我不记得”吗?

不可以。任何人都不可叫你给出不实的回答。

“我想不起来”和“我不记得”一样吗?

实际上一样。用你习惯的简单字眼即可。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第三部分第十章:证人的讯问(第137至16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网
  2.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3.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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