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车祸索赔案件中,作证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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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你的警方报告通常会被拿来与庭上证供比较。
  • 审讯前重看报告、草图、照片及证人陈述书。
  • 诚实估计速度、距离和时间;不确定时要说明。
  • 准确描述伤势和损失,并附上记录。
  • 真实、一致的证供比显得肯定更重要。

车祸索赔是马来西亚法庭(包括新山和吉隆坡)最常见的民事案件之一。案件往往取决于短短几秒钟的经过,而人们要在几个月甚至几年后才回忆。无论你是司机、乘客还是独立证人,你在庭上说的话都可能非常重要。本文说明需要注意的事项。本文旨在让你熟悉法庭程序;你的证供必须真实。

为什么警方报告这么重要?

根据《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52条,涉及造成损坏或伤害的交通事故的司机,一般须向警方报案,通常在24小时内。请参阅马来西亚皇家警察(PDRM)有关报案的指引。这份报告往往是有关车祸最早的书面记录。

在交叉盘问中,对方通常会把你的证供与警方报告比较。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你可能会就先前的书面陈述被交叉盘问(第145条),而先前不一致的陈述可用来质疑你的可信度(第155条)。请参阅前后说法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

还会用到哪些文件?

  • 警方调查时绘制的草图及图例,显示位置、车道和碰撞点。
  • 车辆、现场及伤势的照片。
  • 行车记录仪或闭路电视录像(如有)。
  • 维修估价、理赔评估报告及收据。
  • 医疗报告及治疗记录。
  • 你的证人陈述书,在民事审讯中通常作为主问证据。

审讯前请重看律师交给你的文件。请参阅上庭前应重看哪些文件。

对速度、距离和时间要多谨慎?

非常谨慎。这些是交叉盘问最常见的重点,而大部分人都不擅长估计。

  • 若是估计,请说明:“我想大约时速50公里,但我当时没有看速度表。”
  • 用你真正记得的参照物:“大约两个车身的距离”“罗厘当时在路口”。
  • 除非你同意,不要接受律师提出的数字。
  • 与报告保持一致,或诚实解释你的说法为何不同。

伤势和损失呢?

准确描述你的伤势、疼痛、治疗,以及对工作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带上记录:病假单、收据、薪水单。夸大往往会被医疗记录、跟踪调查或社交媒体揭穿,并连累你其余的证供。请参阅车祸伤害赔偿。

交叉盘问通常涉及什么?

  • 你的速度、车道及注意路况的情况。
  • 天气、光线及路面状况。
  • 你当时是否在用手机或分心。
  • 安全带和头盔。
  • 现场有人说过什么。
  • 你的报告、草图与证供之间的出入。
  • 你的伤势程度及成因。

每个问题都如实回答。若单答是或不是会造成误导,请简短补充;请参阅只回答“是”或“不是”会被误解吗。

需要准备什么?

  • 警方报告及任何补报、草图及图例,以及照片的副本。
  • 行车记录仪录像(如有),并已交给律师。
  • 按日期排列的病假单、治疗记录及收据。
  • 收入损失的证明,例如薪水单或生意记录。
  • 记下证人陈述书或报告中你现在认为有误的地方,在审讯前与律师讨论。

常见错误

  • 审讯前没有重看警方报告。
  • 以虚假的精确度猜测速度或距离。
  • 把别人说的话当成自己的观察。
  • 夸大伤势或淡化原有的病况。
  • 争论谁有错,而不是描述发生了什么。

例子

新山一名摩托车骑士在警方报告中说,一辆汽车“突然右转”。在庭上,他被问汽车是否打了方向灯。他说:“我没有看到方向灯,但我不能肯定它没有打。我当时在看那辆车本身。”这个诚实的回答,比肯定地说“没有”更可靠。

何时应咨询律师

若你在车祸中受伤或蒙受损失,请及早就证据、时限及索赔寻求法律意见。请参阅我们关于车祸赔偿索偿的文章。欢迎联系我们;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

常见问题

我可以更正警方报告吗?

你或许可以补报。审讯前请与律师商量;在庭上诚实解释任何出入。

若我没有报警怎么办?

告诉律师。后果视事实而定。

乘客可以作证吗?

可以。乘客常能就速度、注意路况及事发经过提供重要证供。

上庭前应该看行车记录仪录像吗?

若有录像且律师提供,可以看;但要分清哪些是你记得的,哪些是从录像得知的。

若对方司机说谎怎么办?

法庭会衡量全部证据。保持冷静,陈述你自己真实的经过。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1. 《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33号法令),经第A1618号法令(2020年)修订,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2.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PDRM):如何报警,包括根据《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52条报告交通事故
  3. 《1950年证据法令》(第56号法令)第三部分第十章:证人的讯问(第137至166条),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网
  4.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5.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注册官办公室(司法机构网站)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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