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案件一览
- 背景与案情
- 法庭面对的问题
- 判决与理由
- 这宗案件为何至今仍然重要
- 常见问题
案件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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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Berjaya Times Square Sdn Bhd v M-Concept Sdn B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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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2010] 1 MLJ 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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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马来西亚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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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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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公司与商业法
背景与案情
这宗纠纷源于一份与著名的 Berjaya Times Square 发展项目相关的商业合约。答辩人主张该合约已经受挫(frustrated),即合约的履行已变得不可能,或与双方订约时所设想的情况有根本上的不同。
法庭面对的问题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判断合约是否已依据《1950年合约法令》第57(2)条受挫的正确测试是什么?受挫之后又会产生什么后果?
判决与理由
联邦法院裁定,只有在双方都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发生了后来的事件,使合约的履行出现根本改变,以致合约已不再是双方当初所同意的合约,才构成合约受挫。单单因为履行变得更繁重,或在商业上较不划算,并不构成受挫。
一旦证明合约受挫,合约自受挫事件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1950年合约法令》第66条规管归还:根据已解除合约所给予的任何利益,均可追回。
这宗案件为何至今仍然重要
合约受挫经常被援引,但很少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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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取代普通法下的合约受挫原则。如果合约中有涵盖该事件的不可抗力条款,就以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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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干扰(例如冠病时期的案件):如果当事方本可以用较高成本或在延误之后履行合约,马来西亚法院一般不愿裁定合约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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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不等于受挫。合约变得不划算并不代表受挫;在商业上,重新谈判才是出路,而不是诉讼。
常见问题
冠病干扰是否构成受挫事件?
一般不构成,除非后来的事件使履行在字面意义上变得不可能(例如合约标的物被毁或变成违法)。遵循 Berjaya Times Square 案的马来西亚法院,对单单因经济干扰而宣布合约受挫的做法一向审慎。
如果合约有不可抗力条款呢?
该条款会取代普通法的合约受挫原则。法院会先适用条款的内容;只有在条款没有涵盖该事件时,才以合约受挫原则填补空白。
我能否追回在受挫事件发生前已支付的款项?
《1950年合约法令》第66条允许归还已给予的利益,但分析取决于具体案情。我们可以就您的情况是否支持追回提供意见。
常见问题
冠病干扰是否构成受挫事件?
一般不构成,除非后来的事件使履行在字面意义上变得不可能(例如合约标的物被毁或变成违法)。遵循 Berjaya Times Square 案的马来西亚法院,对单单因经济干扰而宣布合约受挫的做法一向审慎。
如果合约有不可抗力条款呢?
该条款会取代普通法的合约受挫原则。法院会先适用条款的内容;只有在条款没有涵盖该事件时,才以合约受挫原则填补空白。
我能否追回在受挫事件发生前已支付的款项?
《1950年合约法令》第66条允许归还已给予的利益,但分析取决于具体案情。我们可以就您的情况是否支持追回提供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