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驰名商标无需注册或本地商誉也受保护。
- 禁令可涵盖类似商品,在某些情况下涵盖任何商品。
- 冲突的注册可被宣告无效。
- 在先使用及五年默许会限制保护,除非存在恶意。
- 在马来西亚的声誉证据至关重要。
有些品牌在其持有人来马来西亚开店之前,早已为本地消费者熟知。当本地商家抄袭这类名称时,持有人可能无法依靠注册或本地商誉。《2019年商标法令》赋予驰名商标特殊地位。
什么是"驰名商标"?
第4条的定义是:在马来西亚驰名的商标,属于一名公约国国民、在公约国有住所,或在公约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人,不论该人是否在马来西亚经营或拥有商誉。判断商标是否驰名时,注册官或法院会采用规定的准则,例如该商标在相关公众群体中的知名程度。
无需注册的保护
根据第76(1)条,驰名商标受到保护:
- 不论是否已在马来西亚注册或提出申请;以及
- 不论持有人是否在本地经营业务或拥有商誉。
持有人可以禁止什么?
持有人可申请禁令,禁止他人未经同意在马来西亚贸易中使用与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76(2)条):
- 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且可能造成混淆;或
- 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且该使用暗示与持有人有关联,并可能损害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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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冲突注册无效
持有人可请求法院宣告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无效,即使商品不同,只要该使用暗示关联、造成混淆并损害持有人的利益(第76(3)条)。持有人也可以欺诈或虚假陈述为由提出申请(第76(4)条)。参阅宣告注册无效。
限制
- 在先使用:若对方在该商标于马来西亚驰名之前已开始使用,禁令权利不适用,除非该使用属恶意(第76(5)条)。
- 默许:若持有人知情而连续五年默许该使用,便丧失禁令权利,除非该使用属恶意(第76(6)条)。
- 恶意:法院会考虑使用者开始使用时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驰名商标(第76(7)条)。
- 诚实使用:第77条允许某些诚实使用,例如使用本人姓名。
证据
须准备证明该商标在马来西亚的声誉:销售、触及马来西亚消费者的广告、媒体报道、社交媒体关注、调查,以及在其他地方的注册或执法记录。
例子
一家在马来西亚没有分店的海外咖啡连锁店,发现巴生谷一家咖啡馆使用几乎相同的名称及标志。连锁店通过旅游、媒体及网上关注收集马来西亚人知晓该品牌的证据,并根据第76条申请禁令,指咖啡馆老板开店时已知道该连锁品牌。
常见错误
- 以为在海外有名就自动等于"在马来西亚驰名"。
- 得知被抄袭后拖延多年。
- 只靠声称而没有证据。
- 忽视注册,而注册仍是更有力的途径。
何时应咨询律师
当驰名品牌在马来西亚被抄袭,或您被指抄袭驰名品牌时。请参阅知识产权与商标纠纷,或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公司的商标可以是驰名商标吗?
定义提到与公约国有关联的持有人,而马来西亚是《巴黎公约》缔约国。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取决于证据。
我还需要注册吗?
注册提供更明确、更广泛的权利,包括侵权诉讼及边境措施。驰名地位只是后备,不能取代注册。
我也可以索取赔偿吗?
第76条提及的是禁令。若事实允许,可通过其他诉因(例如假冒)索取赔偿。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2019年商标法令》(第815号法令),马来西亚总检察署法律网
-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官方网站
-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