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由受影响的人根据第47条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 理由包括在先商标、假冒等在先权利,以及欺诈或虚假陈述。
- 同意及诚实并存使用可使挑战失败。
- 无效的注册视为从未作出,但有限制。
- 在先使用及对方知情的证据最为关键。
前经销商、前合伙人或陌生人抢在您之前注册了您的品牌,然后要求您停止使用或支付许可费用。注册赋予他们强大的权利,但违背他人在先权利而取得的注册是可以挑战的。
宣告无效的理由
根据《2019年商标法令》第47条,法院可应受影响的人的申请宣告注册无效,如果:
- 注册违反第23条的绝对理由,例如缺乏显著性或具欺骗性(第47(1)条);
- 存在第24(1)至(3)条下的在先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第47(3)(a)条);
- 存在第24(4)条下的在先权利,例如受假冒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或版权(第47(3)(b)条);或
- 注册涉及欺诈或以虚假陈述取得(第47(6)条);注册官也可以此理由提出申请。
"恶意"属于哪一类?
人们常把这类情况称为恶意注册:经销商注册供应商的品牌,或明知某名称属于他人仍照抄注册。视乎事实,可以欺诈或虚假陈述、以假冒法保护的在先权利,或驰名商标条文提出论据。对于驰名商标,法令规定法院应考虑使用者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持有人的商标(第7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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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同意:若在先商标或权利的持有人曾同意该注册,以此为依据的挑战不能成立(第47(4)条)。
- 诚实并存使用:以此为基础获准注册的商标,除非法院认定实际上不存在诚实并存使用,否则不能根据第47(3)条宣告无效(第47(5)条)。
- 后天显著性:若商标在注册后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部分绝对理由的异议便不成立(第47(2)条)。
无效的效果
无效的注册在无效范围内视为从未作出,但已完结的交易不受影响(第47(8)条)。无效可以是部分的(第47(7)条)。
需要的证据
证明您在先使用及声誉的证据:有日期的发票、包装、广告、社交媒体记录、顾客及供应商记录。若涉及经销商或合伙人,提供显示他们知道品牌属于您的协议及往来通讯。如何证明商誉,参阅假冒诉讼。
例子
马六甲一位糕点制作者多年来供货给一名转售商。转售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该品牌,并要求制作者停止使用。制作者依据多年的发票及供货安排,以其在先商誉及转售商的虚假陈述为由,申请宣告该注册无效。
常见错误
- 以为先注册的人一定赢。
- 没有保存早期使用的有日期证据。
- 书面同意对方的注册。
- 坐等对方建立自己的使用记录。
何时应咨询律师
当他人对您品牌的注册被用来对付您时。请参阅知识产权与商标纠纷,或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商标注册前我可以提出异议吗?
法令规定,申请公布后可在注册官面前提出异议程序。注册后,挑战须向法院提出。
如果该注册也没有使用呢?
您可以把宣告无效与以不使用为由撤销一并提出。
挑战期间我可以继续使用品牌吗?
或许可以,但有被起诉侵权的风险。请就时机寻求意见。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2019年商标法令》(第815号法令),马来西亚总检察署法律网
-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官方网站
-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