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默示条件涵盖描述、品质及适合用途。
- 及时检验;一旦接受只能索赔。
- 以书面附理由拒收。
- 迟交视乎时间是否为要素。
- 赔偿涵盖可预见的损失;可以抵减。
包装材料迟了三个星期才到,而且一半尺寸不对;您买的机器经常故障;您自己的客户也开始投诉。以下说明马来西亚法律如何处理企业之间关于瑕疵或迟交货物的索偿。
条件与保证
货物销售合约中的条款分为条件或保证(《1957年货物销售法令》第12条):
- 违反条件(对合约主要目的至关重要的条款),可让买方视合约为被毁约并拒收货物;
- 违反保证(附属条款),只能索取赔偿。
保护买方的默示条款
- 描述:按描述出售的货物必须与描述相符(第15条)。
- 可销售品质:向经营该类货物的卖方按描述购买的货物,必须具可销售品质,但您检验时应能发现的瑕疵除外(第16(1)(b)条)。
- 适合用途:若您告知了特定用途并依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货物必须合理地适合该用途(第16(1)(a)条)。
书面合约及销售条款可能增加或限制这些条款,请仔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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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还是保留货物
在您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之前,不视为已接受货物(第41条)。若您表示接受、作出与卖方所有权不符的行为(例如使用或转售),或在合理时间内保留货物而没有表示拒收,即视为已接受(第42条)。接受之后,违反条件一般只能当作违反保证处理(第13(2)条)。
所以要及时检验,货物不合格就书面拒收。除非另有约定,您无需退回被拒收的货物,只要通知卖方您拒绝接受即可(第43条)。
迟交
交货日期是否属"要素",视合约而定(第11条)。若时间至关重要,或您已通过通知使其成为要素,迟交可构成终止合约的理由;否则您可就延误索取赔偿。若卖方始终没有交货,您可就不交货索取赔偿(第57条)。
赔偿可涵盖什么
- 承诺的货物与实际交付货物之间的价值差额。
- 另购替代品的额外费用。
- 自然产生或订约时已预见的损失(《1950年合约法令》第74条),例如可预见的转售损失。
- 您也可以违约为由抵减货价(《货物销售法令》第59(1)(a)条)。
应收集的证据
订单、报价单、规格、有日期的送货单、检验报告及照片、已发出的投诉,以及您本身损失的记录。
例子
新山一家食品生产商为新产品上市订购了50,000个指定尺寸的印刷包装袋。货物迟到,而且太小无法封口。生产商当天检验,附照片书面拒收,以较高价格另购替代品,并向供应商索取额外费用及上市销售损失。
常见错误
- 投诉前就使用或转售货物。
- 只用电话投诉。
- 没有保留权利就全数付款。
- 忽视卖方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何时应咨询律师
常见问题
我可以直接不付款吗?
没有明确依据就扣款,可能令您自己违约。就真正的违反保证进行抵减是可以的,但要有文件记录。
这适用于消费者购物吗?
消费者另有《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下的权利,并可向消费者索偿审裁庭申诉。
如果供应商在国外呢?
合约可能规定适用哪国法律及法院。在国外执行会更复杂。
资料来源与事实核查
本文的法律要点已对照以下第一手资料核查。法律可能修改;本文仅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
- 《1957年货物销售法令》(第382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1950年合约法令》(第136号法令),总检察署马来西亚法律
- 《2012年法庭规则》(P.U.(A) 205/2012),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刊载文本,包括第12、13、18、19及93号令
事实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7日

